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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dsun Technologies Inc. — AGM Information 2015
Feb 25,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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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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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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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恒生电子 股票代码:600570
杭州 二零一五年三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材料目录
一、 会议须知
二、 议程
三、 议案
四、 表决票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范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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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设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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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 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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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 益。股东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咨询时,应向大会秘书处登记申请。 股东大会秘书处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安排股东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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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其姓名和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了保证会议的 高效率,每一股东发言应简洁明了,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大会的主 要议题,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5 分钟。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在所 有股东的问题提出后统一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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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 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 处。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5 年3 月4 日下午14 点30 分 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公司会议室
现场会议出席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成员和其他高管、见证律师等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 年3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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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网络投票细节详见《恒生电子关于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现场会议议程:
14:20 到会签名
14:30 会议正式开始,主持人宣读会议须知,宣布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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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审议各项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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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 办法》(2015 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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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关于和关联自然人等共同增资云汉投资(有限合伙)及后续股份权益 处理的关联交易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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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关于批准公司未来向员工转让公司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公司股份份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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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关于批准公司在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设置“股份增值权”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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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股东代表发言,公司高管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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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 发放表决票,统计表决结果,宣读表决结果 15:50 宣读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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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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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 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 投资与管理办法(2015 版)
第一章 依据与目的
第 1 条 根据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 公司”或“恒生电子”)《公司章程》、《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子公 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 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 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 2015 版)(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或“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制订的目的:( 1 )迎合互联网经济和金融创新的潮流,引导 公司进入金融创新业务领域,提升公司长期核心竞争力;( 2 )体现 公司“成长与分享”的核心价值观,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与成长, 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建立优秀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发一线核心骨 干员工的创业精神和战斗力;( 3 )为引进互联网人才与创新人才提 供理想的创业平台;( 4 )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章 创新业务性质、范围与基本原则
第 3 条 创新业务与公司传统业务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 ) 在传统的、分业监管的金融市场上,公司传统业务主要采集样板客 户的共性需求来形成软件产品及其配套服务,并复制给同类客户使 用,业务规模的扩张依托产品生命周期的更迭来获得,整体架构是 以产品为中心的运营思维,基本采用成本定价的模式,更多的是交
易类和通道类的产品线,业务的受控性比较好,容易积累行业壁垒, 传统业务能够提供稳定的现金流贡献,传统业务的发展模式比较成 熟。创新业务则面临多元化、混业监管的金融创新年代,以互联网 为依托,以平台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多层次、多元的 IT 托管、资讯 与网络社区、程序化与量化交易平台、互联网金融营销网络、全球 交易通联等服务,创新业务以客户为中心,更多的是增值类和服务 类的产品线。( 2 )传统业务主要服务金融机构单位,创新业务则覆 盖金融机构单位和自然人投资者;( 3 )传统业务的业务发展与投资 分布比较均匀和有规律性,并且行业门槛较高,创新业务具有一定 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初始的投资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新进入者 较多,因此,创新业务需要依靠更多的个人创业精神,需要本办法 创新的机制配合予以激活,使公司和员工实现双赢。
第 4 条 创新业务需要与原有传统业务有清晰的区隔,本公司已经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或优势的成熟产品与服务,一般不纳入创新子公司的范围。 公司已经涉足创新业务,但面临较大或极大不确定性的业务板块, 及时按照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进行调整。原有传统业务板块 如有创新方向或面临市场环境变化的,也可以采纳本办法。中国国 内市场以外 ( 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 ) 的市场,也可视为创 新的业务市场。
第 5 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 1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创新业务子公 司);( 2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工;( 3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员 工投资的员工持股平台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形式)。
第 6 条 创新业务子公司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创新业务子 公司的人员除了公司总部委派的管理层人员外,原则上保持人员的 相对独立。创新业务子公司与本公司及其他下属子公司的业务往来 及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本定价原则。
第 7 条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批准,公司及其他下属子 公司可以为创新业务子公司提供担保、融资等支持。
第 8 条 创新业务子公司需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
