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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 Lyu ecological technology Groups Co.,Ltd. — M&A Activity 2026
May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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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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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國浩律師(武汉)事務所
GRANDALL LAW FIRM (WUHAN)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1号宏泰大厦21楼邮编:430077
21/F,HongtaiBuilding,No.1HuanleAvenue,HongshanDistrict,Wuhan430077,HubeiProvince,China
电话/Tel:(+86)(027)87301319 传真/Fax:(+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第一节 正文...6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6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1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11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12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12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13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处理...36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37
九、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运用...37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38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情况...39
十二、结论性意见...40
第二节 签署页...4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汇绿生态、上市公司 | 指 |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为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的购买方 |
|---|---|---|
| 标的公司、武汉钧恒 | 指 | 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汇绿生态持有武汉钧恒 51%的股权 |
| 标的资产、标的股权 | 指 | 武汉钧恒 49%的股权 |
| 本次交易 | 指 | 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
| 交易对方 | 指 | 武汉钧恒的股东彭开盛、陈照华、刘鹏、谢吉平、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行国、顾军 |
| 创始股东 | 指 | 武汉钧恒的股东彭开盛、陈照华、刘鹏 |
| 同信生态 | 指 |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股东 |
| 紫钧光恒 | 指 | 合肥紫钧光恒技术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 |
| 智动飞扬 | 指 | 武汉智动飞扬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 |
| 湖北钧恒 | 指 | 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钧恒的全资子公司 |
| 《公司章程》 | 指 | 现行有效的《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
|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
| 《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
|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
| 《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及其他股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 |
|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 |
| 《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 指 | 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彭开盛、陈照华签署的附生效条件《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 |
| 天风证券、财务顾问 | 指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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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中审众环 | 指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 本所、本所律师 | 指 |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及项目经办律师 |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 《重组审核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 《26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 《监管规则指引1号》 | 指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73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指 | 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73-1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 指 | 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73-1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指 | 本所出具的“2025鄂国浩法意 GHWH173-2号”《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
| 《重组报告书》 | 指 |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历次修订稿 |
| 《审计报告》 | 指 | 中审众环出具的“众环审字(2026)0101853号”《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 报告期 | 指 | 2024年度、2025年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如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后在尾数上存有差异,均系计算数据时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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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173-2 号
致: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汇绿生态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汇绿生态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下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针对深交所下发的《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30023号)及相关修改意见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合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因本次交易的报告期由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6月更新为2024年度、2025年度,中审众环已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现根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所律师就2025年7月至2025年12月、《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系对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涉及的内容以原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如无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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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用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作为汇绿生态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承担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仅供汇绿生态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行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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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汇绿生态提供的交易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方案涉及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锁定期安排、业绩承诺及奖励等事项调整如下:
(一)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汇绿生态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5年7月26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汇绿生态股票交易均价如下: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元/股) | 交易均价的80%(元/股) |
|---|---|---|
| 前20个交易日 | 11.06 | 8.85 |
| 前60个交易日 | 9.86 | 7.89 |
| 前120个交易日 | 9.52 | 7.62 |
注:交易均价的 80% 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至小数点后两位。
