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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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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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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误导投资者或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 司利益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 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的,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八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 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 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并附相关 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立即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 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确认签字后,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登记 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前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若该等 情形确实出现则应依法对外披露;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 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除《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 申请时间 | 申请人员 | ||
|---|---|---|---|
| 申请部门(单位) | |||
| 申请事项(暂缓/豁免)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 □ 是□ 否 |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 □ 是□ 否 |
| 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签字 | |||
| 备注 |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需)。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 各项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 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本人(本单位)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 人(本单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