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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8
May 24,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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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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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1 传真:+86 571 8790150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上风高科”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春辉律师参加上风高科2007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风高科2007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上风高科2007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8 年5 月23 日上午10:00 在佛山市威奇电 工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综上,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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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风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08 年5 月19 日交易结束后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3 人,持股数共计62,642,016 股,占上风高科总股本的45.8%。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全体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 名方式就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议题1、议题2、议题3、议题5、议题6、议题7 以普通决 议方式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议题4 以特别决议方式获本次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其 中议题5 涉及的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表决中,有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 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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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徐春辉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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