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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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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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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汉江岸区沿江大道160 号时代一号写字楼23 层邮编430000 电话/Tel:(027)85809633 传真/Fax:(027)8578517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目录
释义 ..........................................................................................1 第一节声明 ...............................................................................2 第二节正文 .............................................................................4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4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7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 13 四、结论意见 .......................................................................14 第三节签署页 .........................................................................15
释义
如无特殊说明,在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汇绿生态、公司 | 指 |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激励计划》 | 指 |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
| 本次激励计划 | 指 | 汇绿生态实施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本次解除限售 | 指 |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首次授予部 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 限售流通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所 | 指 |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
| 本所律师 | 指 |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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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接受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作为汇绿生态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 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 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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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 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激励计划依法发表法律意见,不对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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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 36 个 月。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 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 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5%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根据公司披露的《汇绿生态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根据公司披露的《汇绿生态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 登记上市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5 日。故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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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可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办理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即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5 月 6 日 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和成就情况
经核查,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具体分析 如下:
-
1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
-
(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2025 年度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况。
-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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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意见,截止本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期的激励对象未发 生上述任一情形。
-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 2025 年净利润增长 率不低于 18%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 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 出具的说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已达到目标,符合该项条件。
- 4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根据 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 B 、 C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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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档次,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的系数确定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 考评等级 | 定义 | 标准系数 |
|---|---|---|
| A | 优秀 | K=1 |
| B | 良好 | K=1 |
| C | 待改进 | K=0.5 |
| D | 淘汰 | K=0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 = 售额度 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意见及公司关于股权激励对象 2025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需要考核的 54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其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标准系数均为 1 ; 另外 6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限条件。故本 次6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 激励计划在限售期届满后可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 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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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 2023 年 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 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四)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 / 股 的授予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 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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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激 励对象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10 日,并同意以人民币 3.76 元 / 股的授予 价格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5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对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六)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 规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 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 / 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 / 股。
(七) 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 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合计 10 万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 / 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70 元 / 股。
(八) 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度第六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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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00,000 股,回购价格为 3.70 元 / 股,并 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 行修改,并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九) 2024 年 3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了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限制性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共计 100,0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事宜。
(十)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 符合条件的 6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 性股票 185.625 万股。
(十一) 2024 年 5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 性公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共计 64 名,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85.625 万股。
(十二) 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鉴于公司自 2023 年 2 月 6 日 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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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及摘要的议案》至今已超过 12 个 月,公司未确定预留权益激励对象,根据上述规定, 30 万股限制性 股票预留权益已经失效。
(十三)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鉴于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 计 46,750 股。鉴于公司 2022 年及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76 元 / 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3.66 元 / 股。
(十四) 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 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十五)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 回购价格的议案》以及《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 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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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6,750 股,回购价格为 3.66 元 / 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公司章程》相关 条款进行修改,并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十六)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 合条件的 61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 股票 121.2 万股。
(十七)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 司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事项进行审核 并发表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 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 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对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
(十八) 2026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了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 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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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50 股,回购价格 为 3.6103252 元 / 股,并同意因本次回购注销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而对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十九)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 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60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 998,750 股。
(二十)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所涉 60 名激励对象符合有关规定,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满足解除限售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前述 60 名激励对象办理共计 998,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 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意见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共有60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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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98,750 股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具体如下: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比例 |
|---|---|---|---|---|
| 刘斌 | 董事、副董事长 | 12 | 3 | 25% |
| 石磊 | 董事、副总经理 | 18 | 4.5 | 25% |
| 严琦 | 董事、董事会秘 书、副总经理 |
12 | 3 | 25% |
| 李岩 | 董事、总经理 | 18 | 4.5 | 25% |
| 蔡志成 | 财务总监 | 12 | 3 | 25% |
| 核心骨干(55 人) | 327.5 | 81.875 | 25%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可根据《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按照 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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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出具,正本三份,无副本。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姚佳欣
陈一民
陈擎川
第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