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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2
Nov 2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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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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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 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及编制预案(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调整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此次发行仍然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经调整 的发行方案和预案(修订稿)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认为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充分论证 分析了本次发行股票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 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 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 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投向仍属于科技创新领域。
五、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基础上,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 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 符合《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发展要求,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庄任
$\mathsf{N}$ 章月洲

杨文杰
2022年 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