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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d Co., Ltd. Director's Dealing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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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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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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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 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 合并计算。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 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 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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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 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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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 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 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报备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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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 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提前 2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一)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及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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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 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2 个交易 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见附件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 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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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和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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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

编号: 编号: 编号:
证券部:
本人 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立股票账户 ,
本人计划□买入/□卖出公司股票。请予以核查,并告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
定。
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身份 □董事(□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监事(□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高级管理人员(□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拟交易方向 □ 买入 □ 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期间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
证券部意见:□同意 □不同意 □其他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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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表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 表

编号:

证券部:

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本人现将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申报如下:

本人姓名
本人身份 □董事(□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监事(□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高级管理人员(□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交易类别 □买入 □卖出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买/卖前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第一笔交易
合计元
元/股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笔交易 元/股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笔交易 元/股
交易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担任的法 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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