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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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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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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 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公司大宗商品经营风险 为目的,买入或卖出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期货合约,在价格发现的基础上,通过期货市场 锁定与控制经营利润,规避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铜、铝期货;必须以公司名义设 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五条 操作流程及分权

1 、公司或子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财务或营销部指定专门人员为期货专员,负责本 单位期货操作。

2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公司或子公司应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期货交易协议》, 明确期货交易方式、指定委托下单人员及价格确认人员、手续费用、保证金支付标准的体现 形式等事项,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审批。

  • 3 、期货专员每年根据市场行情走势编制年度《期货操作方案》,方案须提交公司董

  •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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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遇市场行情与年度方案差较大,则应根据新的市场行情重新编制《期货操作方案》, 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4 、期货专员须根据保证金比例、套保量和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计算需预付或追加的保 证金额,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办理付款手续。

5 、期货方案具体操作:库存套保,由期货专员根据价格走势、库存情况提出套保申请, 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操作。客户点铜,签署客户提供点铜(铝)协议,由销售、采购、财 务共同确定点铜数量、时间、价格,按公司规定流程审批后,由期货专员在期货公司交易系 统下单交易。

第六条 价格确认及对帐

  • 1 、期货专员每次交易成功后,必须详细登记交易价位、数量、合约月份。

  • 2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专员操作原件交应付会计做帐、复印件交财务经理备案。

  • 3 、每月期货专员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就上月期货操作情况进行对帐,核对无误后签字

  • 确认并交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回传,并由财务人员在财务系统中做帐。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1 、保值头寸:库存套保头寸控制在自有库存总量的 30%—100% ;客户点铜(铝)数 量:不得超过客户点铜、铝数量的 100% ,财务部应每月统计套期保值数量、自有库存数量, 据以计算套保比例并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 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额;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 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 当遇突发事件使铜、铝价格出现大幅涨跌时,财务部门应及 时分别测算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浮动盈亏情况,并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总裁紧 急磋商后共同作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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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 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四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违反和影响本制度执行的人,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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