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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e Environment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19,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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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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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12H168 号
致: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风高科"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参加上风高科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风高科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上风高科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出席了上风高科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4 月 24 日发布的《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一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2、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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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威奇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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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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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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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二〇一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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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二〇一一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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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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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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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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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二〇一一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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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关于续聘二〇一二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事项的议案》
3、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 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
4、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威奇电工材料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
5、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2 年 5 月 14 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会议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为:2012 年 5 月 14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 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 2 名, 持股数共计 83,005,836 股,占上风高科总股本的 40.4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 行审议、表决。

经审查,本次大会全体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投票 方式就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合法表决通过,其中,议 案7的有关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12 年 5 月 18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2H168 号)》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向曙光
承办律师:
任 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