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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Oct 3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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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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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对《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包括: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讲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拟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 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 损害公司利益。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 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 合的分配机制, 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 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日 203111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委员签字:
周泳全
徐尧
罗筱溪
沙华10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之 签署页)
委员签字:
怅
周泳全
徐尧
罗筱溪
冰年10月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