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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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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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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盈峰环境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 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 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 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部应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者范围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 标准。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 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3、公司或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 同。

本款中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 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 与关联人共 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 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六)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委托理财、对外财务资助、与专 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 条规定;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 也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 网站上披露;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 4、变更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5、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6、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公司的总裁、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 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十)其它重大事项:

  • 1、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 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3、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 6、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8、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

  • 产的 30%;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 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 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

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 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提供信息的部门(含子公司)负责人、接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 信息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部门负责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 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三)部门(含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 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 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 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 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 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 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各自部门或各自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 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 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