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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d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Apr 27,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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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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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爱柯迪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柯迪”或“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系因公司实 施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所致,该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的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及《第二期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的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 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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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实际值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6 年、2017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 199,353.00 万元增长 60.80%,实际增长率≥45%,满足行权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行权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进行 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确认可 行权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107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行权当年计划行权额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和行权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 《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 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并为其办理相应 的行权手续。
三、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 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三期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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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实际值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6 年、2017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 199,353.00 万元增长 60.80%,实际增长率≥45%,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 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予以审核, 确认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下:
75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 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 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四、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条件成就的议案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四期激励计划》”)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 生《第四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授予全部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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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 年公司营业收入实际值为 320,566.27 万元,较 2017 年、2018 年营 业收入平均值 234,103.86 万元增长 36.93%,实际增长率≥23.50%,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
4、公司依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绩效考核办法对全体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在考核年度内进行了工作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该考核结果 予以审核,确认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在本次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情况如 下:
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A”,本期可解除限售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的 100%。
5、公司有关《第四期激励计划》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及《第四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 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第四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 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五、关于增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提名的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候选人 任职资格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阳能中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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