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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GRITY TECHNOLOGY GROUP IN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2
Sep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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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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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 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 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修订)》(上证发 〔2021〕77 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 券业协会”)颁布的《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 213 号)(以下简称“《承销规范》”)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至诚”、“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法 规要求对永信至诚本次发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170.7826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全部为 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 数量为 175.617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 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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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资本”);
(2)国信证券永信至诚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
1 、国信资本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代 码/注册号 |
91440300MA5FNC8257 |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 资) |
法定代表人 | 周中国 |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300,0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19年6月18日 |
| 住所 | 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3312 | ||
| 营业期限自 | 2019年6月18日 | 营业期限至 | 永续经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股东保荐的科创板项目跟投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的另类投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股东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 ||
| 主要人员 | 周中国(董事长)、李震(总经理)、吴敏(风控负责人)、王 磊(财务负责人)、张帆(合规负责人) |
跟投主体国信资本经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同意、国信证券董事会批准并经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其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科创板跟 投等另类投资业务。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00%,为国信资本的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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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国信资本为国信证券设立的另 类投资子公司,可以从事科创板跟投业务,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国信资本系国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国信资本与发行人永信至诚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国信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国信资本系 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 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 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
2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 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国信证券永信至诚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2 年 9 月 1 日
募集资金规模:7,50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产品备案信息:产品编码为 SXF101,备案日期为 2022 年 9 月 5 日
实际支配主体: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非实际支配主体
(2)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比例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是否为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 或核心员工 |
实际缴款 金额 (万元) |
资管计划 参与比例 |
劳动合同 签署主体 |
|---|---|---|---|---|---|---|
| 1 | 蔡晶晶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2,000 | 26.67% | 发行人 |
| 2 | 陈俊 | 副董事长、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0 | 26.67% | 发行人 |
| 3 | 张凯 | 董事、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 | 2.67% | 发行人 |
| 4 | 邵水力 | 监事会主席、总经办主任 | 核心员工 | 140 | 1.87% | 发行人 |
| 5 | 姚磊 | 监事、行业营销事业部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2.67% | 发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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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刘明霞 | 财务负责人 | 高级管理人员 | 130 | 1.73% | 发行人 |
|---|---|---|---|---|---|---|
| 7 | 李炜 | 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200 | 2.67% | 发行人 |
| 8 | 张恒 | 董事会秘书 | 高级管理人员 | 100 | 1.33% | 发行人 |
| 9 | 张雪峰 | 网安行业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4.00% | 发行人 |
| 10 | 郑皓 | KR 实验室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11 | 孙义 | KR 实验室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12 | 张丽 | 数字创意事业部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300 | 4.00% | 发行人 |
| 13 | 付磊 | 赛事运营中心总监 | 核心员工 | 260 | 3.47% | 发行人 |
| 14 | 曹勇 | 培训中心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五一嘉峪 |
| 15 | 康传鹏 | 火眼研发部负责人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永信火眼 |
| 16 | 洪荣灿 | 区域营销事业部福建办负 责人 |
核心员工 | 225 | 3.00% | 发行人 |
| 17 | 李肖 | 特种行业安全事业部副总 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18 | 张锦 | 销售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19 | 杨洋 | 人力资源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20 | 魏晶晶 | 集团市场部总监 | 核心员工 | 145 | 1.93% | 发行人 |
| 21 | 闫彬 | 技术咨询规划中心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22 | 陈泽楷 | 伽玛实验室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23 | 黎志煌 | 销售经理 | 核心员工 | 200 | 2.67% | 发行人 |
| 24 | 商海芳 | e春秋未来研究院网络靶 场产品线总经理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25 | 刘秀 | 财务部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100 | 1.33% | 发行人 |
| 合计 | 7,500 | 100.00%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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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 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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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最终认购股数待2022 年9 月29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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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五一嘉峪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五一嘉峪科技有限公司;永信火眼指公司全资子公司 北京永信火眼科技有限公司。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聘请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核查,并经发行人确 认,永信至诚资管计划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上述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审议及备案情况
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战略配售具体安排的议案》。
经核查,永信至诚资管计划于 2022 年 9 月 1 日成立,并已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为 SXF101。
(4)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资管合同》的规定,永信至诚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国信证券;《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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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管理人国信证券独立管理和运营永信至诚资管计划的财产、行使集合 资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有权拒绝非特定投资者(即仅面向发行人的高管人员和 核心员工)参与资管计划等;国信证券出具书面承诺,永信至诚资管计划的实际 支配主体是管理人国信证券。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主要包括: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永信至诚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战略投资者配售资格。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参与人员的书面承诺,参与人 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三)参与数量
(1)根据《承销指引》,国信资本预计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 即 58.5391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即 117.0782 万股,且不超过人民币 7,50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比 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数量(万 股) |
认购数量占发 行规模比例 |
|---|---|---|---|---|
| 1 | 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独资) |
58.5391 | 5% |
| 2 | 国信证券永信至诚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 | 117.0782 | 10% |
| 合计 | 175.6173 | 15% |
本次共有 2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75.6173 万 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 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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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四)锁定期限
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五)战略配售协议
国信资本、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本次发行 中,国信资本、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具体认购价格及总金额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执 行。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一)战略投资者选择标准相关法规及制度
《承销指引》第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 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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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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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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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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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 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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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 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 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 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 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保荐机构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履行前款规定的,应当遵守 本指引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
(三)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法规及制度
1、《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 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12 个月。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 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 比例等事宜”。
2、《承销指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和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实施 办法》、本指引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3、《承销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 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 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
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
(四)国信证券相关制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定的《科创板新股发行战略投资者管理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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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资格条件予以明确。
三、是否存在禁止性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国信资本和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提供的相 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不存在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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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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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 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作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对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的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战略 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前述 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 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资格。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情况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国信资本工商登记文件、实缴股本银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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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批复、《战略配售协议》等文件进行核查,对永信至诚资管计划的 《资管合同》、《战略配售协议》、《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本次发行的 战略投资者为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公司(即跟投主体)国信资本和发行人高管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战略配售的基本情况符合《实施办法》、《承 销指引》及《业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2、国信资本作为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依法设立的从事跟投业务的另类投资子 公司,跟投主体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为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的法定要求,其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国信资本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58.5391 万股,未 超出《承销指引》第十八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公开发行数量的5%)。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7.0782 万 股,未超出《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跟投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即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10%)。
4、本次发行的2 名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比例为公开发 行股份的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 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 名且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 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合法有效。
5、国信资本承诺获得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24 个月;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国信资本和永信至 诚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相关规定执行。跟投主体参与战略配售认购股票的限售期符合《承销指引》第 十九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6、发行人的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及 第二十四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也不存在《实施办法》、《承销指引》及《承销规 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基本情 况为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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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 格符合《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信资本和永信至诚资管 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的 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战略配售投资者国信资本和永信至 诚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国信资本和 永信至诚资管计划承诺跟投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发行人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合法有效;国信资本和永信至诚资 管计划已承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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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永信至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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