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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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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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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诚信、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 并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促进了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现 将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庄任艳女士, 1970年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高级会计师、注 册会计师, 毕业于上海海运学院, 获财务管理硕士学位。1995年1月至1997年6 月任深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任项目经理,1997年6月至1998年6月于香港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外派交流, 1998年6月至2001年8月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2001年8月至2009年9月任瑞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2009 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1年12月至今 任深圳市鑫致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2017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杨文杰先生, 1983年出生, 中国国籍,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毕业于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 获法学学士学位。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任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侦查监督科助理检察员, 2005年10月至2008年3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 理, 2008年5月至2013年2月任深圳市赛瓦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1月至今任广东华商 (龙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2017年10月起在公司任职,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章月洲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教授级高级工程
师,毕业于沈阳工业大学,获电器控制硕士学位。1987年-2002年任沈阳仪器仪 表工艺研究所科技处处长,2003年至2005年4月任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所长,2005 年5月至2006年7月任浙江中控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任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任宁波东源音响 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年5月至2012年7月任宁波唐盛音响有限公司顾问, 兼任宁 波英博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7月至2015年5月任浙江宜胜照明有限公司顾 问, 2017年10月起仟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本人及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 司及公司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 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 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1次, 股东大会5次。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 董事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出席股东 | |||||
|---|---|---|---|---|---|---|---|
| 应参加 董事会 次数 |
亲自出 席次数 |
以通讯方 式出席次 数 |
委托出 席次数 |
缺席 次数 |
是否连续两 次未亲自参 加会 |
大会的次 数 |
|
| 庄任艳 | 11 | 11 | 9 | $\overline{0}$ | $\overline{0}$ | 否 | 5 |
| 杨文杰 | 11 | 11 | 9 | $\Omega$ | $\Omega$ | 否 | 5 |
| 章月洲 | 11 | 10 | 9 | $\Omega$ | 否 | $\overline{2}$ |
(二) 参加专门委员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的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共召开10次会议,其中4次审计委员会议,3次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议,3次战略委员会。我们参加了自任期内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召开 的会议。
报告期内, 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 用。我们对需经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核项目,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
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 们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 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 见, 积极促进决策客观性, 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 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现场会议和股东大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 实地考察。此外,我们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 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 掌握公司经营规范情况, 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 况、财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 公司的影响, 促讲管理水平提升。
(四) 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我们的专业意见。我们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相关人员 能够做到积极配合, 不拒绝、阻碍或隐瞒, 不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上市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年,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 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 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4月27日,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 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经核查,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 债权人的利益,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 要求。
(二)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上市的子公司、关联自然人、 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情形。
报告期内, 除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司之间相互担保外, 公司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 关规定,报告期内存在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业务符合公司发展需要,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未发生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权益的情况。
(三)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我们认为募集 资金的存放使用过程完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求, 有利 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四) 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事项。
(五)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业绩、管理目标等多方 面情况, 对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及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进 行审议。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披露了《海目星2021年度业绩快报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11), 于2022年10月14日披露了《2022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 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3),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发布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
(七) 股权激励情况
2022年4月13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2年7月13日, 公司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的相关安排,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海目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 时间内实施归属。
(八)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更好地适应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需要,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由天健会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 变更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 机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其拥有较强的 实力和专业服务能力, 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 具备为公司提供高质 量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 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自2020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持续关注公司及其股 东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 公司及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 切实维 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 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 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确 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能够直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十二) 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各专门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能够 遵守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 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经验,切实发挥了各专门委员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重要 作用。
(十三) 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 制度健全, 目前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 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 密切关注公司 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有效的沟通, 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 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 高。
2023年, 我们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审慎的精神, 按照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 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 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 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2022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 极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庄任艳签字: <>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 2023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签字页)
$\mathcal{U}$ $\overline{\nu}$
独立董事章月洲签字: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 2023年4月26日
(本页无正文,为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签字页)
独立董事杨文杰签字: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