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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d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ug 1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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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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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爱柯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次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第四期 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 内容在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第四期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第四期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四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四 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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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实际值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7 年、2018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 234,103.86 万元增长 36.93%,实际增长率≥23.50%,满足解除限 售/行权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行权激 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 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限售/行权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情况如下:
(1)1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 除限售额度的 100%。
(2)114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行权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的 100%;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本期可行权当年计划行权额度的 80%。
5、公司有关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和解除限售/行权程序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及《第四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 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四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行权,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行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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