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确定为7.8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汇绿生态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
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汇绿生态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P1=P0/(1+N)
配股: 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1=(P0+A×K)/(1+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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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息(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配股率,A 为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息(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除前述除权、除息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本次交易暂不设置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2026 年 5 月 15 日,汇绿生态实施了 2025 年度分红派息,具体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汇绿生态总股本 785,164,678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3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 49,465,374.71 元,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4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6 年 5 月 15 日。考虑到除权除息的影响,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保留两位小数且向上取整)为 7.83 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方式向各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总数量=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之和
向各交易对方发行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应当舍去小数取整数,不足 1 股的余额由该交易对方无偿赠予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的发行数量为准。
按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7.83 元/股(在原发行价格 7.89 元/股基础上根据汇绿生态 202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后)计算,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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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为107,950,189股,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汇绿生态总股本的比例为 12.09%(不考虑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汇绿生态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股
| 序号 | 交易对方 | 股份支付对价 | 发行股份数量 |
|---|---|---|---|
| 1 | 彭开盛 | 39,675.00 | 50,670,498 |
| 2 | 谢吉平 | 23,478.80 | 29,985,699 |
| 3 | 陈照华 | 6,881.71 | 8,788,908 |
| 4 |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4,218.83 | 5,388,036 |
| 5 | 徐行国 | 4,108.78 | 5,247,480 |
| 6 | 顾军 | 3,633.37 | 4,640,316 |
| 7 | 刘鹏 | 2,528.50 | 3,229,252 |
| 合计 | 84,525.00 | 107,950,189 |
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汇绿生态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将随着发行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三)锁定期安排
谢吉平、刘鹏、徐行国、顾军、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汇绿生态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锁定期满后方可转让。
彭开盛以2025年2月通过增资方式获取标的公司股权(对应100.05万元注册资本)用于认购汇绿生态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锁定期满后方可转让。
除彭开盛于2025年2月获取标的公司的股权用于认购汇绿生态股份之外,彭开盛以其持有标的公司的其他部分股权用于认购汇绿生态股份,以及陈照华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汇绿生态的股份的锁定期及分批次解锁安排情况如下:
A、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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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高于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当期承诺净利润(以届时专项审核报告确定结果为准,下同),且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则彭开盛、陈照华可申请解锁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股份的 25%,解锁该等股份后方可转让。如未达到前述条件,则彭开盛、陈照华不得申请解锁。
B、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
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限内的第二个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高于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当期承诺净利润,且在第一个及第二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高于该两年承诺净利润,且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24个月,则彭开盛、陈照华可申请解锁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股份的 35%,解锁该等股份后方可转让。如未达到前述条件,则彭开盛、陈照华不得申请解锁。
C、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
如标的公司完成本次交易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期限内的三个会计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目标,或彭开盛、陈照华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如涉及),且自本次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则彭开盛、陈照华可申请解锁的股份为:通过本次交易所获股份的 100%-已补偿的股份(如涉及),解锁该等股份后方可转让。
除上述解锁安排之外,因彭开盛系汇绿生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期间同时应当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由于汇绿生态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期的安排。如果审核监管部门对股份锁定期有最新规定或监管要求,交易对方将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
(四)业绩承诺及奖励安排
1、业绩承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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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期是指标的资产交割完成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交割完成日当年度),即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总承诺期为三个会计年度。
2、业绩承诺净利润数
业绩承诺方承诺,武汉钧恒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18,300万元、23,163万元、29,228万元,三个会计年度合计承诺净利润数为70,691万元。
3、超额业绩奖励
如武汉钧恒在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三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过该三个会计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70,691万元的,则汇绿生态将对武汉钧恒的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予以奖励,奖励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奖励金额 = (三个会计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三个会计年度累积承诺净利润数70,691万元-汇绿生态对武汉钧恒的管理层及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并于业绩承诺期内确认为股份支付的费用)× 20%
以上奖励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112,700万元的 20%。
(五)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汇绿生态2025年度报告以及武汉钧恒的《审计报告》,2025年度,汇绿生态与武汉钧恒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相关财务指标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上市公司 | 标的公司×49% | 交易价格 | 指标选取标准 | 指标占比 |
|---|---|---|---|---|---|
| 资产总额 | 427,882.56 | 84,924.77 | 112,700.00 | 112,700.00 | 26.34% |
| 资产净额 | 162,807.07 | 34,075.24 | 112,700.00 | 112,700.00 | 69.22% |
| 营业收入 | 157,169.78 | 63,503.12 | - | 63,503.12 | 40.40% |
注:1、《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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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2、上表中计算指标占比时,选取交易金额与上市公司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进行比较。
