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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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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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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其他人员、部门;

(七)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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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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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及 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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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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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 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 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 关材料。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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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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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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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 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 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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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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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 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 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 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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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 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 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事务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公司证券 事务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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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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