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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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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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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证券部,证券部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 定的,证券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 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 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二 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 《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 4月30日

附表一:

股票变动情况申报表
内容 备注
股票变动人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公司关系
原持股数量
本次预计买卖时期
本次预计买卖股数
本次买卖之后拟持有股数
申请日期
申报人(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附表二:

股份变动情况表
内容 备注
股票变动人姓名
职务
变动人与公司关系
原持股数量
买卖日期
本次变动股数
本次买卖之后持有股数
申请日期
申报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