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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Nov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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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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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6H1111 号
致: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盈峰 环境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盈峰环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盈峰环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出席了盈峰环境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 董事会2016 年10 月27 日发布的《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 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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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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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逐项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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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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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选举马刚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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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选举于叶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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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选举刘开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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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关于选举卢安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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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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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关于选举李映照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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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选举于海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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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关于选举石水平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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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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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焦万江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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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林美玲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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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公司2017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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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以上议案中议案 1、2 须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议案3 须特别决议通
过。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等。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 年11 月14 日下午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北滘镇新城区怡欣路7-8 号盈峰中心 23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6 年11 月7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11 月14 日交易时 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开始时间(2016 年11 月13 日下午3: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6 年11 月 14 日下午3:00)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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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峰环境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以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8 名,持股数共计 292,177,891 股,占盈峰环境总股本 的 40.168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股 东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三)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四)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 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盈峰环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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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6 年11 月14 日出具,正本两份,无副本。(以下无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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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TCYJS2016H1111 号《关于盈峰环 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承办律师:邱志辉
承办律师:商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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