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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Sep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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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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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健全和完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形成稳定的回报周期,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 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和分红计 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制 定本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1、公司综合考虑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 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本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在具体方案制订过程中,董事会应充分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最低比例以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通过 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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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可以为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

  • 4、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议案,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5、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 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股东未来三年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也可以采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红,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如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

  • 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每年按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15%向股东分配股利。且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快速成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时,在确保上述现金利润足额分配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4、以股票方式分红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红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 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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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或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 和。

  • 6、如公司未来发生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情形,公司将促成控股子公司 参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其利润分配政策,并在其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保 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确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实际执行。

  • 7、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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