架构,满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遇有重大事项依 法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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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创新业务子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类型依法合规地建立与之配 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与薪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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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本办法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依法由员工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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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条 本办法涉及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与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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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条 本办法确定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 司暨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亦非《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指导意见》中上市公司员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员工持股计 划。
第三章 入股员工与持股计划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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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入股员工包括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事业部的核心层以及业务骨干以 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核心员工,并可拓展至公 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创新业务子公司)普通员工(以下简称“核 心员工”、“公司员工”或“入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点对象为对 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发展有重大价值与作用 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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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员工可以通过各类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 限合伙、有限公司等形式)对创新业务子公司进行投资,员工自身 或通过持股投资平台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创新业务子公司股权(权 益)份额称之为“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或“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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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员工持股计划分为 “员工现金出资持股”、“持股计划之延迟投资 认股权(简称“投资认股权”)”、“股份增值权(股票增值权)”三 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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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持股计划的股份(权益)来源本质上取决于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业务
发展与资金需求,具体可以分为创始、绩效、晋升、入职等几种来 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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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条 员工现金出资持股系指公司员工为自身利益以自己名义以自有或 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员工持股平台或创新业务子公司出资,直接或 间接持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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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条 投资认股权系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平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在未来 可以从公司或其子公司处受让对创新业务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投 资权,具体由员工持股计划操作办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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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条 股份增值权(股票增值权)系指公司或子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持 有员工持股平台或创新业务子公司股份份额,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 下把上述持有股份份额的财产增值权授予给公司员工,员工享有股 份(股票)增值权权益(扣除投资本金的股份份额变现增值部分); 除股票(股份)增值权以外的投票权等仍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若 股份增值权在实施过程中,因股份支付、个税等因素需要调整和变 更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或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按照依法合规、 有利于公司发展、有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经济、便利的原则,进 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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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条 在实施员工延迟投资认股权过程中,持股股份可先由公司或子公司 出资持有,在达致延迟投资条件并基于员工自愿、风险自担、协商 一致的前提下,由公司或子公司向员工进行上述股份的转让以实现 员工的延迟投资,股份转让时由员工支付相应的股份对价,股份对 价以公司的实际投资本金为基数,同时由员工支付对应的、合理公 允的时间成本价值,具体由持股计划操作办法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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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核同意后,员工可以以个人身份 直接对创新业务子公司出资并持有股份。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批机构与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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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批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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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与创新业务子公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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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体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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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确认公司向员工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股份 份额的基本原则以及创设“股份增值权(股票增值权)”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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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批准创新业务子公司涉及独立上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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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批准涉及整体或部分回购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 的股份份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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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属于股东大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涉及投资、担保及其他关联交易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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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依法属于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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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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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审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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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审批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涉及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担保与关联交 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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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确认公司各业务单元的持股计划总体分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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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确认创始投资认股权与绩效投资认股权、晋升投资认股权、入职 投资认股权的总体分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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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确认董事、监事、高管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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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授权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代表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创新业 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并选任及解聘公司“持股计划管理执行 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成员负责日常持股计划的管理与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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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审批持股计划涉及的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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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条 公司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与执 行,并下设“持股计划管理小组”辅助日常工作。