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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mson Laser Technology Grou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3
Apr 27,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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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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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海目星 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目星”、“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海目星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 并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30 号),公司由主承销 商中信证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4.56 元,共计募集资金 72,8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 荐费用 5,660.38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67,139.62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 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2,230.83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08.7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2020〕 3-73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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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上证发〔2022〕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 号)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 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深圳市海目星激光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 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 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 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 权利和义务,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 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 由本公司、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由本公司、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投项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并增 加实施主体和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部分实施内容、增加实施主体和地点。具体调整内 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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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减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 60,900 万元调减至 46,460.00
-
万元;
-
2、增加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江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新增实施
-
主体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新增实施地点: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 金桐八路 18 号。
经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 |
拟使用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投资金 额(万元) |
实施主体 |
|---|---|---|---|---|
| 1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江苏) |
31,460.00 | 30,808.79 | 江苏海目星 |
| 2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扩建项目 (江门) |
15,000.00 | 15,000.00 | 江门海目星 |
| 3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19,100.00 | 19,100.00 | 江苏海目星 |
| 合计 | 65,560.00 | 64,908.79 | /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 募集资金净额 | A | 64,908.79 |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45,668.00 |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617.47 |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5,415.12 |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54.89 |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51,083.12 |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672.36 | |
| 应节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15,498.03 | |
| 实际节余募集资金 | F | 15,498.03 | |
| 差异 | G=E-F | -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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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初始存放金 额 |
募集资金余 额 |
| 交通银行深圳天安支行 | 443066144013002219923 | 5,000.00 | 2,227.57 |
|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15811168686888 | 5,000.00 | 117.39 |
| 上海浦发银行深圳罗湖支行 | 79040078801300001088 | 15,339.62 | 4,982.57 |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海 支行 |
03004227588 | 5,000.00 | 1,091.52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营业部 |
755919473110505 | 14,100.00 | 1,609.06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上步支行 |
44250100000809217888 | 10,469.17 | 2,417.65 |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蛇口支行 |
632284863 | 5,000.00 | 408.54 |
| 中信银行深圳前海分行营业部 | 8110301011900541085 | 5,000.00 | 41.55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 | 8110901013701274857 | - | 397.10 |
|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 83300188000134129 | - | 993.97 |
| 江苏银行金坛支行 | 83300188000138719 | - | 1,211.11 |
| 合计 | 64,908.79 | 15,498.03 |
三、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一)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
1 、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中“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 2019 年编制完成,主要基于当时超快激光技术、锂电激光及自动化技术、氢能源 激光及自动化技术、5G 产业激光及自动化技术和半导体产业激光及自动化技术的 发展状况,结合公司当时研发工作和经营发展的具体需要,重点将该募投项目用于 研究院实验室装修、研究院研发设备及办公设备采购、人员招聘以及相关的研发活 动。但随着近年来行业整体技术的发展、公司研发及生产经验的积累以及下游行业 需求的变动,原可研报告中与锂电自动化设备等新能源领域相关性较弱的内容已经 难以满足公司现有业务对于激光及自动化装备领域的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更加科学安排和调动资源,公司根据最新市场环境、募投项目实施 情况以及未来资金投入规划,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投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发生变更、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展的情况下,对“激光 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内部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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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减少“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设备购置费用投入和工 程建设费用投入(土建费用、装修费用),增加上述募投项目装修费用和研发费用 投入。
2 、调整“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 | 原计划募集资 金投入金额 |
现拟募集资金投 入金额 |
增减情况 |
| 1 |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 5,709.20 | 1,182.08 | -4,527.12 |
| 2 | 土地费用 | - | - | - |
| 3 | 工程建设费 | 10,800.00 | 10,147.27 | -652.73 |
| 4 | 研发费用 | 2,590.80 | 7,770.65 | 5,179.85 |
| 5 | 项目总投资 | 19,100.00 | 19,100.00 | - |
(二)募投项目内延期的情况
1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的“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从 2021 年开始建设, 建设周期 27 个月,在建设期间的实施进度受到外部环境的一定影响,同时在实施 募投项目过程中,公司根据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市场形势和宏观经济环境,基于谨慎 性原则,审慎进行研发设备的采购和主体工程的建设,以提高募投项目整体质量和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目前,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装修工程尚未完成,项目尚未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因此申请延期。
2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上述原因,公司依据中长期发展战略,实行审慎投资策略,采用了谨慎使 用募集资金、逐步进行研发布局的原则稳步推进“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实施,决定对“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状态 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间 |
延期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日期 |
|---|---|---|---|
| 1 | 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 |
2022年12月 | 2024年6月 |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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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 相关规定,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科创板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动力电池激光自动化设备,同时逐渐拓展至光伏自动化设 备。公司所处行业及下游领域处于高速发展期,技术升级迭代速度较快,下游客户 对于上游激光设备供应商的技术要求和创新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公司需要加大相关 领域的研发及创新力度。通过持续招聘相关领域的研发及技术人才以及采购相关领 域研发活动所使用的物料,公司能够加快形成围绕动力电池激光自动化设备和光伏 激光自动化设备领域的技术储备和核心竞争力,强化创新能力,一方面不断强化公 司在新能源领域的优势,同时也基于激光器的未来发展方向、新型行业的激光应用 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为公司未来在行业内的业务拓展、核心竞争力的提 升、市场地位及优势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
(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及创新,在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研发领域,公司将激光技术 与机、电、软技术紧密融合,根据对下游行业技术发展和加工需求的深刻理解,经 过多年的行业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激光智能自动化设备在性能及稳定性方面的突 出比较优势。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拥有多项同激光光学及自动化相关的核心 技术。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 600 项,包括 33 项 发明专利、385 项实用新型专利、11 项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171 项。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结论
综上,公司认为本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继续投资及实施的必 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同时,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激光及自动化装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是公司根据 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募投项目调整内部结构并延期未改变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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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及募投项目延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 规划。
六、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议案》,独立 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 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对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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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 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结构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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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立强 陈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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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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