据上表,武汉钧恒2025年度的资产净额和交易价格二者中的较高者占汇绿生态2025年度资产净额的比例高于 50%,且超过5,000万元,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方案所涉相关内容未发生其他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
根据汇绿生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本次交易的购买方汇绿生态的注册资本由784,164,678元变更为785,164,678元。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其他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各方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或者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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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已取得的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仍合法有效,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涉及如下情况发生了变化:
根据中审众环出具的《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审众环对汇绿生态2025年财务会计报告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汇绿生态最近一年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
五、本次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购买资产框架协议》《购买资产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修订稿中披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
因本次交易对手方之一彭开盛于2025年2月参与武汉钧恒增资时间与本次交易时间间隔较短,为更好的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彭开盛自愿调整其于2025年2月参与武汉钧恒增资所获取的股权用于认购汇绿生态股份的锁定期。同时,因汇绿生态实施了2025年度权益分派,导致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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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数量发生了变化。基于前述以及相关实际情况的变化,本次交易各方于2026年5月25日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彭开盛于2025年2月通过增资方式获取武汉钧恒股权(对应100.05万元注册资本)用于认购汇绿生态的股份的锁定期、本次交易其他对手方的锁定期以及协议的解除等事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汇绿生态与业绩承诺方于2026年5月25日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及奖励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业绩承诺、超额业绩奖励以及协议的解除等事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根据汇绿生态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上述情况外,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内容未发生其他变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满足后即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武汉钧恒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光电子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5G通信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通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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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除前述情况外,武汉钧恒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其他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解散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以及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8月,汇绿生态将其持有武汉钧恒 51% 的股权(对应3,747万元出资额)出质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借款3亿元,总期限为5年。2025年11月3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上述事项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质权登记编号为420199202510171。
根据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及企查查官网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上述股权质押事项之外,武汉钧恒的历史沿革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标的公司的子公司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工商档案、实缴资本银行回单等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的子公司智动飞扬已于2025年12月26日注销,子公司紫钧光恒的实缴资本由734.5万元增加至1,411.7647万元,子公司湖北钧恒的实缴资本由0元增加至3,900万元。
除上述情况外,武汉钧恒的子公司的基本信息未发生其他变化。
(四)标的公司的业务
1、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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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六、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情况”之“(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部分所述,武汉钧恒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变更,子公司智动飞扬已注销。
根据《审计报告》、武汉钧恒提供的花名册、固定资产清单等资料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查看,子公司湖北钧恒已投产运营,主营业务为以光模块、AOC和光引擎为主的光通信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况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未发生其他变化。
2、主要的业务资质证书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体系认证证书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子公司已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体系认证变更如下:
| 持有人 | 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限 | 发证机关 |
|---|---|---|---|---|
| 武汉钧恒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 | 11426E00197R001 | 至2029.1.29 |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武汉钧恒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11426S00173R001 | 至2029.01.29 | 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
| 武汉钧恒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 | 01225Q31036R0M | 至2028.12.18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 紫钧光恒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 | 01224Q30952R0M | 至2027.11.25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 湖北钧恒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认证) | 01225Q31036R0M-1 | 至2028.12.18 | 广州赛宝认证中心服务有限公司 |
除上述情况外,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主要业务资质证书未发生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没有超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范围,且已取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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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资质。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遵循重要性原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的主要关联方增加或更新情况如下:
| 序号 | 关联方 | 关联关系 |
|---|---|---|
| 1 | 宁波甬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李晓明之一致行动人李俊豪控制的公司 |
| 2 | 宁波甬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宁波甬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 3 | 安徽钧恒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钧恒参股45%的公司,系联营企业 |
| 4 |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钧恒参股30.98%的公司,系联营企业 |
| 5 | Tanlink Optics Malaysia Sdn Bhd | 武汉钧恒的联营企业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控制的公司 |
| 6 | 鄂州绿色环境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 汇绿生态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的联营公司 |
