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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Jun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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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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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
( 一 )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 )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 )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
( 一 )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 二 )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 三 )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
( 四 )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 五 )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 六 )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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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及对象
第五条 本制度的执行主体
董事长、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 总部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 员工。
第六条 董事长
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 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 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 人员进行培训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 (以下称“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 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待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对象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方式和实施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 )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 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 )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 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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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企业文化建设;
( 六 )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 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 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 良好的公共关系;
(四)危机处理。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 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程 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 投资者参与。
第十五条 制定、执行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起草和修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的协调组织下严格遵照该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在遵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泄露商业机密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前提下,投资者 关系执行主体可在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的基础上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 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信息和披露口径。
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子)公司应提供相关信息的真实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 准确与完整。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向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通知有关信息的披露口径。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相关投资者关系执行主体应依照统一的口径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 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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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 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 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 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形 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投资者沟通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 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 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 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 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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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 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公司任何管理人员或员工接受媒体采访必须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主体进行投资者关 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 第三十二条 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力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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