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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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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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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浙股[1993]51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00010011386。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工作协调小组 浙股[1993]51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为33000010011386。 |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9,505,559.00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9,506,670.00元。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79,505,559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79,505,559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179,506,670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179,506,670股。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和理由。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有关提案涉 及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及中介机构的意见和理由。 ......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 |||
|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 |||
|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 |||
|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
| 主持。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
|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 |||
|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 监事主持。 | |||
|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 | ||||
|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 ||||
|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 |||
| 议通过: | 议通过: | |||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 | |||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 |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 |||
| 形式、解散和清算; | 规则); | |||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的 |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 |||
|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形式; | |||
| 审计总资产30%的; |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 |||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 |||
|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 十; | |||
|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 |||
|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 |||
|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 ||||
| (八)重大资产重组; | ||||
| (九)股权激励计划; | ||||
|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 | ||||
|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 | ||||
| 场所交易或转让; | ||||
|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 ||||
| 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 ||||
| 事项; | ||||
|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 ||||
|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 ||||
|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 ||||
|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 | ||||
| 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 ||||
| 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 | ||||
|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 | ||||
|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 ||||
|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
|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 | …… | |||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 |||
| 期限未满的;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期限尚未届满; | |||
| 他内容。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 限尚未届满; | |||
|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 |||
| 他内容。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 ||||
|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 |||
|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本章程规定的专门委 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 事填补因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 职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 设副董事长。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由7 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仅限于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董事会可自行决定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种类和金 额。 (十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衍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 | ||||
| 况。 | ||||
| (十九)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 ||||
|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 ||||
| 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 | |||
| 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 |||
|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生。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 删除 | |||
|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 ||||
|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 ||||
|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 ||||
|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名, |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总经理)1 | |||
|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名,设副总裁(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 | |||
| 公司总裁(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 会聘任或解聘。 | |||
| 事会秘书及其他董事会聘任人员为公司高级 | ||||
| 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 | |||
|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 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 |||
| 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 委员会,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 | |||
|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除战略委 | 露。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除战 | |||
| 员会外,其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 略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 | |||
| 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 |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 |||
|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 应当为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公 | |||
|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 | ||||
| 委员。 |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 |||
|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 |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 | |||
|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不得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和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三)股东大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预案应 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切实保障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他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现金分红具体预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
|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政 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同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六)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化,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 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 红的建议和监督。 |
|
|---|---|---|
注: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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