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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Jan 1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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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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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办法 (2026年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依法实施相关审计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年报审计、 预算与决算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成员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委员”或“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需过半数。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 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及 召集人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组成及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全权负责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办公室,负责日 常的审计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审计办公室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负责审计委员会的会议筹备和记录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办公室工作开展 提供支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公司经营管理经验或具备管理学习经历, 熟悉财务或审计管理工作;
(三)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能为维护公司股东权益,积极开 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 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如任期届满但新的审计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当届 委员会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的委员会成立。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长另行提名委员,并由董事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成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成员 产生之日。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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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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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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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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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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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监督公司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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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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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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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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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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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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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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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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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需提交董事会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事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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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审计委员会的建议应被充分尊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列入 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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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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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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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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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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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有充足的时间投入工作,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并进行讨论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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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能够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各种有益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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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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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定、签署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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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检查审计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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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代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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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前款第(一)项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相关年报审计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制度,并负责 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负有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泄漏公司内幕,进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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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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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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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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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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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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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预算、决算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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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四个季度,由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管理团队启 动下一年度的公司经营预算方案,其中包括业务与财务的预算内容、人力 资源的预算内容、公司整体薪酬的预算及内容等,在年度董事会召开前需 出台年度预算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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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原则上,总经理在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需出台可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计的年度预算方案,在获得审计委员会审核后,在年度董事会上由总经 理作为《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附件递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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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经营期间,如遇有需要调整、修订年度预算的事项,由审计委员会决定 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决定调整的性质、幅度、范围;如遇有重大调整事项 的,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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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安排合理时间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决 算情况,并向董事会递交审议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工作,参照公司审议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年报 审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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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审计工作由其下设的审计办公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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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常审计工作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部委的规定以及证监会、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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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审计委员会可发起不定期的专项审计工作,公司的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 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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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针对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人员有涉嫌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审计委员会 可发起相关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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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 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 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五章会议与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董事长、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三天将通知用传真、特快专递、 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采用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发起(包含以电话形式发出通知),但需要有充分的时间让委 员对会议议题有全面了解。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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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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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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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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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 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需要委员能够全面、准确了解表决的议案 内容,通讯表决时,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或传真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 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 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 权,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列席人员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所有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 权。委员会召集人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 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通讯记录则记录会议时间、 议题、表决结果即可)。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管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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