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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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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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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967
公告编号: 2025-0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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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 亿元(含)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 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及时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董事会同意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新增设 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公司及子公 司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9 号)核准,公司已公开发 行了1,476.1896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618.96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 发行相关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733.6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2020 年11 月10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 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 (天健验[2020]49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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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联”)于近日分别与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协议签订银行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用途 | 账户余额(元) |
|---|---|---|---|---|---|---|
| 1 |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 5880010010120100427577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0.00 |
| 2 |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财院路支行 | 585984080864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 0.00 |
注:根据监管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 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的下辖二级分行,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80010010120100427577, 截至2025 年10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慧环卫综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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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中心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暂时补流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亚兰、李泽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金额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 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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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2 系甲方1 的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1、甲方2 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 已在乙方的下级辖属支行,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财院路 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5984080864,截 止2025 年10 月28 日,专户余额为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甲方2 智慧 环卫综合配置中心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暂时补流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1、甲方2 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 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 及监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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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 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及甲方1 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 甲方2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 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甲方2 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明、岳亚兰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 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1、甲方2 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甲方2 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金额为准),甲方1、甲方2 及乙方应当 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 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1、甲方2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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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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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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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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