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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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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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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募集资金行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风险,保障募集资金安全, 维护公司的形象和股东的利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及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 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 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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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变更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 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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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 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 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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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
第十六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
-
件:
-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部分,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但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 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除满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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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条的规定外,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变更的
-
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 (四)上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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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 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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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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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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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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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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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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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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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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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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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 募集资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均需由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 单,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核,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宜;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 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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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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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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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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