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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 —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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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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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號: 2114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HSIN YUNG CHIEN CO., LTD
一〇七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時間: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正 地點: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南崗三路294號(本公司會議室)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目錄
| 開會程序及會議議程………………………………………… | 1 |
|---|---|
| 壹丶報告事項…………………………………………………… | 2 |
| 貳、承認事項…………………………………………………… | $\overline{2}$ |
| 參、討論事項…………………………………………………… | 3 |
| 肆丶選舉事項…………………………………………………… | $\overline{5}$ |
| 伍丶其他議案……………………………………………………… | 5 |
| 陸、臨時動議…………………………………………………… | 5 |
| 柒、附件 | |
| 一、營業報告書…………………………………………… | $\boldsymbol{6}$ |
|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 $\overline{9}$ |
| 三、一〇六年度財務報表………………………………… | 10 |
| 四、一〇六年度盈餘分配表……………………………… | 31 |
| 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 32 |
| 六、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 | 33 |
捌、附錄
| 一、公司章程……………………………………………… | 34 |
|---|---|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38 |
| 三、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53 |
| 四、股東會議事規則 ………………………………………… | 55 |
| 五、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 56 |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一〇七年股東常會議程
時間:中華民國一〇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地點:南投市南崗工業區南崗三路294號(本公司會議室)
(報告出席股數) 宣佈開會
主席致詞:
一、報告事項:
(一)一〇六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二)一〇六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 (三)一〇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二、承認事項:
- (一)承認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一〇六年度盈餘分配案。
三、討論事項:
(一)討論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二)討論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四、選舉事項:
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
五、其他議案:
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七、散會。
壹、報告事項:
第一案
案由:一〇六年度營業狀況報告。
說明︰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6頁至第8頁,敬請 鑒察。
第二案
案由:一〇六年度監察人審查報告。
說明: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第9頁,敬請 鑒察。
第三案
案由:一〇六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說明:本公司106年度稅前淨利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提列員工酬勞 2.5%計10.619.906元及董監酬勞1.5%計6.371.942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貳、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〇六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說明︰一、本公司一〇六年度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明經會計師、
王玉娟會計師查核竣事,併同營業報告書經監察人審核完竣,提請 承認。 二、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6頁~第8頁及第10頁~第30頁。 决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〇六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一、一〇六年度盈餘除依公司章程規定提列法定公積外,擬將併同以往年度累積未 分配盈餘,配發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337,626,440元,每股配發5元,計算至
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
二、現金股利俟提請本年度股東常會通過,並授權董事長另訂除息基準日、發放日 及其他相關事官分派之。
三、本公司一〇六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参閱第31頁。
決議:
參、計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明:為因應公司營運需要,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請參 閱第32頁,提請計論。
決議:
第二案
董事會提
- 案由: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本公司擬依公司法第267條第八項及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相 關規定辦理。
- 一、預計發行總額: 以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數1%為限,暫訂200,000股。
- 二、發行條件:
-
- 預計發行價格︰每股10元,實際發行價格由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於發行 日決定之。
-
- 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與績效條件等 綜合指標者。
-
- 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
-
- 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 有未達既得條件者,除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另有規定外,其股 份本公司將以發行價格向員工收買,並註銷。
-
- 三、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獲配或認購之股數:
-
- 截至發行日為止為本公司正式員工且符合一定績效表現者。實際得為獲配 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績效表現、整體貢獻及其他因素第,並
-
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於法令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 擬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後提報董事會決議。
-
- 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 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 四、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 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五、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假設發行價格為新台幣10元,預估發行後可能費用化總額為新台幣 15,940 仟元,以107年4月27日(董事會議通知發出前一日)之收盤價 新台幣 89.7元計算,每年分攤之費用金額對 107年度、108年度、109 年度、110年度之估算分別為1,992 仟元、4,782 仟元、4,782 仟元、 4.384 仟元。
六、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若以107年4月27日收盤價新台幣89.7元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影經情 形 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約 0.029元、0.071元、 0.071 元、0.065 元(以107年4月27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67,525,288股 計算)。
本公司未來之市場競爭需要更多優秀人才,創造更佳之產品,未來年度之 營收預估持續呈成長趨勢,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 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無重大影響。
- 七、本案擬於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辦理之。
- 八、本案屆時辦理發行時,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後,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申 報。
- 九、本案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今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指定之人依相 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決議:
肆、選舉事項:
案由: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案,提請 選舉。
董事會提
- 說明:1.本公司現任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107年6月23日屆滿,擬於今年股東常會全面 改選之。
-
- 為配合公司實際營運需要,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本次股東會選出新任董事及監察 人後解任,依本公司章程之規定,應選董事五人 (含獨立董事二人),監察人三 人,其中獨立董事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任期三年,自107年6月26日起至110 年6月25日止。
-
-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107年5月9日董事會審查通過,名單請參閱本手冊 第33頁。
選舉結果:
伍、其他議案:
案由: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提請 討論。 董事會提
- 說明:1.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 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
- 如本公司新任董事有上述情事時,在無損及本公司之利益前提下,同意解除該新 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之競業禁止之限制。
決議
陸、臨時動議
柒、散會
附件一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首先感謝各位過去一年對鑫永銓的支持與鼓勵,使鑫永銓能夠持續茁壯,與股東共享 經營績效。以下就106年度營業成果及107年度營運展望提出報告。
一、一〇六年度營業結果報告
(一) 營業計書實施成果
本公司106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為1,633,863仟元,較105年度營業收入淨 額 1,561,379 仟元增加 4,64%,106 年度稅後淨利為338,923 仟元,較 105 年度 350, 227 仟元減少 3.23%。
106年度營收成長主要係受惠於全球景氣逐步復甦輸送帶需求增加,而量 化寬鬆造成資金炒作原物料致原物料大漲,使毛利率與去年同期比較下滑 約3%。
因弱勢美元造成非美貨幣升值,尤其亞幣漲勢驚人,台幣對美元由32元 強升至30元,強升超過7%以上,對於以外銷為主的出口商獲利有很大的 影響,本公司因外銷比重將近9成,主要持有外幣為美元,故106年之兌 換損失金額為62,862 仟元,因台幣相對強勢,故在董事會授權額度下進 行閒置資金之運用,產生業外投資利益為13,619仟元,藉以彌補台幣強 升所造成之兌換損失。
(二)財務收支及獲利能力分析:
| 年 度 項 目 |
106年度 | 105年度 | 增(減)率 |
|---|---|---|---|
| 營業收入淨額 | 1,633,863 | 1,561,379 | 4.64% |
| 營業成本 | (1, 053, 975) | (963, 417) | 9.40% |
| 營業毛利 | 579,888 | 597, 962 | (3.02%) |
| 營業費用 | (135, 376) | (142, 663) | (5.11%) |
| 營業利益 | 444, 512 | 455, 299 | (2.37%) |
| 營業外收(支) | (36, 132) | (25, 904) | (39, 48%) |
| 稅前損益 | 408, 380 | 429, 395 | (4.89%) |
| 所得稅利益(費用) | (69, 457) | (79, 168) | (12.27%) |
| 税後淨利 | 338, 923 | 350, 227 | (3.23%) |
| 税後 EPS | 5.02 | 5.19 |
單位:新台幣仟元
註:本公司106年度未公開財務預測,故無預算達成情形之揭露。
(三)研究發展狀況:
- 輸送帶產品
未來研究發展重心仍朝材料、結構及製程改良三方向進行,本公司除在 現有產品上面持續研發更多規格產品改善外,對於模具改良創新亦為重 點研發方向;在化纖布原料部分配合國內廠商自製高強度布種,適用於 高衝擊性之產品具有取代多層纖維布層之優勢;在膠料部分符合現今潮 流朝向綠能型輸送帶、節能輸送帶、特級耐熱、耐油輸送帶性能及耐磨 耐燃輸送帶。近年來更成功開發出氣浮式輸送帶其功能可節能環保,減 少噪音,讓客戶在產品的選擇上更具多樣性。近來研發方向主要係配合 客戶共同開發特殊型輸送帶,創造更高附加價值之產品。
2 複合材料產品
本公司積極開發應用於電子、工業、汽車、3C與民生相關產業之複合材 料產品,以可重覆加工之熱塑板材、環保可回收、輕量化/高強度/特殊 物性要求、亮麗新穎/高質化、簡化生產及整合加工之應用產品生命周 期較長之產品類別。
本公司成功研發出熱塑性複合材料板材兼具輕、薄、力、韌、美等特性, 在工業、汽車、3C與民生產品朝著重量輕、結構效率高與創新美觀造型 設計之趨勢下,本公司所提供之複合材料產品將能取代塑膠、橡膠或金 屬類板材無法達到的特性;而熱塑性複合材料板材能廣泛應用於民生用 品及精品領域,為開啟複合材料產品市場增添不少信心。
- 二、一〇七年度營業計畫概要
- (一)經營方針:
-
- 積極開發高分子複合材料產品市場
-
加速新產品線量產時程,積極開發國內及外銷市場。
- 提升品牌知名度
提高產品品質,建立品牌知名度,提升客戶滿意度。
- 產品別優化
創造產品多樣化及差異化,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強化人力資源培養
公司規模日益成長,積極培育及建立公司人才庫、進行員工教育訓練、 落實員工績效考核評估,提升員工滿意度。
(二)預期銷售數量及其依據:
銷售數量係依據市場需求狀況與發展趨勢、客戶營運概況及本公司目前接
單情形,並參酌本公司之產能規模而訂定,銷售數量目標為15,000仟公斤。 (三)重要之產銷政策:
-
銷售政策:積極開發新產品市場及客戶推廣,並創造產品多樣化及差異 化,提高產品附加價值。
-
生產政策: 配合客戶交期準確性,機台預留急單插單產能, 增加機台應 孿能力。
(四)未來公司發展策略:
本公司除持續積極推動產品優化與高附加產品增加,專注本業使輸送帶產品 走出差異化避免低價競爭,並看好輸送帶需求市場將持續成長,擬於今年度 興建五廠;另複合材料產品其中熱塑性複合材料板材因輕量化及高強度之特性 ,能廣泛應用於民生、汽車及電子等領域,期待能為今年度帶來營收挹注。
三、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一)外部競爭環境之影響:
新興國家崛起,大宗低價產品競爭激烈,銷售策略需彈性調整因應。
(二)法規環境之影響:
本公司管理階層隨時注意關心國內外重要政策及法律變動,並隨時提出因 應措施。
(三)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107年面對全球整體外在經濟持續不穩定之情況,本公司為能達成企業願 景與目標,每年年終前開始著手隔年營運策略規劃及目標設定,或因外部 環境激烈變化而影響營運時,亦不定時採取因應的策略,能使得企業受到 最小的衝擊或影響,來確保目標之達成,一定能夠在橡膠產業中持續成長 茁壯,持續提升股東價值,造福全體員工。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民國一O六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業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楊明經會計師及王玉娟會計師查核竣事,認為足 以允當表達本公司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並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連同營業報告書及盈餘分派之議案復經本監察人等審查完竣,認為 尚無不合, 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繕具報告書。
此致
中
華
民
國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一〇七年股東常會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7) 財審報字第17004003號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106年12月31日及105年12月31日之個體資產負債 表, 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個體綜合捐 益表、個體權益變動表、個體現金流量表,以及個體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計政策彙 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105年 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狀況,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個體財務績效及個體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 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度個 體財務報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 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10