| 7 | 航电中和山东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山东新斯瑞持股54.98%,谢吉平担任董事的企业 |
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第一条规定:“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第36号准则中所指的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根据该规定,汇绿生态及其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为武汉钧恒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MICRO VIEW LINK SDN. BHD.及其报告期内控股股东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参照关联方进行披露。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8月,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MICRO VIEWLINK SDN. BHD.股权全部对外转让,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不再持有MICRO VIEWLINK SDN. BHD.股权。截至报告期末,ROSLAN BIN AFFANDI 不再持有MICRO VIEWLINK SDN.BHD.股权,曲凤霞不再在MICRO VIEWLINK SDN.BHD.任职。
2、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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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报告》及武汉钧恒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相关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钧恒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与销售情况
2025年度,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与销售情况如下:
①采购商品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2025 年度 |
|---|---|
|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 294.98 |
|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40.42 |
|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 | 1,865.48 |
| 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 | 203.27 |
| 合计 | 2,504.15 |
②出售商品
单位:万元
| 关联方 | 2025 年度 |
|---|---|
|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1,321.62 |
|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8.79 |
|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 | 759.96 |
| TRILIGHT OPTICS(MALAYSIA)SDNBHD. | 14,359.57 |
| MICRO VIEW LINK SDN.BHD. | 2,890.18 |
| 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 | 3,035.21 |
| 合计 | 22,385.33 |
(2)关联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武汉钧恒的创始股东彭开盛为武汉钧恒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武汉钧恒已结清前述担保对应的贷款,彭开盛已履行完毕相关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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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12月,关联方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 序号 | 债权人 | 保证人 | 主债权发生期间/保证额度有效期 | 保证期间 | 最高债权额/主债权金额 | 是否履行完毕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支行 | 汇绿生态 | 2025.10.31-2026.10.22 | 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25,000 | 否 |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汇绿生态 | 2025.7.30-2026.7.30 | 每笔(或每批或每期)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15,000 | 否 |
| 3 | 彭开盛 | 2025.11.13-2026.11.13 | 5,000 | 否 | ||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汇绿生态 | 2025.6.25-2026.6.24 | 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 5,000 | 否 |
(3)关联往来情况
2025年度,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情况如下:
①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12.31 |
|---|---|
| 应收账款: | |
| TRILIGHT OPTICS(MALAYSIA)SDNBHD. | 14,141.98 |
| 香港智涵科技有限公司 | 3,064.60 |
| MICRO VIEW LINK SDN.BHD. | 1,530.02 |
|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812.98 |
|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 | 520.96 |
|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 2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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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2025.12.31 |
|---|---|
|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4.90 |
| 合计 | 20,288.59 |
| 其他应收款: | |
|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6.88 |
|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 7.30 |
| 合计 | 14.18 |
②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2025.12.31 |
|---|---|
| 应付账款: | |
| 武汉信浩普瑞科技有限公司 | 242.51 |
|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 | 138.35 |
| 深圳市瑞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6.61 |
| 合计 | 387.47 |
| 其他应付款: | |
| 武汉信跃致科技有限公司 | 161.59 |
| 武汉瑞芯精密光通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2.37 |
| 合计 | 163.96 |
3、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与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1、不动产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及查询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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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的子公司湖北钧恒拥有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鄂(2025)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858号”,该地位于鄂州市鄂东大道以南、燕沙路以东,面积为 50,965.70 m²,使用期限自2025年11月10日起至2075年11月9日止,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2、承租的主要房屋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存在承租的3处用作员工宿舍的房屋已不再续租的情况,存在4处房屋租赁期限到期并续期的情况。续期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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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出租方 | 承租方 | 房屋坐落 | 面积(㎡) | 用途 | 租赁期限 | 租赁备案情况 |
|---|---|---|---|---|---|---|---|
| 1 | 武汉亿思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钧恒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3号电子厂房2层北面 | 1,221.00 | 生产 | 至2026.10.31 | 备案中 |
| 2 | 之寓商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 武汉钧恒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8号(A402等10间) | 584.72 | 员工宿舍 | 至2027.3.14 | / |
| 3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8号(国际青年公寓B区公寓楼3-1313) | 64.71 | 员工宿舍 | 至2026.6.9 | / | ||
| 4 | 武汉光谷保障性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康一路与富五路交叉口长江青年城3栋607等20间 | 909.20 | 员工宿舍 | 至2026.5.18(注) | / |
注:武汉钧恒与出租方正在续签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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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的机器设备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主要机器设备购买合同、发票及相关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度,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购买单台机器设备的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主要机器设备情况如下:
| 序号 | 机器设备名称 | 购买价格(万元) |
