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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M&A Activity 2018
Oct 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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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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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2018 年 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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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8 年 月 日签署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甲方: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
乙方一: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方刚
乙方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乙方三: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四: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803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五: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联君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六: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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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权
乙方七: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国
乙方八: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培亮
(以上乙方一至乙方八统称为“乙方”)
鉴于:
1、盈峰环境向宁波盈峰、中联重科等 8 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长沙 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联环境/目标公司/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股权”),并已与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中联环 境等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 议》、《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以上统称“原协 议”)。
2、盈峰环境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补 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并办理与本次 交易有关的申报事项。
各方经友好沟通和协商,就盈利补偿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供各方共同信 守:
第一条 原《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一)》“第四 条 补偿方式”第 5 款“5、补偿顺序及补偿时间”第(6)项后增加一条款作为 第(7)项:“(7) 如补偿义务人未根据原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盈峰环境进 行补偿,盈峰环境有权要求补偿义务人继续履行补偿义务,并按未补偿金额的每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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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承诺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及补救条款和保密条
款在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条件均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 中联环境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2) 盈峰环境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第三条 本协议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约定与原协议不一致的, 以本协议为准且优先适用;本协议未约定的条款,仍遵循原协议的约定。
第四条 各方因本次交易出具的声明、承诺等文件均为原协议及本协议的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十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 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所用简称,除上下文另有所指之外,该等简称的含义与原协议中 的简称的含义一致。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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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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