一、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錨貨收入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三)。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經 登各種橡膠產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銷貨收入之交易條件主係以指定目的港交貨作為移 轉商品之風險及報酬。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出貨時即認列銷貨收入,並於每期期末就商品所有權因所 約定之交易條件未達成而導致商品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尚未移轉予買方之部分予以 回轉。因此未達銷貨收入認列條件之資料彙總涉及高度人工判斷及作業,而有可能造成 收入未被記錄在正確期間,故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之截止時點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 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敍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列如下:
-
- 針對銷貨交易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進行瞭解及評估,並進而測試該等控制,以評 估管理階層管控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有效性。
-
- 就其人工作業彙總之未達交易條件收入報表進行檢視,並驗證其計算的正確性與 完整性。
-
- 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執行截止測試,並核對合約或原始訂 單資訊以確認。
-
- 針對財務報導結束日應收帳款金額執行函證,以確認應收帳款及銷貨收入記錄在 正確之期間符合收入認列時點。
二、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有關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存貨評價之重要會計估 計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個體

財務報告附註六(四)。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備抵評價損 失分別為新台幣363,096仟元及新台幣20,708仟元。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各種橡膠產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針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 及個別辨認有價值減損之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同時輔以個別辨認 過時毀損之存貨其可使用狀況,據以提列跌價損失。考量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之存貨備 抵評價捐失對財務報表影響重大,且存貨評價於資產負債表日之淨變現價值必須運用判 斷及估計決定,故本會計師將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 $\overline{\phantom{0}}$ $\circ$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列如下:
- 瞭解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營運及產業性質,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 $1.$ 第之合理性。
-
- 瞭解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 點之監盤,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 取得存貨之淨變現價值評估報表,確認其計算邏輯係一致採用,並測試淨變現價值 之佐證資料之合理性。
-
- 驗證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之正確性,重新計算並評估備抵 評價損失之合理性,以確認報表資訊與其政策一致。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個體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個體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個體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個體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 之能力、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鑫永 銓股份有限公司或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個體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個體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辦認並評估個體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 險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 基礎。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 偵出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 $2.$ 惟其目的非對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 3. 性。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鑫 $\mathbf{4}$ 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 不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 於查核報告中提醒個體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個體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 揭露係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 查核證據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 經營之能力。
- 評估個體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 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 以及個體財務報 5. 表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 (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度個 體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所 資 計 師 事 務 誠 聯 會 今
會計師
楊明經
王玉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1)台財證(六)第3309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28992號
107 年 3 月 2 7 $\Box$ ф 華 民 國
| ã | ||
|---|---|---|
| 鬚 個 12 年 106 氏國 |
12月31日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 產 附註 |
106 12 年 月 額 金 |
$3\sqrt{1}$ 日 $\%$ |
105 年 12 月 金 額 |
31 日 $\frac{0}{20}$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875,132 |
$32 *$ 1,009,452 |
38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
| 融資產一流動 | 31,636 | I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5,905 | 8,405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15,116 | 8 | 153,252 | 6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Ł | 689 | 383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50,216 | $\overline{c}$ | 42,130 | $\overline{c}$ | |
| 130X | 存貨 | 六(四) | 342,388 | 12 | 171,714 | 6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54,626 | $\overline{c}$ | 15,053 | 1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544,072 | 56 | 1,432,025 | 54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六)及八 | 1,083,990 | 39 | 1,081,131 | 41 |
| 1780 | 無形資產 | 996 | 1,11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二十) | 22,239 | $\mathbf{1}$ | 15,460 | $\mathbf{1}$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七)及八 | 111,684 | $\ddot{4}$ | 112,238 | $\overline{4}$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218,909 | 44 | 1,209,941 | 46 | |
| 1XXX | 資產總計 | \$ 2,762,981 |
100 | \$ 2,641,966 |
100 |
(績次頁)
| F | ||
|---|---|---|
| 個 16年 民国 |
H 31 fl 12 |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06 年 金 |
$3\sqrt{1}$ 12 月 額 |
$\mathbf{H}$ $\%$ |
105 年 金 |
12 月 額 |
31 $\mathbf{H}$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八) | \$ | 200,000 | $\overline{7}$ | $\frac{1}{2}$ | 100,000 | 4 |
| 2150 | 應付票據 | 62,851 | $\overline{c}$ | 61,635 | $\sqrt{2}$ | |||
| 2160 | 應付票據一關係人 | 七 | 41,521 | $\overline{2}$ | 31,804 | $\mathbf{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49,508 | $\overline{c}$ | 50,250 | $\overline{2}$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pm$ | 12,979 | 1 | 14,017 | $\mathbf{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九) | 64,382 | $\overline{c}$ | 63,206 | $\sqrt{2}$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二十) | 37,217 | $\mathbf{1}$ | 39,256 | $\sqrt{2}$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六(十) | 3,227 | × | 3,227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19,451 | 1 | 7,501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91,136 | 18 | 370,896 | 14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二十) | 29,327 | 1 | 29,427 | 1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一) | 7,528 | 7,497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36,855 | 1 | 36,924 | $\mathbf{1}$ | |||
| 2XXX | 負債總計 | 527,991 | 19 | 407,820 | 15 | |||
| 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二)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675,253 | 25 | 675,253 | 26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三)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3,619 | 8 | 233,619 | 8 | |||
| 保留盈餘 | 六(十四)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393,513 | 14 | 358,490 | 14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 | 六(二十) | 932,605 | 34 | 966,784 | 37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234,990 | 81 | 2,234,146 | 85 | |||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負債 | 九 | |||||||
|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 | 2,762,981 | 100 | \$ | 2,641,966 | 100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季進
|
|11