|---|---|---|
| 1 | 全自动装配流水线(QSFPDD&Q112) | 355 |
| 2 | 精密波形分析仪 | 204 |
根据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享有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未将该等机器设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
4、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清单,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查询清单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取得如下4项注册商标:
|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有效期 | |
|---|---|---|---|---|---|
| 类别 | 具体商品或服务 | ||||
| 1 | 86816798 | 38 | 光纤通信;通过光纤通信网络传送信息 | 至2036.02.27 | |
| 2 | 86800144 | 38 | 光纤通信;通过光纤通信网络传送信息 | 至2036.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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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商标名称 | 注册号 | 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 | 有效期 | |
|---|---|---|---|---|---|
| 类别 | 具体商品或服务 | ||||
| 3 | 86782747 | 38 | 光纤通信;通过光纤通信网络传送信息 | 至2036.02.27 | |
| 4 | 86772205 | 9 | 光学信号传输用缆;交换机;光电转换器;通信电缆;光缆;光通信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内部通信装置 | 至2036.02.27 |
(2)已获授权的专利权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专利权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查询清单,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查询清单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已获授权的3项实用新型专利已失效,已注销子公司智动飞扬所获20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已变更为武汉钧恒;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新增已获授权的专利权共有46项,其中,发明专利24项,实用新型21项,外观设计1项,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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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权人 | 类型 | 专利名称 | 发明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
| 1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硅光芯片及光引擎、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08496747 | 2025.06.24 | 2025.08.29 |
| 2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三维光纤阵列及 800GDR8 硅光模块 | 方文银;彭开盛 | 2024109528986 | 2024.07.16 | 2025.09.02 |
| 3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 800GDR8 硅光光模块及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4113343959 | 2024.09.24 | 2025.09.09 |
| 4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硅光芯片及 800G2×DR4 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08572011 | 2025.06.25 | 2025.09.09 |
| 5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硅光芯片及芯片级测试用光纤阵列、测试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08647198 | 2025.06.26 | 2025.09.19 |
| 6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 DR4 硅光芯片及 400G 硅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09350865 | 2025.07.08 | 2025.10.24 |
| 7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基于空芯光纤的 800GSR8 光模块 | 方文银;彭开盛;严雄武 | 2024112105968 | 2024.08.30 | 2025.10.31 |
| 8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低成本 800G2XFR4 硅光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4113260829 | 2024.09.23 | 2025.10.31 |
| 9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接收端及 1.6TFR4 光模块和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159179X | 2025.08.19 | 2025.11.11 |
| 10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大功率光源 COC、CPO 硅光光引擎及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2579278 | 2025.09.04 | 2025.11.11 |
| 11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接收端及 1.6T 光引擎和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3015342 | 2025.09.12 | 2025.11.11 |
| 12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纤阵列及其生产方法 | 方文银;彭开盛;严雄武 | 2025112811123 | 2025.09.09 | 2025.11.18 |
| 13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高度可调光模块测试工装 | 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 | 2025112531014 | 2025.09.03 | 2025.11.18 |
| 14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自动祛除产品部件表面沾污的方法 | 胡剑;索书伟;彭开盛 | 2024113524846 | 2024.09.26 | 2025.11.25 |
| 15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透镜及 QSFP56 封装 200GSR4 光模块 | 方文银;葛欣;邓溯平;周华;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3601175 | 2025.09.23 | 2025.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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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权人 | 类型 | 专利名称 | 发明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
| 16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角度检测装置及 400G 硅光光模块中光芯片角度检测方法 | 张峰;齐志峰;彭开盛 | 2025113439513 | 2025.09.19 | 2025.12.02 |
| 17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金丝球楔焊键合方法及 1.6T 硅光模块 | 方文银;周华;王坤;邓溯平;鲁丹;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4253348 | 2025.09.30 | 2025.12.05 |
| 18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接收端及 1.6T2×FR4 光引擎 | 方文银;葛欣;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4383727 | 2025.10.10 | 2025.12.05 |
| 19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插拔模块、CPO 模块及光插拔模块安装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3250516 | 2025.09.17 | 2025.12.12 |
| 20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梯田棱镜、光接收端及 1.6T2×FR4 光引擎 | 方文银;葛欣;严雄武;彭开盛 | 2025114320164 | 2025.10.09 | 2025.12.30 |
| 21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具有 Type-C 插头的连接器和数据线 | 陈照华;蒋军;金兴汇;唐凌峰 | 2020100691077 | 2020.01.21 | 2026.03.03 |
| 22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电模块的壳体结构、连接器、数据线及制造方法 | 蒋军;金兴汇;唐凌峰;陈照华 | 202010069101X | 2020.01.21 | 2026.03.03 |
| 23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光传输设备的测试工装 | 舒鑫;彭开盛 | 2022112945158 | 2022.10.21 | 2026.03.13 |
| 24 | 武汉钧恒 | 发明 | 一种 400GDR4 硅光芯片及光引擎和耦合方法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4113343925 | 2024.09.24 | 2026.03.13 |
| 25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MT 插芯及 1.6TSR8 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422884666X | 2024.11.25 | 2025.09.02 |
| 26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QSFPDD 光模块测试工装 | 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 | 2024225486234 | 2024.10.21 | 2025.09.02 |
| 27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MPO 防松脱卡扣 | 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 | 2024228154902 | 2024.11.18 | 2025.09.19 |
