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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Jan 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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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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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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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邮编 310007
- - 电话:0571 87901111 传真:0571 8790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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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TCYJS2017H1299 号
致: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作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编号为 “TCLG2016H0196号”《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TCYJS2016H1173号”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YJS2017H0157号”《关于盈峰环境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TCYJS2017H0937号”《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 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按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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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 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2016 年 9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并依 法通知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3、2016 年 10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4、2017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董事会 根据发行人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在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调整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5、2017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议案,在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进行调整,调整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6、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届满,发行人分别 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2017 年 9 月 29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决议的有效期延长 12 个月至 2018 年 10 月 13 日。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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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7 年 8 月 29 日,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核并获得通过。
2017 年 11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38 号),批准盈峰环境本次非公 开发行,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 74,030,552 股新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中 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盈峰环境”,股票代码000967。发行人现 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0月11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300006096799222),发行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 发行人名称 |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住所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1818号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马刚 |
| 注册资本 | 109,313.1877万元 |
| 公司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港与境内合资、上市) |
| 成立日期 | 1993年11月18日 |
| 营业期限 | 自1993年11月18日至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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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发、维修及运营服务,环境治理技术开发、咨询及 服务,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营服务,环境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工程、 水利水务工程的设计、施工,水污染治理、水处理、生态修复的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通信产品、网络产品、机电一体化产品、自动化控 制产品、楼宇及小区智能化产品、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及相关的技 术咨询服务,城市垃圾、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回收利用相关配套设施的 设计、开发、运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服务,通风机、风冷、水冷、空调 设备的销售,投资咨询。 |
|---|---|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任何根据中国法 律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开发 行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根据发行人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 本次非公开发行调整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二) 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三)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64,162,754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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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发行数量上限由64,162,754股调整为96,357,226股。 在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调减募集资金规模后发行数量上限由 96,357,226股调整为74,030,552股。发行数量根据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对认购股份 数量不足1股的尾数做舍去处理。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所有 投资者均以相同价格认购。
(四)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日,即 2016 年 7 月 23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为 14.20 元/股,因此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即不低于 12.78 元/股(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 的核准批复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在 2016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实施后发行底价由 12.78 元/股调整为 8.51 元/股。
(五)锁定期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何剑锋先生、佘常光先生认购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六)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七)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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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3,000.00 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途如下表所示:
| 项 目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
|---|---|---|
| 一、建设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25,005.92 | 22,000.00 |
| 二、环境监测全国运营中心升级及新建项目 | 25,293.00 | 23,000.00 |
| 三、环境生态预警综合信息监控系统研发 | 6,197.00 | 6,000.00 |
| 四、补充流动资金 | 12,000.00 | 12,000.00 |
| 合计 | 68,495.92 | 63,000.00 |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部分项目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 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 适当调整。
(八)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归属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新 老股东共享。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
(一)本次发行的询价与申报过程
1、首次发送《认购邀请书》(T 日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广发证 券共同确定了本次发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的发送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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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见证,2017 年 11 月 30 日,主承销商以电 子邮件的方式向 94 名符合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发出了《认购邀请书》。前述认购对 象包括: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前 20 名股东(除 3 位关联方不向其发送认购邀 请书外,共 17 家机构、个人股东)、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0 家证券公 司、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 42 家向盈峰环境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 资者。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首次认购邀请书载明的申购时间(即 2017 年 12 月 5 日 9:00 到 12:00)内,广发证券收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恒健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3 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 并据此簿记建档。
根据《认购邀请书》,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外)需在申购报价 截止时间即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12:00 前将认购保证金(应缴纳额为《申 购报价单》最低档报价对应申购金额的 10%缴纳认购保证金)足额汇至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指定的账户。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发出后,在认购邀请书约定 的截止时间即 2017 年 12 月 5 日 12:00 前,申购的投资者中除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外的其余 2 名投资者——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 司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 (2017)7-97 号《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 验证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收到前述保证金 合计人民币 2600 万元。
2、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
初次申购报价后,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统计,根据 2017 年 12 月 5 日(T 日) 簿记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资金总额为 48,200 万元(含何剑锋认购 10,000 万元、 佘常光认购 6,000 万元),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的需求总量 63,000 万元,同时有 效认购股票总量为 56,506,447 股,小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 74,030,552 股,且 有效认购家数为 5 家,不足 10 家。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决定根据本次非 公开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规则,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1)发送第一次《追加认购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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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7 年 12 月 5 日,根据初次询价及认购配售情况,主承销商向有效报价 且初步获配的 3 名投资者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征询追加认购意向,追加认购 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9:00-10:00。