會計主管:林秋紅


| 106 | 年 | 度 | 105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 金 | 額 | $\%$ | |
| 4000 | 營業收入 | \$ | 1,633,863 | 100 | \$ | 1,561,379 | 100 |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 | ||||||
| 八)(十九)及七 | $1,053,975$ ) ( | 65( | 963,417)( | 62) | ||||
| 5900 | 營業毛利 | 579,888 | 35 | 597,962 | 38 | |||
| 營業費用 | 六(十八)(十九) | |||||||
| 6100 | 推銷費用 | $84,938$ )( | $5)$ ( | $92,739$ ( | 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40,495$ ) ( | $2)$ ( | $42,787$ ) (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9,943$ )( | $1)$ ( | 7,137)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35,376$ ) ( | $8)$ ( | $142,663$ ) ( | 9) | |||
| 6900 | 營業利益 | 444,512 | 27 | 455,299 | 2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五) | 13,868 | 1 | 9,584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六) | $49,293$ )( | $3)$ ( | $31,371$ )( | 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七) | 707) | - ( | 1,206) | |||
| 7070 |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 | 六(五) | ||||||
| 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 | ||||||||
| 份額 | 2,911)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6, 132$ ) ( | $2)$ ( | $25,904$ ) ( | 2) | |||
| 7900 | 税前淨利 | 408,380 | 25 | 429,395 | 27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二十) | $69,457$ )( | $4)$ ( | 79,168)( | 5)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338,923 | 21 | \$ | 350,227 | 22 | |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一) | $($ \$ | 546) | $-$ (\$) | 1,981)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二十) | ||||||
| 所得稅 | 93 | 337 | ||||||
| 8310 |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 |||||||
| 總額 | 453) | 1,644)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453) | $\underline{\$}$ | 1,644)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338,470 | 21 | \$ | 348,583 | 22 | |
| 基本每股盈餘 | ||||||||
| 9750 | 基本每股盈餘合計 | \$ | 5.02 | \$ | 5.19 | |||
| 9850 | 稀释每股盈餘 稀释每股盈馀合計 |
5.01 | \$ | 5.17 |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董事長:林季進

經理人:林季佑

會計主管:林秋紅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颍 您 湘 權 機表換 颖 運報兒 |
\$2,223,429 240 |
337,626 | 350,227 1 |
1,644) ï. |
240 240 |
2,234,146 $\varphi$ ٠ |
\$2,234,146 | ı | 337,626 | 338,923 | 453 | 2,234,990 $\leftrightarrow$ |
||||
|---|---|---|---|---|---|---|---|---|---|---|---|---|---|---|---|---|---|
| 外财业化学 國構換差 |
$\Theta$ | ↔ | ↔ | $\Theta$ | |||||||||||||
| 徐 | 徐 碑 配 |
997,712 | 41,885) | 337,626 | 350,227 | 1,644) | 966,784 | 966,784 | 35,023) | 337,626 | 338,923 | 453) | 932,605 | ||||
| 欧 | 今 未 |
$\varphi$ | $\varphi$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
| Ш | Z H | 餘積 盈 定 |
316,605 | 41,885 | 358,490 | 358,490 | 35,023 | 513 393 |
|||||||||
| $\overline{\mathcal{E}}$ 月 |
保 | 法公 | $\leftrightarrow$ | $\varphi$ | ↔ | $\Theta$ | |||||||||||
| 12 $\mathbf{m}$ |
積 | 產 本公積 |
6 | $\circ$ | G | G | |||||||||||
| 同 月 公 神 |
资安 | $\Theta$ | $\Theta$ | ↔ | $\varphi$ | ||||||||||||
| 公 | 票易 $\mathbf{I}$ 本公積 藏 既 |
8,236 | .236 $\infty$ |
8,236 | 8,236 | ||||||||||||
| $\frac{1}{2}$ | 資庫交 | $\Theta$ | $\leftrightarrow$ | ↔ | $\leftrightarrow$ | ||||||||||||
| 永 $\frac{\mathbb{E}\left[\frac{1}{2}\right]}{\mathbb{E}\left[\frac{1}{2}\right]}$ 龝 |
資本公積一 溢價 |
225,374 | 225,374 | 225,374 | 225,374 | ||||||||||||
| 民國 106年1月 | 资 | $\leftrightarrow$ | $\Theta$ | $\varphi$ | $\Theta$ | ||||||||||||
| 普通股股本 | 675,253 | 675,253 | 675,253 | 675,253 | |||||||||||||
| 챘 | $\Theta$ | $\leftrightarrow$ | \$ | $\leftrightarrow$ | |||||||||||||
| 定 | |||||||||||||||||
| 度 105年1月1日徐額 ᆎ 105 |
104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一)六(十四) 法定盈餘公積 |
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股權 | 105年12月31日徐额 | 度 106年1月1日徐额 牛 106 |
105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註二)六(十四) | 法定盈餘公積 | 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06年12月31日徐须 |
$\circ$ $\circ$ 註1:民國104年度董監酬勞8.227仟元及員工紅利15.382仟元已於104年綜合損益表認列為費用
註2:民國105年度董監酬勞6.712仟元及員工紅利11.187仟元已於105年綜合損益表認列為費用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林幸佑 三日二月

$18$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附註 | 106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調整項目 | \$ | 408,380 | \$ | 429,395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
| 各項攤銷 | 六(十八) 六(十八) |
113,797 | 103,859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淨 | 六(二)(十六) | 3,151 | 4,772 | ||
| (利益)損失 | |||||
| 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 | 六(五) | $\overline{(\ }$ | $13,619$ ) | 443 | |
| 額 | 2,911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 六(十六) | 50 | 524 | ||
| 處分投資損失 | 六(十六) | 738 | |||
| 利息費用 | 六(十七) | 707 | 1,206 | ||
| 利息收入 | 六(十五) | ( | $10,070$ ) ( | 6,458)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 |||||
| 流動 | 45,255 | $\sqrt{2}$ | 32,079) | ||
| 應收票據淨額 | 2,500 | 13,767 | |||
| 應收帳款淨額 | 61,864) | 24,297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306$ ) ( | 265) | |||
| 其他應收款 | $8,086$ ) ( | $1,054$ ) | |||
| 存貨 | $170,674$ ) ( | $5,087$ ) | |||
| 其他流動資產 | 39,573) | 953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1,216 | $\left($ | 29,568) | ||
| 應付票據一關係人 | 9,717 | 31,804 | |||
| 應付帳款 | 742) ( | $15,036$ )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1,038$ ) | 14,017 | |||
| 其他應付款 | $7,105$ ) ( | 11,128) | |||
| 其他流動負債 | 11,950 | 6,823) | |||
| 淨確定福利負債 | 515) | 578)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283,137 | 520,610 | |||
| 收取之利息 | 10,070 | 6,458 | |||
| 支付之利息 | $659$ ) ( | 1,155) | |||
| 支付之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78,283) | 82,436) | |||
| 214,265 | 443,477 |
(續次頁)
| 鑫 個 民國 106年1月1日至12 |
永 體 量 |
公 司 表 |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
| 附註 | 106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
105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二) | $($ \$ | $108,646$ ) (\$ | 60,499)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73 | 5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134)$ ( | 1,014)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6,463)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2,252) | 82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10,959$ ) ( | 67,100)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100,000 | 100,000 | ||
| 支付現金股利 | 六(十四) | 337,626) ( | 337,626)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37,626) ( | 237,626)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34,320) | 138,751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09,452 | 870,701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875,132 | \$ 1,009,452 |
後附個體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個體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會計師查核報告
(107) 財審報字第17004173號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查核意見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105年12月31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 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表附註(包含重大會 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暨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鑫永銓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及105年12月 31 日之合併財務狀況, 暨民國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及105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及合併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 行查核工作。本會計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責任」段 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中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 規範,與鑫永銓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 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鑫永銓集團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 表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表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 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一、銷貨收入認列時點
事項說明
銷貨收入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二十四);鑫永銓集團經營各種橡 膠產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銷貨收入之交易條件主係以指定目的港交貨作為移轉商品之 風險及報酬。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出貨時即認列銷貨收入,並於每期期末就商品所有權因所 約定之交易條件未達成而導致商品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尚未移轉予買方之部分予以 迴轉。因此未達銷貨收入認列條件之資料彙總涉及高度人工判斷及作業,而有可能造成 收入未被記錄在正確期間,故本會計師將銷貨收入之截止時點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 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敍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列如下:
-
- 針對銷貨交易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進行瞭解及評估,並進而測試該等控制,以評估 管理階層管控銷貨收入認列時點之有效性。
-
- 就其人工作業彙總之未達交易條件收入報表進行檢視,並驗證其計算的正確性與完 整性。
-
- 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後一定期間之銷貨交易執行截止測試,並核對合約或原始訂單 資訊以確認。
-
- 針對財務報導結束日應收帳款金額執行函證,以確認應收帳款及銷貨收入記錄在正 確之期間符合收入認列時點。