| 28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硅光光学胶非接触式点胶设备 | 张峰;刘阳 | 2024221739690 | 2024.09.04 | 2025.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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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权人 | 类型 | 专利名称 | 发明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
| 29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CPO 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2215919 | 2025.02.11 | 2025.12.30 |
| 30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800GDR8 硅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2324140 | 2025.02.13 | 2025.12.30 |
| 31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真空环境的蝶形光器件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2215726 | 2025.02.11 | 2025.12.30 |
| 32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气密封装光源器件及 CPO 硅光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5494711 | 2025.03.26 | 2026.01.13 |
| 33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高散热 OSFP 封装 1.6TSR8 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549475X | 2025.03.26 | 2026.01.13 |
| 34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800G2XFR4 硅光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5253109 | 2025.03.24 | 2026.01.27 |
| 35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800GDR8 硅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5246444 | 2025.03.24 | 2026.01.27 |
| 36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光纤阵列及光模块 | 张峰 | 2024232028993 | 2024.12.24 | 2026.01.30 |
| 37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外壳及 800GOSFP 光模块 | 彭蒙;齐志峰;彭开盛 | 202520422289X | 2025.03.11 | 2026.01.30 |
| 38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 800GDR8 硅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6638537 | 2025.04.09 | 2026.02.03 |
| 39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外壳与 PCB 板固定结构及 800GOSFP 光模块 | 彭蒙;齐志峰;彭开盛 | 2025204218983 | 2025.03.11 | 2026.02.03 |
| 40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防碰触误松脱卡扣 | 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 | 2025205763629 | 2025.03.28 | 2026.02.06 |
| 41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硅光芯片及光引擎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6177066 | 2025.04.02 | 2026.02.06 |
| 42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电磁屏蔽结构及 800GOSFP 光模块 | 彭蒙;齐志峰;彭开盛 | 2025204218945 | 2025.03.11 | 2026.02.06 |
| 43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拉环独立式拆装结构及光模块 | 辛怀战;齐志峰;彭开盛 | 2025207022325 | 2025.04.14 | 2026.03.03 |
| 44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用于数据中心非气密环境的发射光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7724347 | 2025.04.22 | 2026.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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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专利权人 | 类型 | 专利名称 | 发明人 | 专利号 | 申请日 | 授权公告日 |
|---|---|---|---|---|---|---|---|
| 器件 | |||||||
| 45 | 武汉钧恒 | 实用新型 | 一种便于贴片耦合的 DR4 硅光芯片及 400G 光模块 | 方文银;严雄武;彭开盛 | 2025207143796 | 2025.04.15 | 2026.03.03 |
| 46 | 武汉钧恒 | 外观设计 | 光模块(800GOSFP) | 彭蒙;齐志峰;彭开盛 | 2025301137405 | 2025.03.11 | 2025.10.24 |
注:(1)发明专利权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有效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算。(2)上述专利均为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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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已注销子公司智动飞扬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已变更为武汉钧恒,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拥有已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有15项,该15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著作权人 | 著作名称 | 登记号 | 登记日期 | 取得方式 |
|---|---|---|---|---|---|
| 1 | 武汉钧恒 | TLPGC850M100GSR4#001 软件系统 | 2025SR1756180 | 2025.9.11 | 原始取得 |
| 2 | 武汉钧恒 | 25G光模块调试2501 软件系统 | 2025SR1799044 | 2025.9.17 | 原始取得 |
| 3 | 武汉钧恒 | TLPACC800GOSFP#001 软件系统V1.0 | 2025SR1799056 | 2025.9.17 | 原始取得 |
| 4 | 武汉钧恒 | 100G光模块调试2501 软件系统V1.0 | 2025SR2136077 | 2025.11.3 | 原始取得 |
| 5 | 武汉钧恒 | 25G-1.6T 全速率光模块智能调试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165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6 | 武汉钧恒 | 400G光模块调试2501 软件系统V1.0 | 2026SR0262134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7 | 武汉钧恒 | TLP1310M800GOSFPDR8002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312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8 | 武汉钧恒 | TLP850M200GQSFPSR4#002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098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9 | 武汉钧恒 | TLP850M400GQDDSR4002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245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10 | 武汉钧恒 | TLP1310M800GOSFPDR8001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302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11 | 武汉钧恒 | TLP850M800GQDDSR8003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288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12 | 武汉钧恒 | TLP850M100GQSFPSR2#002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262123 | 2026-02-10 | 原始取得 |
| 13 | 武汉钧恒 | TLP850M400GQSFPSR4#003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348195 | 2026-02-28 | 原始取得 |
| 14 | 武汉钧恒 | TLP850M400GQSFPSR4#004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348001 | 2026-02-28 | 原始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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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武汉
钧恒 | 100-800G CMIS 协议光模块固件 FRT
调试#001 软件系统 V1.0 | 2026SR0348290 | 2026-02-28 | 原始取得 |
| --- | --- | --- | --- | --- | --- |
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均未发表。
(4)域名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域名证书,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取得的域名情况未发生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其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借款合同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入账凭证等资料以及经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单位:万元
| 借款主体 | 贷款银行 | 借款金额 | 借款期限 | 担保方式 |
