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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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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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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之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核查,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 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63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4.56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 72,8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7,891.21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出具了“天 健验〔2020〕3-73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 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

1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募集资金累计投入金额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5,385.48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19,100.00 19,100.00 0.00
80,000.00 64,908.79 5,385.48

二、关于调减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的情况说明

(一)调减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具体情况

公司拟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投资总额, 但不调整扩建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即仍为 45,808.7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名称
原投资计划 原投资计划 调整投资计划 调整投资计划 调整后投资计划 调整后投资计划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投资总额 使用募集资
1 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14,440.00 0.00 46,460.00 45,808.79
合计 60,900.00 45,808.79 -14,440.00 0.00 46,460.00 45,808.79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扩建项目”投资总额为 60,900.00 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45,808.79 万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 5,385.48 万元,公司在保持对此项目持续投入的基础 上,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拟对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减 14,440.00 万元,调 减至 46,460.00 万元,且仍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45,808.79 万元,投入募集资金仍保 持不变。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调减后,扩建项目投资不足部分或后续发生需要资 金支出维护或运营的情形,公司将以自有资金予以投入或解决。募集资金投入调 减后项目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关于扩建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说明

1、扩建项目情况介绍

2

扩建项目立项批准时间为 2019 年 9 月,原拟投资 60,900.00 万元实现年产 220 台套激光及自动化成套装备产品,其中募集资金投入 45,808.79 万元。项目 将引进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建设生产车间,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海目星, 项目建设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项目使 用募集资金 5,385.48 万元,主要为项目工程款。

项目建设期从 2021 年开始,建设周期共 24 个月。项目计算期内可实现年均 营业收入 95,424.81 万元,年均利润总额 18,716.04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22.52%,税后投资回收期约为 5.99 年。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情况说明

扩建项目原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海目星”),实施地点为“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 66 号”。 为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以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增加扩建项目实施 主体和实施地点,新增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门海目星”),新增实施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棠 下镇金桐八路 18 号”。

变更后扩建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后 变更后
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
资金
实施
主体
实施地点 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
资金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扩建项目 60,900.00 45,808.79 江苏
海目
常州市金坛
区金坛大道
66号
31,460.00 30,808.79 江苏海目星 常州市金坛区金
坛大道66号
15,000.00 15,000.00 江门海目星 江门市蓬江区棠
下镇金桐八路18
合计 60,900.00 45,808.79 46,460.00 45,808.79

变更前后,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建设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3

投资额 占比 江苏扩建项目 江苏扩建项目 江门扩建项目 江门扩建项目 小计 占比
投资额 占比 投资额 占比
建筑工程费 27,350.00 44.91% 15,180.00 48.25% 12,170.00 81.13% 27,350.00 58.87%
1.1 主体工程 22,250.00 36.54% 12,800.00 40.69% 9,860.00 65.73% 22,660.00 48.77%
1.2 辅助工程 4,600.00 7.55% 2,080.00 6.61% 2,000.00 13.33% 4,080.00 8.78%
1.3 室外配套设
施工程
500.00 0.82% 300.00 0.95% 310.00 2.07% 610.00 1.31%
工程其他费
2,318.60 3.81% 1080.00 3.43% 630.00 4.20% 1,710.00 3.68%
预备费 2,521.80 4.14% 1200.00 3.81% 300.00 2.00% 1,500.00 3.23%
设备购置及
安装
18,709.60 30.72% 9,000.00 28.61% 1,000.00 6.67% 10,000.00 21.52%
4.1 生产设备购
置费及安装
17,498.60 28.72% 8,400.00 26.70% 800.00 5.33% 9,200.00 19.80%
4.2 办公设备及
配套
1,211.00 1.99% 600.00 1.91% 200.00 1.33% 800.00 1.72%
铺底流动资
10,000.00 16.42% 5,000.00 15.89% 900.00 6.00% 5,900.00 12.70%
合计 投资小计 60,900.00 100.00% 31,460.00 100.00% 15,000.00 100.00% 46,460.00 100.00%

扩建项目投资总额调减后,项目建设预计投产日期为 2022 年底。公司产品 的生产能力主要跟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生产调试人员数量、生产场地面积等相关, 受机器设备限制较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内容主要是调整设备支出以及工程 相关费用预算,调整后项目预计设计产能不变,项目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 估算未发生重大变化。

3、新增实施主体情况说明

本次拟新增的实施主体江门海目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MA4W98MT1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王军平
成立日期 2017年3月6日
住所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金桐八路18号

4

经营范围 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激光设备,自动化设备,激光发生
器及部件、元件;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机械加工;激光
设备、自动化设备租赁、上门维修及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股东 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江门海目星实施扩建项目已取得由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 《广东省企业项目投资备案证》(项目编号为:2020-440703-34-03-107848),并 已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号为:202044070300000323)。

(三)调减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增加实施主体的原因

1、调减扩建项目的支出

本次拟调减扩建项目总投资 14,440.00 万元,主要原因如下:

(1)减少设备支出

公司“扩建项目”原规划投入 18,709.60 万元用于购置设备及安装,其中通 用设备 1,758.00 万元,生产及实验设备 6,930.63 万元,办公设备 1,211.00 万元, 生产智能化系统 8,800.00 万元,智能化生产系统主要实施内容是智能仓库系统及 智能信息化系统。

近年来,公司销售规模不断扩大,在募投项目投产前,公司已利用自有资金, 通过在原有生产基地中购置部分生产设备缓解现有产能不足情况。未来本项目实 施可利用此部分设备,从而可节约本项目的设备投入。同时,由于拟增加实施主 体,江苏海目星产能分拆,投入大量资金构建智能系统整体效益降低,因此公司 拟减少智能化生产系统支出。

因此,公司从实际需求出发,拟调减设备支出 8,709.6 万元,减至 10,000.00 万元。

(2)减少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工程其他费用预算

5

公司原规划投入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工程其他费用三项合计 14,840.40 万元,三项支出占投资总额的 24.37%,该三项支出与项目总额密切相关,在设 备支出总体下调的情况下,公司减少该三项费用支出,即调减 5,730.4 万元,减 至 9,110.00 万元,占调减后项目投资总额的 19.61%。若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三 项支出预算不能满足实际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方式解决。

综上因素,公司测算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可调减 14,440.00 万元,符合公司项 目建设的实际需求。

2、增加扩建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江门海目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江门海目星为扩建项目实施主体, 是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协调各子公司的资源, 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从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的影响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1、本次调减募投项目投资总金额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 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有较高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 需要,有利于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2、公司生产能力主要跟研发技术人员数量、生产调试人员数量、生产场地 面积等相关,受机器设备限制较小,本次调整募投项目主要是调整设备支出以及 工程相关费用预算,因此项目投资总额减少后,预计不会影响项目的设计产能, 且本次调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用途,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

3、本次调整后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提示的 募投项目风险相同。

4、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公司仅增加全资子公司作为扩 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通过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未改变募集资

6

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 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 议案》,同意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 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及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为股东提供现场和网络投票表 决方式。

五、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 和地点,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从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 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可以 加快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定的《募集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7

因此,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 分投资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是结合公司未来战略计划及实际经营发展的需 要,有利于发挥各子公司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会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预计募投项目效益不会有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等法规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海目星本次调整募投项目部分实施计划、增加实施主体和 地点之事项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8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之核查 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陈杰裕 陈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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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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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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