二、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評估
事項說明
存貨評價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一);存貨評價之重要會計估計 及假設之不確定性,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五;存貨備抵評價損失之說明,請詳合併財 務報告附註六(四)。鑫永銓集團民國106年12月31日之存貨及備抵評價損失分別為新 台幣 363, 096 仟元及新台幣 20, 708 仟元。
鑫永銓集團經營各種橡膠產品之製造加工及買賣,針對超過特定期間貨齡及個別辨 認有價值減損之存貨,係按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者衡量,同時輔以個別辨認過時毀損 之存貨其可使用狀況,據以提列跌價損失。考量鑫永銓集團之存貨備抵評價損失對財務 報表影響重大,且存貨評價於資產負債表日之淨變現價值必須運用判斷及估計決定,故 本會計師將存貨備抵跌價損失之評估列為本年度查核最為重要事項之一。
因應之查核程序
本會計師對上開關鍵查核事項所敘明之特定層面已執行之主要查核程序彙列如下:
- $1.$ 瞭解鑫永銓集團營運及產業性質,評估其存貨備抵跌價損失所採用提列政策之合理 性。
-
- 瞭解鑫永銓集團倉儲管理之流程、檢視其年度盤點計畫並參與年度存貨盤點之監盤, 以評估管理階層區分及管控過時陳舊存貨之有效性。
-
- 取得存貨之淨變現價值評估報表,確認其計算邏輯係一致採用,並測試淨變現價值 之佐證資料之合理性。
-
- 驗證鑫永銓集團用以評價之存貨貨齡報表之正確性,重新計算並評估備抵評價損失 之合理性,以確認報表資訊與其政策一致。
其他事項-個體財務報告
鑫永銓公司已編製民國106年度及105年度個體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無保 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管理階層與治理單位對財務報表之責任
管理階層之責任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允當表達之合併財務

報表,且維持與合併財務報表編製有關之必要內部控制,以確保合併財務報表未存有導 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
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管理階層之責任亦包括評估鑫永銓集團繼續經營之能力、 相關事項之揭露,以及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採用,除非管理階層意圖清算鑫永銓集團或 停止營業,或除清算或停業外別無實際可行之其他方案。
鑫永銓集團之治理單位(含監察人)負有監督財務報導流程之責任。
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之責任
本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表之目的,係對合併財務報表整體是否存有導因於舞弊或 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取得合理確信,並出具查核報告。合理確信係高度確信,惟依照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之查核工作無法保證必能偵出合併財務報表存有之重大 不實表達。不實表達可能導因於錯誤或舞弊。如不實表達之個別金額或彙總數可合理預 期將影響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作之經濟決策,則被認為具有重大性。
本會計師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時,運用專業判斷並保持專業上之懷 疑。本會計師亦執行下列工作:
-
- 辦認並評估合併財務報表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對所評估之風險 設計及執行適當之因應對策;並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查核意見之基 磁。因舞弊可能涉及共謀、偽造、故意遺漏、不實聲明或踰越內部控制,故未偵出 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之風險高於導因於錯誤者。
- 對與查核攸關之內部控制取得必要之瞭解,以設計當時情況下適當之查核程序,惟 2. 其目的非對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性表示意見。
- 評估管理階層所採用會計政策之適當性,及其所作會計估計與相關揭露之合理性。 3.
- 依據所取得之查核證據,對管理階層採用繼續經營會計基礎之適當性,以及使鑫永 $\overline{4}$ . 銓股份有限公司繼續經營之能力可能產生重大疑慮之事件或情況是否存在重大不 確定性,作出結論。本會計師若認為該等事件或情況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則須於查 核報告中提醒合併財務報表使用者注意合併財務報表之相關揭露,或於該等揭露係 屬不適當時修正查核意見。本會計師之結論係以截至查核報告日所取得之查核證據 為基礎。惟未來事件或情況可能導致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繼續經營之能力。