|---|---|---|---|---|
| 武汉钧恒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武汉市直支行 | 3,500 | 2025.11.6-2026.11.6 | 汇绿生态保证 | |
| 2,000 | 2025.11.25-2026.11.25 | |||
| 1,100 | 2025.12.2-2026.12.2 | |||
| 9,204 | 2025.12.12-2026.12.12 | |||
| 1,500 | 2026.1.1-2027.1.1 | |||
| 1,000 | 2026.1.23-2027.1.23 | |||
| 1,600 | 2026.2.10-2027.2.10 | |||
| 4,500 | 2026.3.20-2027.3.20 | |||
| 武汉钧恒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武汉分行 | 5,000 | 2025.9.8-2026.9.7 | 汇绿生态保证 | |
| 4,500 | 2025.11.14-2026.11.13 | 彭开盛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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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钧恒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 | 3,000 | 2026.2.6-2027.2.1 | 无 |
|---|---|---|---|---|
| 武汉钧恒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1,500 | 2026.1.26-2027.1.25 | 无 |
| 武汉钧恒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1,302 | 2025.9.19-2026.7.31 | 汇绿生态保证 |
| 武汉钧恒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 | 4,500 | 2026.3.27-2027.3.26 | 汇绿生态保证 |
| 合计 | 44,206 |
2、主要客户
根据《审计报告》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武汉钧恒于2025年度的前五大客户名单如下:
| 时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
| 2025年度 | 1 | Coherent 及其关联方 |
| 2 | TRILIGHTOPTICS(MALAYSIA)SDNBHD. | |
| 3 | 京东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4 | 香港智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 |
| 5 | 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注:上表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主体的销售情况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对上表列示的客户进行访谈,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关联方之外,上表列示的客户与武汉钧恒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3、主要供应商
根据《审计报告》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武汉钧恒于2025年度的前五大供应商名单如下:
| 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
| 2025年度 | 1 | Coherent 及其关联方 |
| 2 | 深圳市巽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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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
| 3 | 深圳市恒泰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4 | 深圳市智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
| 5 | 上海隆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注:上表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主体的采购情况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对上表列示的供应商进行访谈,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关联方之外,上表列示的供应商与武汉钧恒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标的公司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1、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7-12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 增值税 | 以应税收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缴增值税 | 9%、13% |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5%、2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纳流转税额 | 7% |
| 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3%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应纳流转税额 | 2% |
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税收优惠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7-12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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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企查查官网、税务部门官网查询,2025年7-12月,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因重大税务违法违规行为而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4、财政补贴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武汉钧恒提供的政策依据文件、凭证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于2025年度当期收到的财政补贴为1,437.72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于上述年度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标的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环境保护情况
(1)湖北钧恒存在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①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万只光通信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审〔2026〕18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420712MAERHPJB9Q001Y)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现场查看,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的子公司湖北钧恒存在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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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依据上述规定,湖北钧恒因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事项存在被责令限期改正、被处以罚款的法律风险。
③根据湖北钧恒出具的书面说明,其正在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各项工作,包括现场监测、报告编制、邀请专家组现场评审等,该等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力争尽快完成验收工作。截至目前,湖北钧恒已完成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于2026年5月6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进行了公示,公示日期截至2026年6月2日。
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临空经济区大队于2026年4月2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自2025年7月30日至该说明出具日,湖北钧恒在鄂州市临空经济区内未发生违反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武汉钧恒的创始股东彭开盛于2026年4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子公司湖北钧恒因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事项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导致湖北钧恒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受到经济损失的,其将无条件对湖北钧恒进行全额补偿。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钧恒已完成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处于公示期中,且目前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上述事项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情况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子公司合肥紫钧、湖北钧恒均已办理固定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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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源排污登记。
(3)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生态环境部门官网查询,2025年7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或者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安全生产情况