持股计划管理执 行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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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确认的基本原则,负责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创始投资认 股权的内部分配比例与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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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董事会确认的基本原则,负责基于绩效、晋升、入职考虑的 对应员工投资认股权的分配比例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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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涉及持股计划的估值进行评估,也可 以以其他形式确认涉及的股份份额估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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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提议创新业务子公司的独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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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提议由公司整体或部分回购相关创新业务子公司的员工持 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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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员工可以以个人身份直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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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个人的具体分配明细安排(涉及持股计划管理小组成员本人 的需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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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员工离职、开除、辞退、劳动合同期满、管理调岗、宣告失 踪、死亡、继承、工伤、疾病等各种情况下的涉及持股股份或权 益的处置,包括根据制度和协议回购员工持股计划股份份额或权 益;具体授权执委会主席负责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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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处理已经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股票增值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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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持股计划的筹划与后续处理,包括律师、税务 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投资银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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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持股计划的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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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持股计划的账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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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日常涉及持股计划的协议与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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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持股计划的管理公司(例如:杭州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现对相应员工持股平台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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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属于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决策或公司董事会(包括 薪酬委员会)授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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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条 基于公司对持股计划的管理,以及对持股计划部分股份(权益)的 约束,则相应的管理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有限合伙的经营费用等 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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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条 执委会可制定持股计划管理的操作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操作办法需符合本办法的原则与精神。具体的创新业务子公
司的投资,仍需要按照权限递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子公司股权比例设置
第 27 条 对于恒生电子直接运营与管理的创新业务子公司,恒生电子至少要 保持 51% 的股份,保持控股地位,公司员工持有的股份加上外部投 资者持有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 49% 。在创新业务子公司具备 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生电子、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股份 比例可以按照有利于上市及保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协商确定。除上述 两种情形之外,按照有利于创新业务子公司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积极性以及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角度,根据各方沟通协商确 定。
第 28 条 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单个自然人单独或累计持有单一子公司的股权 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10% 。
第六章 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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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条 原则上,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为主(遇有 特殊情况需要以知识产权或其他资产出资的应获得持股计划管理 执行委员会的事前同意及其他投资人认可),其应保证其资金来源 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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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条 员工出资期限应根据子公司及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的安排统 一办理,员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无故拖延。经持股计 划管理执行委员会通知后逾期未出资或出资不足的,视为放弃出资 权利,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或有权机构有权调整或取消其股东资 格,退还入股资金本金(不计利息)。
第七章 关于对员工持股股份的回购
第 31 条 在员工直接或间接入股子公司三年内(以员工依法取得股东、合伙
人身份为起点),员工与公司或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针 对已经确认员工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股份或权益(股份增值权, 下同),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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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权益由恒生电子或恒生 电子指定的第三方以公允价格予以回购或收购;恒生电子有权利 选择是否回购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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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公司或子公司权益,造成公司损失,或 违法犯罪解除劳动关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权益由恒 生电子或恒生电子指定的第三方予以回购或收购,回购或收购的 股份价格为其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应的最近一期(月度末数据)的 净资产价格;恒生电子有权利选择是否回购或收购;此种情况下, 公司或子公司同时保留对员工的赔偿追索权,并可以优先从股份 回购款中予以提取;如果员工获得的系股份增值权,则公司在此 种情况下可单方取消其已经获得的股份增值权并追索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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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子公司因故解雇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员工 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员工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从事劳动的(提前 退休除外),员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权益由恒生电子或恒 生电子指定的第三方予以回购或收购,员工或其权利承受人(继 受人)在此种情形下必须卖出其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公司必须按 公允价格予以回购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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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恒生电子或子公司以外的股东或合伙人应无条件同意,放弃上 述股份或权益回购(收购)的优先购买权,并配合签署相关文件。
