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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ul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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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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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盈利补偿协议

20187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签订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甲方: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刚

乙方一:宁波盈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616室 法定代表人:方刚

乙方二: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乙方三:弘创(深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弘毅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四:广州粤民投盈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803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粤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五: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二层西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绿联君和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六:宁波盈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权

乙方七:宁波中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国

乙方八:宁波联太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88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培亮

(以上乙方一至乙方八统称为"乙方")

鉴于:

1、盈峰环境拟向宁波盈峰、中联重科等 8 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长 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境/目标公司/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标的股权"),并已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与宁波盈峰 等 8 名股东、中联环境共同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鉴于目标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后将其境外控股子公司 Ladurner Ambiente S.p.A.剥离,故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不包含纳都勒;本协议中的净利润不包含纳都 勒净利润。

为此,各方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就本次 交易所涉及的利润预测补偿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补偿的前提条件

1、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的利润承诺期为 2018-2020 年。

2、各方同意,若标的公司股权在利润承诺期实现的累计净利润低于承诺累 计净利润数,则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应依据本协议的约定依法向盈峰环境做出补 偿。

第二条 承诺净利润数

根据中瑞世联资产评估( 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评报字[2018]第 000493 号"《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长沙 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环境 2018、2019、2020 年度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9.97 亿元、12.30 亿元、14.95 亿元。

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承诺:中联环境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承 诺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7.22 亿元。

第三条 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

利润承诺期间,盈峰环境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中联环境补偿义务人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 中联环境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差额的确定以《鉴证报告》为 准。

第四条 补偿方式

1、股份补偿

中联环境在利润承诺期内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未达到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 则由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按照补偿顺位及其相对持股比例向盈峰环境优先进行 股份补偿,即盈峰环境将以总价人民币 1 元的价格回购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并注销 该部分回购股份。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在三年利润承诺期结束且《鉴证报告》出 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发出将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盈峰环境设立的专门账户 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由盈峰环境董事会负责办理盈峰环境以总价人民 币 1 元的价格向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回购并注销当期应补偿股份的具体手续。

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应予补偿的股份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应补偿金额=(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承诺累计净利 润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应补偿的股份数=(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实现的累计净利润数)÷承诺累计 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

股份补偿金额=应补偿的股份数×本次股票发行价格

上述认购股份总数以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实际取得的股份总数为准,并且满 足:若上市公司在利润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则应补偿股份在补偿实施时累计获 得的分红收益,应随补偿股份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 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若利润补偿方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数 量因发生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应相应调整应补 偿股份数量,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返还现金分红=截至补偿实施日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 ×应补偿股份数量;

应补偿的股份数(调整后)=应补偿的股份数(调整前)×(1+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或送股比例)。

2、现金补偿

在承诺期限内,如中联环境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约定要求,宁波盈峰等 8 名股 东应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向盈峰环境进行补偿;股份不足以补偿的,应以现金进 行补偿。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应予补偿的现金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补偿金额=应补偿金额-股份补偿金额

3、减值测试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盈峰环境将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盈峰环境聘请 审计机构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减值测试采取的估 值方法应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保持一致。如利润承诺期 末,标的股权减值额>股份补偿金额+现金补偿金额,则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应向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减值补偿。若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根据上述约定应履行补偿义 务的,参照前述约定的补偿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4、股份补偿总数及补偿时间

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用于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宁波盈峰等8名股东因本次 交易而获得的股份总数(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

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用于补偿的金额(包括股份补偿和现金补偿)不超过本 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承诺:如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股份补偿责任产生时,宁 波盈峰等 8 名股东应当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优先以在本次交易

中取得的盈峰环境股份进行补偿。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所持有的盈峰环境股份数 量不足以弥补的,可以以现金进行等额弥补。

5、补偿顺序

补偿义务人和补偿顺序如下:

序号 补偿顺序 补偿义务人 补偿方式
1 第一顺位 宁波盈峰、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 股份补偿+现金补偿
2 第二顺位 中联重科、弘创投资、粤民投盈联、绿联君和

(1)在触及业绩承诺补偿或减值测试补偿时,首先由第一顺位补偿义务人 按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履行股份补偿义务。

(2)当第一顺序补偿义务人根据协议约定获得的全部股份不足以补偿时, 不足部分由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人按本次交易前其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履行 补偿义务。股份补偿不足时,可以以现金进行等额补偿。如补偿义务人在取得上 市公司股份后发生股份出售或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导致补偿义务人减持的,应 补偿的金额按所出售/减持股份×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计算;且第二顺序补偿义务人 的补偿义务仅以其所获得的交易对价金额为限。

(3)同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在履行补偿义务时,各自应补偿的股份价值按照 如下公式计算:该方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数/同一顺位下所有补偿义 务人在本次交易中所获上市公司股份数之和×当期该同一顺序补偿义务人应补偿 股份价值。

(4)第一顺位补偿方应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 司进行足额补偿。第一顺位补偿方在《鉴证报告》出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在 各自补偿上限履行补偿义务后仍有不足的,由第二顺位补偿方在《鉴证报告》出 具之日且第一顺位补偿方履行完毕补偿义务之日起 50 个工作日内补偿。

(5)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补偿股份数在补偿实施时累计 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第五条 承诺与保证

宁波盈峰等 8 名股东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履行承诺,如有违反, 愿意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

出的处罚。

第六条 税费承担

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有关税费,由各方依法各自承担及缴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违反其于本协议中作出 的陈述、保证、承诺及其他义务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其给其他 方所造成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 协议成立与生效

1、本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相同。

2、本协议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本协议没有约定的,适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 定为无效,本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本 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本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按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 方式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 通知

本协议之通知地址、方式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形下转让本协议或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

2、本协议一式十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 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所用简称,除上下文另有所指之外,该等简称的含义与《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中的简称的含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