評估合併財務報表 (包括相關附註)之整體表達、結構及內容,以及合併財務報表 5. 是否允當表達相關交易及事件。
本會計師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包括所規劃之查核範圍及時間,以及重大查核發 現(包括於查核過程中所辨認之內部控制顯著缺失)。
本會計師亦向治理單位提供本會計師所隸屬事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遵循中 華民國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中有關獨立性之聲明,並與治理單位溝通所有可能被認為會 影響會計師獨立性之關係及其他事項(包括相關防護措施)。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6年度合 併財務報表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 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 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會計師
資 誠 會 師 事 務 所 聯 合 計
杨 楊明經 王玉娟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81)台財證(六)第33095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1020028992號
107年3月27日 中 華 民 國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資 | 產 | 附註 | 106 金 |
12 年 月 額 |
31 日 $\%$ |
105 年 12 月 額 金 |
31 $\beta$ $\frac{0}{0}$ |
|
|---|---|---|---|---|---|---|---|---|
| 流動資產 | ||||||||
| 1100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六(一) | \$ | 875,132 | 32 | \$ 1,009,452 |
38 | |
| 1110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 六(二) | ||||||
| 融資產一流動 | 31,636 | 1 | ||||||
| 1150 | 應收票據淨額 | 5,905 | 8,405 | |||||
| 1170 | 應收帳款淨額 | 六(三) | 215,116 | $\,8\,$ | 153,252 | 6 | ||
| 1180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t | 689 | ٠ | 383 | |||
| 1200 | 其他應收款 | 50,216 | $\overline{c}$ | 42,130 | $\overline{2}$ | |||
| 130X | 存貨 | 六(四) | 342,388 | 12 | 171,714 | 6 | ||
| 1470 | 其他流動資產 | 54,626 | $\mathbf{2}$ | 15,053 | $\mathbf{l}$ | |||
| 11XX | 流動資產合計 | 1,544,072 | 56 | 1,432,025 | 54 | |||
| 非流動資產 | ||||||||
| 1600 |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五)及八 | 1,083,990 | 39 | 1,081,131 | 41 | ||
| 1780 | 無形資產 | 996 | × | 1,112 | ||||
| 1840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六(十九) | 22,239 | 1 | 15,460 | 1 | ||
| 1900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六(六)及八 | 111,684 | 4 | 112,238 | 4 | ||
| 15XX | 非流動資產合計 | 1,218,909 | $44$ | 1,209,941 | 46 | |||
| 1XXX | 資產總計 | 2,762,981 | 100 | 2,641,966 \$ |
100 | |||
(績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 負債及權益 | 附註 | 106 金 |
年 $1\,2$ 月 31 額 |
$\rm H$ $\%$ |
12 月 105 年 金 額 |
31 $\boxminus$ $\%$ |
|
|---|---|---|---|---|---|---|---|
| 流動負債 | |||||||
| 2100 | 短期借款 | 六(七) | \$ | 200,000 | $\overline{7}$ | \$ 100,000 |
$\overline{4}$ |
| 2150 | 應付票據 | 62,851 | $\overline{c}$ | 61,635 | $\overline{2}$ | ||
| 2160 | 應付票據一關係人 | t | 41,521 | $\overline{c}$ | 31,804 | $\mathbf{1}$ | |
| 2170 | 應付帳款 | 49,508 | $\overline{c}$ | 50,250 | $\overline{2}$ | ||
| 2180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t | 12,979 | $\mathbf{1}$ | 14,017 | $\mathbf{1}$ | |
| 2200 | 其他應付款 | 六(八) | 64,382 | $\overline{c}$ | 63,206 | $\overline{c}$ | |
| 2230 | 本期所得税負債 | 六(十九) | 37,217 | 1 | 39,256 | $\overline{c}$ | |
| 2250 | 負債準備一流動 | 六(九) | 3,227 | 3,227 | |||
| 2300 | 其他流動負債 | 19,451 | $\mathbf{1}$ | 7,501 | |||
| 21XX | 流動負債合計 | 491,136 | 18 | 370,896 | 14 | ||
| 非流動負債 | |||||||
| 2570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六(十九) | 29,327 | $\mathbf{I}$ | 29,427 | 1 | |
| 2600 | 其他非流動負債 | 六(十) | 7,528 | 7,497 | |||
| 25XX | 非流動負債合計 | 36,855 | $\mathbf{1}$ | 36,924 | $\mathbf{d}$ | ||
| 2XXX | 負債總計 | 527,991 | 19 | 407,820 | 15 | ||
| 權益 | |||||||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 |||||||
| 股本 | 六(十一) | ||||||
| 3110 | 普通股股本 | 675,253 | 25 | 675,253 | 26 | ||
| 資本公積 | 六(十二) | ||||||
| 3200 | 資本公積 | 233,619 | 8 | 233,619 | 8 | ||
| 保留盈餘 | 六(十三) | ||||||
| 3310 | 法定盈餘公積 | 393,513 | 14 | 358,490 | 14 | ||
| 3350 | 未分配盈餘合計 | 六(十九) | 932,605 | 34 | 966,784 | 37 | |
| 31XX |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 | ||||||
| 計 | 2,234,990 | 81 | 2,234,146 | 85 | |||
| 3XXX | 權益總計 | 2,234,990 | 81 | 2,234,146 | 85 | ||
|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事項 | 九 | ||||||
| 重大期後事項 | $+-$ | ||||||
| 3X2X | 負債及權益總計 | $\mathcal{L}$ | 2,762,981 | 100 | 2,641,966 \$ |
100 |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為新台幣元外)
| 106 | 年 | 度 105 |
年 | 度 | |||
|---|---|---|---|---|---|---|---|
| 項目 | 附註 | 金 | 額 | % 金 |
額 | $\frac{0}{20}$ | |
| 4000 | 營業收入 | 七 | \$ | 1,633,863 | \$ 100 |
1,562,118 | 100 |
| 5000 | 營業成本 | 六(四)(十 | |||||
| 七)(十八)及七 | $1,053,975$ )( | $65)$ ( | $964,000$ ) ( | 62) | |||
| 5900 | 營業毛利 | 579,888 | 35 | 598,118 | 38 | ||
| 營業費用 | 六(十七)(十八) | ||||||
| 6100 | 推銷費用 | 84,938)( | $5)$ ( | $92,739$ )( | 6) | ||
| 6200 | 管理費用 | 40,495)( | $2)$ ( | $47,248$ ) ( | 3) | ||
| 6300 | 研究發展費用 | $9,943$ )( | $1)$ ( | 7,137) | $\overline{\phantom{a}}$ | ||
| 6000 | 營業費用合計 | $135,376$ )( | $8)$ ( | $147, 124$ ) ( | 9) | ||
| 6900 | 營業利益 | 444,512 | 27 | 450,994 | 29 | ||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 |||||||
| 7010 | 其他收入 | 六(十四) | 13,868 | $\mathbf{1}$ | 9,589 | ||
| 7020 | 其他利益及損失 | 六(十五) | $49, 293$ ) ( | $3)$ ( | $31,550$ )( | 2) | |
| 7050 | 財務成本 | 六(十六) | 707) | $\overline{a}$ | 1,206) | ||
| 7000 |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 $36, 132$ )( | $2)$ ( | $23,167$ ) ( | 2) | ||
| 7900 | 税前淨利 | 408,380 | 25 | 427,827 | 27 | ||
| 7950 | 所得税費用 | 六(十九) | $69,457$ )( | $4)$ ( | 79,168)( | 5) | |
| 8200 | 本期淨利 | \$ | 338,923 | 21 \$ |
348,659 | 22 | |
| 8311 |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 六(十) | $($ \$ | 546) | $($ \$ ä, |
1,981) | |
| 8349 |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 | 六(十九) | |||||
| 所得稅 | 93 | 337 | |||||
| 8300 |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 \$ | 453) | $($ \$ | 1,644) | ||
| 8500 |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 | 338,470 | \$ 21 |
347,015 | 22 | |
| 淨利(損)歸屬於: | |||||||
| 8610 | 母公司業主 | \$ | 338,923 | \$ 21 |
350,227 | 22 | |
| 8620 | 非控制權益 | 1,568) | |||||
| 合計 | \$ | 338,923 | \$ 21 |
348,659 | 22 | ||
|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 |||||||
| 8710 | 母公司業主 | \$ | 338,470 | \$ 21 |
348,583 | 22 | |
| 8720 | 非控制權益 合計 |
\$ | \$ 21 |
1,568) | 22 | ||
| 338,470 | 347,015 | ||||||
| 基本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一) | ||||||
| 9750 | 本期淨利 | \$ | \$ 5.02 |
5.19 | |||
| 稀释每股盈餘 | 六(二十一) | ||||||
| 9850 | 本期淨利 | \$ | 5.01 \$ |
5.17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林季佑

會計主管:林秋

| 單位:新台幣仟元 | 须 總 溢 槿 |
2,226,162 $\varphi$ |
337,626) | 348,659 | $1,644$ ) 240) |
1,165 | 2,234,146 બ્ર |
2,234,146 $\Theta$ |
337,626) 338,923 |
453) | 2,234,990 $\Theta$ |
|||||||||
|---|---|---|---|---|---|---|---|---|---|---|---|---|---|---|---|---|---|---|---|---|
| 淵 非控制權 |
2,733 | .568) | 1,165) | |||||||||||||||||
| \$ | $\Theta$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
| 淵 摧 |
$\frac{1}{4}$ | 2, 223, 429 | 337, 626) | 350,227 | $1,644)$ 240) |
2,234,146 | 2,234,146 | 337,626) | 338,923 | 453) | 2,234,990 | |||||||||
| 德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Theta$ | ||||||||||||||||
| Ш | $\sqrt{}$ | 機表換額 運報兒 營務之 外财算 |
240 | 240) | ||||||||||||||||
| $\overline{31}$ 呎 |
州 | 國構換差 | $\Theta$ | $\Theta$ | \$ | $\leftrightarrow$ | ||||||||||||||
| 12 쎄 ι ρ $\Box$ 公 H 月 |
徐 耕 |
徐 闼 囹 分 |
997,712 | 41,885) 337,626) |
350,227 | 1,644) | 966,784 | 966,784 | 35,023) 337,626) |
338,923 | 453) | 932,605 | ||||||||
| B | 烟 $\sqrt{2}$ |
未 | $\varphi$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leftrightarrow$ | ||||||||||||||
| $\mathbb{Z}$ 公 |
餘積 盈 定 |
316,605 | 41,885 | 358,490 | 358,490 | 35,023 | 393,513 | |||||||||||||
| 12 段 $\measuredangle$ , ktil |
保 | 法公 J. |
$\varphi$ | $\Theta$ | 5 | $\leftrightarrow$ | ||||||||||||||
| 坌 $\overline{\mathbf{u}}$ 盆永 月 |
中 於 |
積 $\Leftrightarrow$ * |
233,619 | 233,619 | 233,619 | 233,619 | ||||||||||||||
| 民國 106年1 | 资 | 5 | $\Theta$ | $\leftrightarrow$ | $\Theta$ | |||||||||||||||
| 暝 鑄 |
$\star$ 段 毁 浔 부 |
675,253 $\leftrightarrow$ |
675.253 | 675,253 | 675.253 | |||||||||||||||
| 씼 | $\varphi$ | \$ | $\mathcal{P}$ | |||||||||||||||||
| 舌 | 六(十三) | $\star$ (+ $\equiv$ ) | ||||||||||||||||||
| 度 井 05 |
14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註一) 105年1月1日徐颔 |
法定盈餘公積 | 現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處分採用權益法之子公司股權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105年12月31日徐额 | 度 # 106 |
105年度盈餘提撥及分配(註二) 106年1月1日徐须 |
法定盈餘公積 | 现金股利 | 本期淨利 |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 106年12月31日徐须 |
$\circ$ 註1:民國104年度董監酬勞8.227 仟元及員工紅利15,382 仟元已於104年綜合損益表認列為費用
註2:民國105年度董監酬勞6,712 仟元及員工紅利11,187 仟元已於105年綜合損益表認列為費用
| 林季進 |
|---|
| ú |
| ₩ 姍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注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林季格 (三) UUU
29


