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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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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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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信 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 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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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七条 在过去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 个月内,存 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 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人及关联关系加以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 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九)债权、债务重组;

  •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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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对公司 有利发表意见。董事会发表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主要假设和所考虑的因素。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六条 由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 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 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第十七条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按照下列程序审议:

(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拟定该项关联交易的详细书面报告和关联交易协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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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总经理初审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 (三)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收到提议后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

  • 通知,董事会应当就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董事会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不论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关联董

  • 事均应在该交易事项发生之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关联程度。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 席,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与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若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 个月;若关联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 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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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 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 年的,应当每3

  •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

  • 无需提供担保;

  •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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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

  • 价格的除外;

  •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至第(四)

  •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 (九)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决 策程序和披露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 关联人、关联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应当比照《上市规则》 第7.1.9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 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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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之前”均含本数,“超过”、 “不足”、“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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