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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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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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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 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 核查, 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 票资格和各项条件。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 发行方案和 预案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考虑了公司所 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分析了本 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洗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 性,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我们认为,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 公司 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 形。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未来三年 (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 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号 --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 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 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 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八、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亦对此做出了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 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 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改善资本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 我们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艳

杨文杰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