單位:新台幣仟元
| 106 年 1 月 1 日 | 105 年 1 月 1 日 | ||||
|---|---|---|---|---|---|
| 附註 | 至 12 月 31 日 | 至 12 月 31 日 | |||
|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本期税前淨利 | \$ | 408,380 | \$ | 427,827 | |
| 調整項目 | |||||
| 收益費損項目 | |||||
| 折舊費用 | 六(十七) | 113,797 | 103,859 | ||
| 各項攤銷 | 六(十七) | 3,151 | 4,772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金融資產及負債之淨 | 六(二)(十五) | ||||
| 利益 | 13,619 | 443 | |||
| 處分及報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利益) | 六(十五) | 50 | 524 | ||
| 處分投資損失 | 738 | ||||
| 利息費用 | 六(十六) | 707 | 1,206 | ||
| 利息收入 | 六(十四) | ( | $10,070$ ) ( | 6,458)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
|||||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 | |||||
| 應收票據淨額 | 18,017 | $\left($ | 32,079) | ||
| 應收帳款淨額 | 2,500 61,864) |
13,767 | |||
|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 $306$ ) ( | 24,297 383) |
|||
| 其他應收款 | 8,086) ( | 3,037) | |||
| 存貨 | $170,674$ ) ( | $5,087$ ) | |||
| 其他流動資產 | 39,573) | 953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 | 6 | ||||
|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 |||||
| 應付票據 | 1,216 | $\left($ | 29,568) | ||
| 應付票據一關係人 | 9,717 | 31,804 | |||
| 應付帳款 | 742) ( | 15,036) | |||
|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 $1,038$ ) | 14,017 | |||
| 其他應付款 | $7,105$ ) ( | $11,128$ ) | |||
| 其他流動負債 淨確定福利負債 |
11,950 | 6,823) | |||
|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 515) | 578) | |||
| 收取之利息 | 283,137 10,070 |
514,030 | |||
| 支付之利息 | $659$ ) ( | 6,458 1,155) |
|||
| 支付之所得稅 | 78,283) | 82,436) | |||
|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 214,265 | 436,897 | |||
|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購買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 六(二十一) | $\left($ | $108,646$ ) ( | $60,499$ ) | |
|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 13 | 55 | |||
| 取得無形資產 | 134) | 1,014) | |||
| 其他非流動資產增加 | 6,463) | ||||
| 存出保證金(增加)減少 | 2,252) | 821 | |||
|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110,959) | 67,100) | |||
|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 |||||
| 短期借款增加 | 100,000 | 100,000 | |||
| 支付現金股利 | 六(十三) | 337,626) | 337,626) | ||
| 非控制權益變動 | 1,165) | ||||
|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 237,626) | 238,791) | |||
|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 134,320) | 131,006 | |||
|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1,009,452 | 878,446 | |||
|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 \$ | 875,132 | \$ | 1,009,452 |
後附合併財務報表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附件四
| 屋出記 鑫永全眼例射限公司 盈餘分配肉 |
|---|
| 氏國一()六年度 |
單位:新台幣元
| 項 | 目 | 金 | 額 | |
|---|---|---|---|---|
| 一〇六年度稅後淨利 | 338, 923, 403 | |||
| 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 33, 892, 340) | |||
| 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 | 305, 031, 063 | |||
| 減:當年度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453, 489) | |||
| 加:期初未分配盈餘 | 594, 135, 108 | |||
| 截至一〇六年底止未分配盈餘 | 898, 712, 682 | |||
| 股東紅利分配如下: | ||||
| 現金股利(每股 5元) | (337, 626, 440) | |||
| 一〇六年底累積未分配盈餘 | 561, 086, 242 | |||


$\bar{u}$
ENDER
附件五
1988年 1998年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日 1月18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四條:投資範圍及額度 | 第四條:投資範圍及額度 | 依實際營運需求修 |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 | 訂。 |
| 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 | 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 | |
| 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 | 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 | |
| 如下: | 如下: | |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 | |
| 產總額以不超過本公 | 產總額以不超過本 | |
| 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 | 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 |
| 證之股東權益之百分 | 百分之二十為限。 | |
| 之二十為限。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 | 不得超過本公司實 | |
| 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 | 收資本額之百分之 | |
| 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股 | 五十為限。 | |
| 東權益之百分之三十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 |
| 為限。 | 限額為新台幣壹億 | |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 | 元。 | |
| 限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 ||
| 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 | ||
| 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 | ||
| $+$ $\circ$ | ||
附件六

