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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1

Sep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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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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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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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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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T&C LAW FIRM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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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TCYJS2011H210 号

致: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风高科”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于盛千、于长莲、 于丽丽合计持有辽宁东港电磁线有限公司 85%股权事宜之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 次交易出具了“TCYJS2010H283 号”《法律意见书》、“TCYJS2010H302 号”《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TCYJS2010H317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及 “TCYJS2011H080 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后发生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 实及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TCYJS2010H283 号”《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关于孙淑琴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

东港公司财务负责人孙淑琴于 2010 年 8 月 31 日买入上风高科股票 8,200 股, 买入金额 84,134.05 元;9 月 29 日上风高科股票复牌后,孙淑琴卖出前述股票, 卖出金额 91,410.82 元,孙淑琴因本次股票交易获利 7,276.77 元。孙淑琴已将前 述获利全部上缴公司。

2011 年 7 月 5 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1)2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 定孙淑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孙淑琴处于 30000 元罚款。鉴于孙淑琴已将违 法获利 7,276.77 元上缴至上风高科,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7,276.77 元从上风 高科收缴,22,723.23 元由孙淑琴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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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T&C LAW FIRM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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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13 日,孙淑琴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开立在中信银行 总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7111010189800000162)汇入 22,723.23 元(凭证号 为:20141842),汇款用途为“罚款”。

2011 年 7 月 13 日,上风高科通过网上银行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开立在中信银 行总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为:7111010189800000162)汇入 7,267.66 元(凭证 号为:000281950415),汇款用途为“孙淑琴违法获得上缴”。

本所律师认为:孙淑琴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但因其违法情节较轻,危害程度较小,中国证监会已对其进行了行 政处罚且其已缴纳了罚款,孙淑琴的上述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式壹式伍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本补充法律意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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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T&C LAW FIRM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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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_ _____ _______ _____ ____ 徐春辉 向曙光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0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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