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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07

Jun 2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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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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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恒生电子股份 “ ”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配股、增发等)、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允许采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 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透明。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 或募集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 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的方式对募集资金 实行集中存放,包括尚未投入使用的资金、按计划分批投入暂时闲置的资金、项 目剩余资金等,均必须存放在专用账户,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公司认为募集 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 专用帐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 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来使用。专款专用,不准挪做他用,也不允许被任何公司股 东挪用或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必须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 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流转程序逐级审批,经公司有关负责人 签字批准后,由出纳予以付款。

10% 第十二条 超过本次募集金额 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 意见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投资于股票和期货交易。

第十五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 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保证投资项目用款、 10% 资金安全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低于本次募集金额 以下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应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募集资金投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 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

必须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在指定报刊披露,并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部门要细化 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投资管理部、财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 度)完成时,必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 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原定投资项目,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 尽快确定新的投资项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并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及时公告, 披露以下内容:

  • (一)董事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原因说明;

  • (二)董事会关于新项目的发展前景、盈利能力、有关的风险及对策等情

  • 况的说明;

(三)新项目涉及收购资产或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 (四)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

  • 露;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 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 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按 规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汇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