第 32 条 在员工直接或间接入股子公司三年内(以员工依法取得股东、合伙 人身份为起点),针对已经确认员工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股份或 权益,员工遇法定退休或提前退休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 第 33 条 在员工直接或间接入股子公司三年内(以员工依法取得股东、合伙 人身份为起点),发生以上 31 条、 32 条的辞职、辞退、解雇、劳动 合同期满、死亡、退休等各类现象的,未确认员工拥有的投资认股 权及股份增值权则自动作废及终止,员工丧失继续投资或获取未行
权部分股份增值权权益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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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条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持员工持股的股权 (权益)清晰、合法、规范,员工的股份或权益应定向回购(转让) 给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未经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事前同意, 不得转让给其他第三方,不得进行交易、转让或对所持股权(权益) 进行处置或设置权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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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 条 在创新子公司人数、资金募集方式、员工持股方式可能触及监管底 线或影响子公司长远发展时,员工及其持股平台具有协助义务,遵 循公平、公正、共赢、有序的原则,在股份或权益的转让过程中, 放弃优先购买权,并应协助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进行相应调整、补充。 各方在入股相关协议中亦遵守上述确定的规则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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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条 在执行第 20 条的股份转让及执行第 31-32 条的股份(权益)回购或 收购时,除另有规定外,针对一个员工的单笔转让与回购金额在 800 万人民币以下(含)的授权“持股计划管理执行委员会”进行审批 处理;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授权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批,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上述回购或转让事宜涉及 80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需要报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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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条 关于本办法涉及的公允价格,由持股计划操作办法制定基本原则, 在和员工签署相关的持股计划协议时,可以由各方对公允价格作出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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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条 在员工直接或间接入股子公司三年后(以员工依法取得股东、合伙 人身份为起点),关于持股计划股份份额或权益的处理各方按照相 关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章 整体回购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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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9 条 对于员工持有的子公司股权或份额,在投资协议中公司可以设定整 体回购的条款,对员工持有的股份或份额可以依法予以整体回购。 整体回购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次分批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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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条 整体回购时,可以采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回购或两者结合等 其他适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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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 条 整体回购的估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估值,需要时可聘请第三方独立 财务顾问与中介机构作出公估。如估值时采纳 PE 估值法,则创新 业务子公司的 PE 值(设为 PE1 )以恒生电子当时的 PE 值(设为 PE2 ) 为参照基数,则 PE1=50%*PE2 。 PE2= 基准日前 90 天的平均股价 / 最 近年份经审计的公司每股收益。估值时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净利润指 标以最近年份经审计调整后的净利润值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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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条 如国家法律法规对整体回购涉及的事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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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3 条 基于独立上市或回购或其他退出途径产生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 需及时结算,及时分配给员工,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公司(企业)依 法代扣代缴个税的,应从其规定。原则上,员工持股计划退出后, 所获资金不能用于再投资之前已投资项目。
第九章 关于独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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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条 如子公司满足独立上市的条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后,优先考虑及支持子公司独立上市,实现公司与员工的双 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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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条 子公司独立上市由子公司的股东会或有权机构依法独立做出决策, 在合理情况下公司及员工应予以全力支持。
第十章 违约责任与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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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条 为了维护各方利益,各方在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时,需约定好各自的 权利与义务,并明确各自的违约责任与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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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条 各方如遇有纠纷,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递交恒生 电子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解决,涉及劳动纠纷的,按照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其他
第 48 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其余则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各创新业务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合 伙协议及其相关实施办法细则时,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精神 相违背,存在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非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传统金 融 IT 业务可以本办法为指引。本办法所提“股份”并非仅指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份,在有限公司时指认缴(实缴)出资额,在有限合伙 时,指拥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份额。本办法回购或收购权益中所提“权 益”系指股票增值权权益。 第 49 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办法通过后,原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审议通过的《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 “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自动废止。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2 月
议案2:
关于和关联自然人等共同增资云汉投资(有限合伙)
及后续股份权益处理的关联交易议案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汉投资”)系恒生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恒生电子”)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 公司的统一投资与持股平台。
基于云汉投资对外投资的需要,特提议如下:
(一) 增资云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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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资后,云汉投资的资本金不超过3.2 亿元人民币。
-
2、恒生电子(有限合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2.2 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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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宁波云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魏投资”)(有限合
-
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380 万元人民币。
-
4、宁波云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唐投资”)(有限合
-
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310 万元人民币。
-
5、宁波云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秦投资”)(有限合
-
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650 万元人民币。
-
6、宁波云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商投资”)(有限合
-
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540 万元人民币。
-
7、宁波云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明投资”)(有限合
伙人)对云汉投资的增资不超过520 万元人民币。
-
8、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均为有限合伙人)对云汉投资增资金额如下:
-
彭政纲增资不超过 930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150 万)
-
