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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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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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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任何媒介形式 对外报道、传送或发布任何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和资料,除非系履行法律、 法规要求义务或已经获得有效授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控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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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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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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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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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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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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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
职或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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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
序,被责令关闭;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它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以及中国证监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等对方案的备案异议、批复情况;
14 、公司分配股利计划;
15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6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的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7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 30% ;
18 、公司主要或全部业务限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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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的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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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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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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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 、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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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24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及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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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业绩快报内容;
25 、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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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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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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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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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4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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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人员;
-
5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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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6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7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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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
9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10 、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1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 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 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 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 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向浙江证监局报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司 的独立性,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保 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 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 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 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 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 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 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 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 借。
第十七条 公司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七条 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 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应将报送的相关 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登记内幕信息未披露前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筹划、编制、传递、审批、披露等,所登记项目至少应包 括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获悉内幕信息时间、因何原因获 悉内幕信息等。同时,公司应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表保存年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非指定媒体或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公司重大信息 已经泄露 , 应当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
采取补救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 ,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应与项目 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 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所在部门 / 单位、职务、身份证件号 码、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方式、获取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当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部应及时 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情况分以下几种:
1 、公司定期报告制作期间,董事会秘书将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的要求填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定期报告事项),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 备案。
2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业务行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重大事项),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3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的内幕信息时,董事会秘书将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4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所指范围的其他事项时,董事会秘书按事项的归 属范围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可要求相关人员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重大事项)登记备案,并按监管机构要求进行报送。
5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在内 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 的,在变动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证监局重新报告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编制定期报告、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重大交易等事项的,公 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收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连同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由公司证券部管理。并根 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公司董事会对本公司所备案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各自所记录的登记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原因确需向其提供有关 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 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 浙江证监局报备。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 别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 、通报批评;
2 、警告;
3 、记过;
4 、降职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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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解聘、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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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 分的合并处罚。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合并处罚。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 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