经本所律师见证,在第一次《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载明的追加认购时间内, 初步获配的 3 名投资者均未参与追加申购。
(2)发送第二次《追加认购邀请书》
2017 年 12 月 6 日,根据第一次追加询价及认购配售情况,主承销商向 2017 年 11 月 30 日发送的《认购邀请书》中确认的《认购邀请书拟发送对象名单》中 除已初步获配 3 名投资者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发送《追加认购邀请书》征询追加认 购意向,本次追加认购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6 日 15:00-16:00。
经本所律师见证,第二次《追加认购邀请书》中载明的追加认购时间内,广 发证券收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4 家投资者回复的《申购报价单》及其 附件,并据此簿记建档。根据《认购邀请书》,第二次追加认购的 4 家投资者均 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
3、经本所律师核查,《认购邀请书》及《追加认购邀请书》主要包括认购对 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及《追加申购单》主要包括认购价格、认购金额、认购对象同意 按照盈峰环境最终确定的认购金额和时间足额缴纳认购款等内容。《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单》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申购文件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相关规定,本 次非公开发行询价和申购报价过程公正、透明。参与认购的对象均按照《认购 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清单,其申购价格、申购 金额和认购保证金缴纳情况均符合《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其申购报价合法有 效。
(二) 本次发行的定价、股数和认购对象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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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全部有效申购的投资者 的报价为依据,确定 8.53 元/股为本次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 档情况,并按照“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 8.53 元/股 即为本次发行价格。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1 ) T 日申购报价情况
|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1、本次发行各投资者有效申购情况如下: |
|---|---|---|---|---|
| (1)T 日申购报价情况 | ||||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申购金额 (万元) |
有效申购金额 (万元) |
| 1 | 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9.92 | 20,000 | 20,000 |
| 2 |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 8.78 | 6,000 | 6,000 |
| 3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53 | 6,200 | 6,200 |
| (2)第一次追加申购情况:无投资者参与追加申购 | ||||
| (3)第二次追加申购情况 | ||||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追加申购价格 (元/股) |
追加申购金额 (万元) |
有效申购金额 (万元) |
| 1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8.53 | 8,900 | 8,900 |
| 2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53 | 3,800 | 3,800 |
| 3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53 | 1,500 | 1,500 |
| 4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8.53 | 800 | 800 |
2、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配售对象名称 | 获配股数 (股) |
获配金额(元) | 锁定期 限(月) |
|---|---|---|---|---|---|
| 1 | 广东恒健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 |
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 |
23,446,658 | 199,999,992.74 | 12 |
| 2 | 中投天琪期货 有限公司 |
中投天琪津杉定增1号 资产管理计划 |
7,033,997 | 59,999,994.41 | 12 |
| 3 | 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司委托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定增组合 |
7,268,464 | 61,999,997.92 | 12 |
| 鹏华基金-鹏信1号资产 管理计划 |
|||||
| 鹏华基金-玲珑1号定增 资产管理计划 |
|||||
| 4 | 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
汇安基金-兴业银行-平 安创赢汇鸿资产管理计 划 |
10,433,763 | 88,999,998.39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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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财通基金-投乐定增1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4,454,865 | 37,999,998.45 | 12 |
|---|---|---|---|---|---|
| 财通基金-万和多策略1 号资产管理计划 |
|||||
| 6 | 北信瑞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
北信瑞丰基金百瑞1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1,758,499 | 14,999,996.47 | 12 |
| 7 | 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注) |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32 号资产管理计划 |
703,403 | 6,000,027.59 | 12 |
| 8 | 何剑锋 | - | 11,723,329 | 99,999,996.37 | 36 |
| 9 | 佘常光 | - | 7,033,997 | 59,999,994.41 | 36 |
| 合计 | 73,856,975 | 629,999,996.75 | — |
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效认购金额为800万元,基于价格优先、申购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获配6,000,027.59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 次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核查情况
1、发行对象备案情况
最终拟获配的9名投资者中,广东恒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无需备案;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属于期货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备案情况详见下表:
| 序号 | 发行对象名称 | 配售对象名称 | 备案日期 |
|---|---|---|---|
| 1 |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 中投天琪津杉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7-09-12 |
| 2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委托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定增组合 |
2017-04-10 |
| 鹏华基金-鹏信1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6-10-26 | ||
| 鹏华基金-玲珑1号定增资产管理计划 | 2017-03-07 | ||
| 3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 汇安基金-兴业银行-平安创赢汇鸿资产管 | 2016-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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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 | 理计划 | ||
|---|---|---|---|
| 4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财通基金-投乐定增12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7-12-04 |
| 财通基金-万和多策略1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7-10-31 | ||
| 5 | 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
北信瑞丰基金百瑞12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7-03-21 |
| 6 |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中融基金-融耀定增32号资产管理计划 | 2017-03-08 |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述配售对象提供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基金管理资 格证书、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 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机构及其管理的产品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 均符合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2、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发行对象提供的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配售对象出资人名单、申购信息表 及承诺函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何剑锋外,本次发行投资者与发行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的相关产品已经履行的相应的 产品备案程序,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除何剑锋外,本次发行投资者与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 认购合同签订、缴款和验资
2017 年 12 月 8 日,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出《盈峰环境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 书》”)及《股份认购合同》,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 15:00 之 前将认购款项汇至主承销商广发证券指定账户。在发行结果确定后,发行人与 9 名最终获配的认购对象签订了《股份认购合同》。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 年12 月12 日出具的“天 健验[2017]7-101 号”《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资金验 证报告》。截至2017 年12 月12 日15 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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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 3602000129201745233 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共计人民币 陆亿贰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玖拾陆元柒角伍分(¥629,999,996.75)。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天健 验(2017)517 号”号《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经验证,截 至 2017 年 12 月 30 日止,公司实际已向何剑锋等九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3,856,975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53 元,应募集资金总额 629,999,996.75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0,864,140.9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09,135,855.85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柒仟叁佰 捌拾伍万陆仟玖佰柒拾伍元(¥73,856,975.00),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35,278,880.85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签署了合法有效的《股份认 购合同》,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按时缴纳了本次发行认购款,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已到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 核准;本次发行股票所涉及的认购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 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符合《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对象配售股份的登记手续,以及办理与本次 发行相关注册资本增加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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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TCYJS2017H129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峰环境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署页)。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 邱志辉 黄丽芬 商学琴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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