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董事會提)
| 姓名 | 學歷經歷 | 目前兼任其他公司職務 | 持有股數 |
|---|---|---|---|
| 陳俊仁 | 僑光商業專科學校 |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theta$ |
| 保險科畢 | 田福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 ||
| 田多福有限公司總 | 旺德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
| 經理 | 董事長 | ||
| 林誠志 | 建國商專國際貿易 | 鑫永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 $\theta$ |
| 科畢 | 歐締企業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 | ||
| 東海大學哲學系碩 | |||
| 士畢 | |||
| 歐締企業開發有限 | |||
| 公司總經理 |
以上獨立董事被提名人之資格條件,業經本公司一〇七年五月九日董事會 審查通過。
繼續提名已連續擔任三屆獨立董事之理由:
本屆獨立董事候選人陳俊仁先生擔任公司已逾三屆,考量其具有財務會計 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及公司治理專才經驗對公司有明顯之助益。
附錄一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 定名為鑫永銓股份有限 公司。
- 二 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第
- 一、C804020 工業用橡膠製品製造業。
- 二、C804990 其他橡膠製品製造業。
- 三、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四、C801060合成橡膠製造業。
- 五、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 六、C805990 其他塑膠製品製造業。
- 七、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 八、CI01010 繩、纜、網製造業。
- 九、CI01020 毯、氈製造業。
- 十、CH01010 體育用品製造業。
- 十一、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 十二、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十三、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 十四、C302010 織布業。
- 十五、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 十六、F207200 化學原料零售業。
- 十七、F107990 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 十八、F207990 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 十九、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 二十、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 二十一、F113010 機械批發業。
- 二十二、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 二十三、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 二十四、F213100 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
- 二十五、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 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 條 : 本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有關轉投資不得超過實收股 $\Xi$ 本百分之四十之限制。
- 第 四 條 :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灣省南投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依法在 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第 二 章 股 份
五 條 : 本公司資本總額訂為新台幣壹拾億元,分為壹億股,每股新台幣壹拾 第 元正,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之。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壹仟萬元 供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共計壹佰萬股,每股為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 議分次發行。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並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之,但應洽證券 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 第 六 條 : 本公司有關股務處理,依據主管機關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 準則」及相關法今辦理。
- 第 七 條 股東之更名過戶,於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臨時會前三十日內, 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為之。
第 三 章 股東會
- 第 八 條 : 本公司股東會分左列兩種: 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 二、股東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今召集之。
- 第 $\mathcal{H}$ 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 圍,並簽名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第 一七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 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 十 條: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
- 第十一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表決時,如經 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
- 第十二 條: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電子方式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列為股東會特別決議之事項,且於 えー 上市(櫃)期間均不變動本條文。
第四章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人,監察人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 之人選任之,連選得連任。 股東會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 當選。
- 第十三條: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前條董事名額,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 えー 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選任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 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 第 十四 條 :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或監察人全體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 召開股東會補選之。
- 第 十五 條: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監 察人就任時為止。
-
第 十六 條 : 董事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第 十七 條:董事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之決議,除相 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 第十 七條: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 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セー
- 前項之召集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之。
- 第十 八 條 : 董事長為董事會主席,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之。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者,得委託其他董事 代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董事以視訊畫面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
- 第 十 九 條 :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 十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董事,議事錄應與出席董事之簽名簿及代理 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 第二十條:監察人單獨依法行使監察權外,並得列席董事會議,但不得加入表決。
- 第 廿 一 條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由董事會依同業一般水準議定之。
- 第 廿 一 條 : 本公司得為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以降低董事因依法執行職務導致被股 東或其他關係人控訴之風險,本公司監察人得比照辦理。 $z -$
- 第 廿 二 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依公司法規定為之;委任 經理人之退休則依照本公司委任經理人退休辦法辦理。
第 五章 會 計
- 第 廿 三 條 :本公司應根據公司法第二二八條之規定,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 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 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之。
-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捐彌補之議案。
- 第 廿 四 條 :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 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二,董監酬 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發給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從 屬公司員工。
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 廿 四條 :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彌補以往年 $\mathcal{Z}_{-}$ 度虧損,如尚有餘額應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百分之十,並依法提撥 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 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
由於本公司正值穩定成長階段,考量股東權益、公司財務結構與長遠 發展,股東紅利之總額應為累積可未分配盈餘百分之二十以上,其中 現金紅利應不低於股東紅利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 六 章 則 附
- 第 廿 五 條 : 本公司得依政府規定辦理保證業務。
- 第 廿 六 條 :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 第 廿 七 條 : 本章程未訂事項, 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廿 八 條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九 月十九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第三次修正於民 國六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六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年 一月八日, 第七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 第八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九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七 日,第十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十一次修正於民 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第十二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第 十三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 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第十六 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九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 十七日,第二十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十二次修 正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五次 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一年 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七次修正於民國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二 十八次修正於民國一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百次 | 共15頁,第1頁 |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依據
為加強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作業之管理,特依據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制訂本程序。
第二條:定義
- 一、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資產」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 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及設備。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七)其他重要資產。
- 二、本處理程序所稱之「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 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 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 合約。
- 三、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 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 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 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四、本處理程序所稱之「關係人」,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五、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子公司」,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六、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 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2頁 |
- 七、本處理程序所稱之「事實發生日」,指以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 孰前者為準。
- 八、本處理程序所稱之「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 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之大陸投資。
- 第三條:關係人之排除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其專業估價者及 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四條:投資範圍及額度
- 一、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 為限。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為新台幣壹億元。
- 二、本公司各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有價證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 如下:
-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總額以不超過各該子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為限。
- (二) 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各子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
- (三)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為新台幣伍仟萬元。
- 第五條:取得或處分資產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承辦單位應 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呈請權責單位裁 決。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文件名稱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3頁 | |
| (二)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承辦單位 | ||||
| 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 | ||||
| 件、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資產,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 | ||||
| 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
| 三、有關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相關作業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關規定辦理 | ||||
| 之。 | ||||
| 第六條: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
|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
| 1. 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價格應依當時之 | ||||
| 有價證券之市價等決定之。 | ||||
| 2. 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價格應 | ||||
| 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 | ||||
| 之。 | ||||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資產,應以比價、議價、招標或其他方式為之。 | ||||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由權責單位於授權範圍內裁決之: | ||||
| (一)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職務授權及代理人管 | ||||
| 理辦法」逐級核准,其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一億元 | ||||
| 者,需提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 ||||
| (二)股權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均需提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 ||||
| (三)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職務授權及代理人管理辦法」逐級 | ||||
| 核准, 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一億元以上者, 需提經董事 | ||||
| 會通過始得為之。 | ||||
| (四)其他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依本公司「職務授權及代理人管理辦法」逐級 | ||||
| 核准,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一億元以上者,需提經董事 | ||||
| 會通過始得為之。 | ||||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之估價報告 | ||||
| 取得或處分達應公告申報之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 | ||||
| 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20%或 | ||||
| 新台幣3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應 | ||||
| 符合下列規定: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文件名稱 |
編號 | $CM-07$ | |
|---|---|---|---|
|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级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4頁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 |||
|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者,亦應比照上 | |||
| 開程序辦理。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 |||
|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 | |||
| 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 |||
|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 | |||
| 意見: | |||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 |||
|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
| 本公司若從事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 | |||
| 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 | |||
| 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款之會計師意見。 | |||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簽證會計師意見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 | |||
| 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 | |||
| 本額20%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
|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 |
|||
| 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
|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 |||
| 二、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 |||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 |||
|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 | |||
| 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 |||
|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
|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百次 | 共15頁,第5頁 |
第九條之一: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 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取得專 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份免再計入。
第十條: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 簽證會計師意見。
-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
- 一、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本處理程序第七條至第十條及本條規定 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
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 關係。
- 二、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 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本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係等事 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 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 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份免 再計入。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级 | 管制類 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6頁 |
|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 條 | |||
| 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 | |||
| 追認。 | |||
| 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 |||
| 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 |||
|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合併購買 | |||
| 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下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 |||
| 易成本): | |||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 | |||
| 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 | |||
| 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 | |||
|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 | |||
| 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 | |||
| 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除依前項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外,並應洽請會計師 | |||
|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適用前二項規定,但仍應 | |||
| 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 |||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 | |||
| 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 六、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本條第三項評估其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 | |||
| 應依第七項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 |||
| 業估價者及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
| 1.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 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 | |||
| 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 | |||
| 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 | |||
| 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文件名稱 |
編號 | $CM-07$ | |
|---|---|---|---|
|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7頁 |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 | |||
| 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之 | |||
| 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 | |||
| 動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之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 |||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 | |||
| 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
| (三)(一)、(二)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 | |||
| 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 | |||
| 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 | |||
| 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
| 前追溯推算一年。 | |||
| 七、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本條第三項評估其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 應辦理下列事項: |
|||
| (一)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 |||
| 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且對公 | |||
| 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 |||
|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 | |||
| 積。依前述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 | |||