刘曙峰增资不超过 930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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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建圣增资不超过 930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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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径武增资 不超过 930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1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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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晓岚增资 不超过 93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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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汉林增资不超过 290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8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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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晨晖增资不超过 186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35 万)
-
倪守奇增资不超过 186 万元人民币;
-
廖章勇增资 不超过 186 万元人民币;
-
傅美英增资 不超过 145 万元人民币;(含前次出资35 万)
-
陈淑芬增资不超过11.6 万元人民币。
-
-
9、其他自然人员工对云汉投资增资不超过175 万元人民币。
(二) 恒生电子未来向员工(或员工组建的投资平台公司,下同)转让云 汉投资股份份额
- 1、 恒生电子对云汉投资的出资,在未来向公司员工(含子公司)转让。 2、恒生电子向公司员工转让云汉投资股份份额时,公司员工除了支付恒 生电子的投资本金外,另需向恒生电子支付相当于每月本金1%的投资
成
本(单利)。
- 3、同意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管在未来3 年内向其转让云汉投资股份
份
额的情况如下(本次审议通过,下次实际转让时在下列金额范围内不需
另行审议):
-
向彭政纲转让不超过 930 万元;(不含资金成本,下同)
-
向刘曙峰转让不超过 930 万元;
-
向蒋建圣转让不超过930 万元;
-
向范径武转让不超过930 万元;
-
向官晓岚转让不超过 930 万元;
-
向方汉林转让不超过290 万元;
-
向童晨晖转让不超过186 万元;
-
向倪守奇转让不超过186 万元;
-
向廖章勇转让不超过186 万元;
-
向傅美英转让不超过145 万元;
-
向陈淑芬转让不超过11.6 万元。
(三) 恒生电子向员工授予股份增值权
- 1、 恒生电子可以将其持有的云汉投资的股份份额的股份增值权授予给
公司员工。
-
2、 股份增值权的定义由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
3、 股份增值权股份份额不超过450 万元人民币。
恒生电子与彭政纲、刘曙峰、蒋建圣、范径武、官晓岚、方汉林、童晨晖、
倪守奇、廖章勇、傅美英、陈淑芬等关联自然人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未来
恒生电子向上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转让云汉投资股份份额也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1、彭政纲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1102****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董事;
2、刘曙峰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12****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董事;
3、蒋建圣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10110****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董事;
4、范径武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421****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5、官晓岚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8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6、方汉林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4222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7、童晨晖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26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8、倪守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04****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9、廖章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06****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10、傅美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104****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高管;
11、陈淑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30726****
通讯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
关联关系:系公司监事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为宁波市高新区,系恒生电 子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的统一投资与持股平台,云汉投资的投资人主要 包括公司的核心管理层、事业部核心管理层以及公司职能管理总部的核心骨干员 工(包括员工持股平台公司)。云汉投资的普通合伙人(GP)为恒生电子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云晖投资。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2 月
议案3:
关于批准公司未来向员工转让公司持有的“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 股平台公司股份份额的议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恒生电子”)依据《恒生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推动公司员工进行对“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持股计划。为了对持股计划进行分步管 理,恒生电子初期以现金出资持有员工持股平台公司的相应股份份额,这些公司 持有的股份份额在未来将转让给公司的员工。
-
(一)具体转让的股份份额来源及数量和定价如下:
-
1、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2.2 亿元人民币;
-
2、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190 万元人民币;
-
3、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340 万元人民币;
-
4、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710 万元人民币;
-
5、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600 万元人民币;
-
6、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 过160 万元人民币;
-
7、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
过170 万元人民币;
-
8、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明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580 万元人民币;
-
9、 公司持有的宁波云宋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份额合计不超 过140 万元人民币;
-
(二)上述股份份额的转让价格为公司出资的本金加上每月1%的资本时间利
息成本(单利)。
-
(三)上述事项授权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与执行委员会负
-
责日常具体处理。
-
(四)上述转让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由公司董事会参照上述原则作
出批准。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2 月
议案4:
关于批准公司在“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
设置“股份增值权”的议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恒生电子”)依据《恒生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推动公司员工进行对“创新业务子公司”的持股计划。为了使持股计划的覆盖面进 一步扩展到大部分的普通员工,公司特设置“股份增值权”。
“股份增值权”系指恒生电子以自己的名义以现金的方式对员工持股计划进 行投资,持有持股计划的份额,同时恒生电子将其持有的上述份额在未来的投资 收益权一次性或分期授予员工,由员工在未来享有基于上述份额基础上的股份增 资;除增值权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仍归恒生电子所有。
(一)具体“股份增值权”的分布如下:
-
1、 公司在宁波云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置的“股份增值权”合 计不超过450 万元人民币;
-
2、 公司在宁波云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置的“股份增值权”合 计不超过2400 万元人民币;
-
3、 公司在宁波云银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设置的“股份增值权”合 计不超过1250 万元人民币;
-
(二)上述事项授权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与执行委员会负
责日常具体处理。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2 月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票
| 股东名称 | |||||
|---|---|---|---|---|---|
| 出席人姓名 | 代表股权数 |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审议1、《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入股“创新 业务子公司”投资与管理办法》(2015 版)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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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2、《关于和关联自然人等共同增资云汉投资(有 限合伙)及后续股份权益处理的关联交易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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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3、 《关于批准公司未来向员工转让公司持有的“创 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公司股份份额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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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议4、《关于批准公司在创新业务子公司员工持股计 划中设置“股份增值权”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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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签名或盖章: 2015 年3 月4 日 |
说明:请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在相应表决事项后的表格内进行表决,对 每一项只能有一种表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