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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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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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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盈峰环境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鑫 联系电话:020-66336580
保荐代表人姓名:原烽洲 联系电话:020-6633658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盈 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环境"、"公司")2017年度非 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盈峰 环境进行了持续督导,现对盈峰环境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汇报如下:

一、保荐工作概述

广发证券作为盈峰环境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机构,针对 盈峰环境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 职调查等方式对盈峰环境进行了日常的持续督导,开展了以下相关工作: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合规,经营较为稳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构成重大风险,同时,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保荐机构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做好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1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
(2)培训日期 2019年12月2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
见稿)、《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一)公司及股东在2018年并购重组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不适用
2、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不适用
3、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不适用
4、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股东宁波盈峰、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不适用
5、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清晰的承诺 不适用
6、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7、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中联重科、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8、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9、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中联重科、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10、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现控股股东宁波盈峰、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不适用
11、公司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不适用
12、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不适用
13、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不适用
14、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15、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16、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关于与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不适用
17、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存在变更控制权安排的承诺 不适用
18、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存在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安排的承诺 不适用
19、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存在未履行的公开承诺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的承诺 不适用
20、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劳动关系的承诺 不适用
21、公司股东弘创投资、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绿联君和关于不谋求一致行动的承诺 不适用
22、公司控股股东宁波盈峰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 不适用
违规担保的承诺
23、公司股东弘创投资、绿联君和、粤民投盈联、
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声明与承诺 不适用
24、公司股东宁波盈峰、弘创投资、绿联君和、
中联重科、粤民投盈联、宁波盈太、宁波中峰、宁波联太关于标的公司业绩的承诺 不适用
(二)公司及股东在2017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公司股东佘常光、广东恒健、中投天琪期货、鹏华基金、汇安基金、 不适用
财通基金、北信瑞丰基金、中融基金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2、公司关于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的承诺 不适用
3、公司关于不直接或间接向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不适用
4、公司关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承诺 不适用
5、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非公开发行完成6个月内不减持股份、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 不适用
6、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关于不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不适用
7、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关于其资产、资信状况良好的承诺 不适用
8、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不适用
9、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向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及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承诺 不适用
10、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不适用
11、公司股东佘常光关于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在2015年并购重组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ZG香港、权策管理、安雅管理、太海联、福奥特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2、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ZG香港、权策管理、安雅管理、太海联、福奥特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3、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 不适用
锋、公司股东和风聚赢、兴天管理、ZG香港、权策管理、安雅管理、瑞兰德、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4、公司股东ZG香港、权策管理、安雅管理、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关于标的公司业绩的承诺 不适用
5、公司股东ZG香港、权策管理、安雅管理、太海联、福奥特、和熙投资关于标的公司应收账款购回的承诺 权策管理和安雅管理曾出现过未按时履行应收款购回承诺的情况,2017年1月12日,公司及子公司宇星科技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权策管理和安雅管理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已完成司法程序拍卖,成交金额分别为18,919.369万元、9,306.983万元。2018年2月5日,宇星科技现已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资金款项合计28,184.66万元(扣除执行申请费等)。上市公司已收到上述标的股票成交价款。
6、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公司股东权策管理、ZG香港、福奥特关于 不适用
保障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四)公司及股东在2013年非公开中所作的承诺
1、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不适用
2、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实际控制人何剑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不适用
(五)公司及股东在股权激励中所作的承诺
公司原控股股东盈峰控股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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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是,原保荐代表人工作变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 陈 鑫 原烽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