| 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 | |||
| 者,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 | |||
| 公積。 | |||
|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
| (三)應將(一)、(二)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 | |||
| 及公開說明書。 | |||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 | |||
| 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 |||
| 第十二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
| (一)交易種類: | |||
|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8頁 |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 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 貨、利率或匯率、交換,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二)經營(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避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擇使 用規避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之風險為主,持有之幣別必須與公司實 際進出口交易之外幣需求相符,以公司整體內部部位(外幣資產、外 幣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藉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 節省外匯操作成本。其他特定用途之交易,需經謹慎評估,提報董 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三)權青劃分:
財務單位負責有關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略擬訂、執行及對持有部位之 定期評估與報告,並由董事會指定非財務單位成員之高階主管人員負 責有關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 (四)核決權限:
- (1)避險性交易:單筆金額於一億元(含)內: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 權處理,但於每期之董事會應提報評估報告。
- (2)非避險性交易:每筆交易前應先提報董事會核准後,方可進行。
(3)財務部應填寫「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申請表」經權責主管簽核後, 始進行交易。
(五)績效評估要領
(1)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以充分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
(2)由財務人員每月彙總已交割部位之捐益情形後,編製「衍生性金融 商品交易明細表;並經權責主管審核。
(六)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
$(1)$ 契約總額
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年營業額之80%為上限。
| $CM-07$ | ||||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9頁 | |
| (2)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 | ||||
| 1有關外幣避險遠期外匯交易,全部及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金 額之15%。 |
||||
| ②有關利率交換避險交易,全部及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 10% |
||||
| (3)其他衍生性商品,全部及個別契約損失上限為交易金額之10%。 | ||||
|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 (一)信用風險管理: | ||||
| 交易的對象限定與公司往來之金融機構,並能提供專業資訊為原 | ||||
| 則;交易的商品以該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為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
||||
| 以透過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 | ||||
|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 ||||
| 為確保市場之流動性,交易之商品應以流動性較高者(即隨時可於市 | ||||
| 場上軋平),且受託之金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設備、資訊及交易能 | ||||
| 力,並能於任何市場進行交易。 | ||||
| (四)作業風險管理: | ||||
| (1)應確實遵守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 業風險。 |
||||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兼任。 | ||||
| (3)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 | ||||
| 向董事會或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
| (4)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應每週評估一次,惟若應業務 | ||||
| 之需要而辦理之避險交易至少應每月評估二次,評估報告應呈送 | ||||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
| (五)法律風險管理: | ||||
| 任何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顧問等專 | ||||
| 門人員檢視後,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文件名稱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10頁 |
| (六)商品風險管理: | |||
| 內部交易人員對金融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金融 | |||
| 機構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融商品導致損失。 | |||
| (七)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應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 | |||
| 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
| 三、內部稽核制度: | |||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 | |||
| 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 | |||
| 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監 | |||
| 察人。 | |||
| 四、定期評估方式: | |||
| (一)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 | |||
| 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作範 | |||
| 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應 | |||
| 立即向董事會報告,並採取因應措施。 | |||
|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應每週評估一次,惟若應業務之需 | |||
| 要而辦理之避險交易至少應每月評估二次,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 | |||
|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 | |||
| 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
| (1)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 | |||
| 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 |||
|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 | |||
| 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 文件名稱 |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 文件等級 | 7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11頁 | |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 | ||||
| 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 ||||
| 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 ||||
| 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上述四、(二)、五、(一)及五、 | ||||
| (二)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
| 第十三條: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 ||||
|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 | ||||
| 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 | ||||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 | ||||
| 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 | ||||
| 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 | ||||
| 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 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 |
||||
| 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 ||||
|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 | ||||
| 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應立即對外 | ||||
| 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
| 三、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 ||||
| 本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 | ||||
| 相關事項。 | ||||
| 参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本會同 | ||||
|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
| 四、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 | ||||
| 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 (如為外國人 | ||||
| 則為護照號碼)。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 難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 第12頁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 |||
|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 |||
|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
| 五、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即日起 | |||
| 算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 | |||
| 統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 |||
| 六、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 | |||
| 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 | |||
| 理。 | |||
| 七、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 |||
|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 | |||
| 整。 | |||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 八、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 | |||
| 明下列事項: | |||
| (一)違約之處理。 | |||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 | |||
| 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 | |||
| 處理原則。 | |||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 | |||
| 理程序。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制(修)訂日期 |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级 | 管制類 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13頁 |
| 九、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且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 | |||
| 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 | |||
| 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 | |||
| 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 | |||
| 行為,應重行為之。 | |||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 | |||
| 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 | |||
| 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 |||
|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 |||
|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 |||
| 失上限金額。 | |||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 | |||
| 人, 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 | |||
| 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 |||
| 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
|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 | |||
|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 | |||
| 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七)除(一)~(六)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 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
|||
| 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1. 買賣公債。 | |||
| 2.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 | |||
| 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 | |||
| 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 | |||
| 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 | |||
| 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編號 | $CM-07$ |
|---|---|---|---|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14頁 |
|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二、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 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三、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
| 四、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期局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
|||
| 五、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 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
| 七、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期局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
|||
| 八、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 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係以本公司之 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
| 九、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 編號 | $CM-07$ | ||
|---|---|---|---|
| 文件名稱 |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制(修)訂日期 106年6月22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8版 |
| 文件等級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15頁,第15頁 |
|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程序第七條至第九 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 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
|||
| 第十五條:對子公司之控管程序 | |||
| 一、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訂 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
| 二、本公司應督促子公司自行檢查訂定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相 關準則規定及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是否依所訂處理程序規定辦理相關事 宜。 |
|||
| 三、本公司內部稽核應覆核子公司自行檢查報告等相關事宜。 | |||
| 四、本公司應代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相關事宜。 | |||
|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 |||
| 一、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 告、記過、降職、停職、減薪或其他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 |
|||
| 二、本處理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若主管機 關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所修正原發佈函令時,本公司應從其新函 令之規定。 |
|||
| 三、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後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 監察人。 |
|||
| 第十七條:使用表單 | 四、本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後,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 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
|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申請表 | |||
|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明細表 |
| 编號 | $TM-02$ | ||
|---|---|---|---|
| 文件名稱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制(修)訂日期 | 96年03月14日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3版 |
| 文件等級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2頁,第1頁 | |
| 第一條:目的及法源 | |||
|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 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程序。 | |||
| 第二條:範圍 | |||
|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程序辦理。 | |||
| 第三條: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 | |||
| 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備之能力如下: | |||
| 一、營運判斷能力。 | |||
|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
| 三、經營管理能力。 | |||
| 四、危機處理能力。 | |||
| 五、產業知識。 | |||
| 六、國際市場觀。 | |||
| 七、領導能力。 | |||
| 八、決策能力。 | |||
| 第四條:本公司監察人應具備左列之條件: | |||
| 一、誠信踏實。 | |||
| 二、公正判斷。 | |||
| 三、專業知識。 | |||
| 四、豐富之經驗。 | |||
| 五、閱讀財務報表之能力。 | |||
| 本公司監察人除需具備前項之要件外,全體監察人中應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 | |||
| 務專業人士。 | |||
| 第五條: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即應遵循事項辦 | |||
| 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 |||
|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 |||
| 法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 | |||
|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 |||
| 第六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 | |||
| 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
| 文件名稱 | 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 | 編號 | $TM-02$ |
|---|---|---|---|
| 制(修)訂日期 96 年 03 月 14 日 | |||
| 適用部門 | 全公司 | 版次 | 第3版 |
| 文件等级 | □管制類■非管制類 | 頁次 | 共2頁,第2頁 |
第七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單記名累積選舉法,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開選舉數人。
- 第八條: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分發出 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數人時,應分 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九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 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 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十條: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行各項 有關職務。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 第十一條: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人戶名及 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惟政 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 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有數人時,應分別加 填代表人姓名。
- 第十二條:選舉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以空白之選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者;所 填被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配選 舉權數外,夾寫其他文字者。
-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 可資識別者。
- 第十三條: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由主席當場宣布董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
- 第十四條: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發給當選通知書。
|第十五條:本程序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 修正時亦同。
附錄四
| 文件名稱 股東會議事規則 | 編號 | $TM-01$ | ||
|---|---|---|---|---|
| 制(修)訂日期 96年3月14日 | ||||
| 適用部門 全公司 | 版次 | 第3版 | ||
| 文件等級 口管制類圖非管制類 | 百次 | 筆 百 共 1 百, |
一、本公司股東會議依本規則行之。
二、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請配戴出席證,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三、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總公司所在縣市或便利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之,會 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股東會之主席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 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有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七、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 (或代理人)出席時,主席即宣告開會, 如已逾開會時間尚不足法定數額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 一以上股東 (或代理人) 出席時, 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進行假決議後,如出席股東 (或代理人) 所代表之股數已足法定數額時, 主席 得將作成之假決議提請大會追認。
- 九、股東會之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 前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 (含臨時動議) 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佈散 會。會議經決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 十、出席股東(或代理人)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 證編號)及戶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 (或代理人) 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 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 載不符者,以經確認之發言內容為準。
- 十一、同一議案每一股東(或代理人)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 超過五分鐘。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出席股東會時,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三、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經徵得出席股東(或代理人) 之同意,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五、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等工作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 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
- 十六、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休息。
- 十七、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或代理人)表決 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 投票表決同。
- 十八、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定其表決之順序。如有其中一案已獲通過 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 場協助維持秩序時,應配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一、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暨股東名簿記載持有股數明細表。
| 職 稱 |
應持有股數 | 107/4/28 股東名簿登記股數 |
|---|---|---|
| 董 事 |
5, 402, 023 | 11, 552, 732 |
| 監 察 |
540, 202 | 700, 591 |
二、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明細表
| 職稱 | 姓名 | 持有股數 | |
|---|---|---|---|
| 董事長 | 林季進 | 6, 487, 451 | |
| 董事 | 佶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林季佑 |
4, 955, 281 | |
| 董事 | 黃國楨 | 110,000 | |
| 獨立董事 | 陳俊仁 | $\theta$ | |
| 獨立董事 | 林誠志 | $\theta$ | |
| 全體董事合計 | 11, 552, 732 | ||
| 監察人 | 陳晉一 | $\theta$ | |
| 監察人 | 邱伯達 | 105,000 | |
| 監察人 | 陳朝國 | 595, 591 | |
| 全體監察人合計 | 700,591 |
註: 1. 本公司截至107年4月28日已發行股數計 67, 525, 288股。
- 停止過戶日10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