根据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应急管理部门官网查询,2025年7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3、产品质量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武汉钧恒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市场监督部门官网查询,2025年7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武汉钧恒的资产、业务规模,本所律师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标准确定为:单项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武汉钧恒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诉讼、仲裁;且本部分所述之诉讼、仲裁系指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虽尚未发生但可预见的潜在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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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对武汉钧恒的常年法律顾问发出询证函并取得回函,到武汉钧恒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查询,核查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官网、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所在地法院官网等网站上查询,并经武汉钧恒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合规证明文件、营业外支出明细表以及武汉钧恒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市场监督、生态环境、住建、应急管理、社保与公积金等部门官网上查询,自2025年7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其子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
(十一)劳动用工
1、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花名册、相关凭证及其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武汉钧恒仍存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超过 10%,且该比例持续升高、用工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导致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情形。
2、根据武汉钧恒作出的说明,截至报告期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占用工总量的比例升高的原因为:一是武汉钧恒在鄂州设立子公司湖北钧恒作为生产基地,并计划将生产线陆续搬至鄂州,为避免出现因工作地点变更产生人员流失风险,武汉钧恒未将劳务派遣员工转为正式员工,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增加;二是湖北钧恒投产后,因所处地点较偏,周边无类似电子制造企业,导致存在招聘正式员工难度增大、员工到岗率及稳定性不足的问题,难以满足生产用工的需求,因此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引入劳务派遣员工,以保障生产运营连续性,进而导致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增加及比例升高。
武汉钧恒采取如下措施解决上述问题:第一,优化跨区域用工迁移方案,提前开展员工意向调研,配套完善通勤、住宿、补贴等激励政策,降低因厂区搬迁带来的人员流失与招聘压力,逐步推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员工有序转为正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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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优化用工结构;第二,拓宽正式员工招聘渠道,结合鄂州本地及周边区域人才特点,制定针对性招聘方案,强化校企合作、内部推荐、属地化招聘力度,提升正式工招聘效率与留存率;第三,规范外部人力资源合作管理,建立劳务派遣员工准入、考核与转正机制,在保障生产的同时,逐步降低对劳务派遣员工的依赖,提升用工合规性与团队稳定性;第四,完善鄂州厂区配套保障与员工关怀体系,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提升岗位吸引力,以缓解正式员工招聘难、入职意愿低的问题。
3、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鄂州市临空经济区经济发展局于2026年3月分别出具《无违规证明》,证明:截至证明出具日,武汉钧恒及子公司湖北钧恒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无欠费记录;主管部门未收到针对武汉钧恒及湖北钧恒的涉及员工社保的举报或投诉,武汉钧恒及湖北钧恒也未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调查或处罚。
武汉钧恒的创始股东彭开盛于2026年4月3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武汉钧恒因劳务派遣等相关事项引致任何纠纷、诉讼、仲裁,或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合法形式提出有关劳务派遣的合法权利要求,从而导致武汉钧恒及子公司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或受到经济损失的,其将无条件对武汉钧恒及子公司进行全额补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武汉钧恒正在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整改,且未因该事项受到行政处罚,该事项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处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武汉钧恒 49% 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武汉钧恒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转移,相关权利处理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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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汇绿生态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
2、本次交易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减少和规范汇绿生态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已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自《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该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汇绿生态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的除汇绿生态及其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汇绿生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自《法律意见书》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该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九、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运用
根据武汉钧恒提供的项目备案证、相关批复、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审批或备案程序更新如下:
1、2025年10月16日,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湖北钧恒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空经济区分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湖北钧恒受让坐落于鄂东大道以南、燕沙路以东的宗地,该宗地总面积为50,9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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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用途为一类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为1,606万元。2025年11月5日,湖北钧恒支付完毕前述土地出让价款,并于2025年12月15日取得“鄂(2025)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52858号”《不动产权证书》。
2、2025年10月29日,湖北钧恒取得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光通信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审(2025)63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原则同意按《报告表》明确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3、2025年12月31日,湖北钧恒取得鄂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湖北钧恒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0万只光通信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鄂州发改审批(2025)302号),认为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湖北钧恒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履行现阶段相关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合法有效。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汇绿生态作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巨潮资讯网,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汇绿生态就本次交易履行的主要信息披露义务情况如下:
1、2025年10月27日,汇绿生态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深交所根据相关规定,对汇绿生态报送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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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5年11月29日,汇绿生态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汇绿生态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问询函》,会同中介机构对《问询函》逐项落实以及逐项回复,并对《重组报告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同日,汇绿生态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等相关文件。
3、2025年12月23日,汇绿生态发布《关于延期回复<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根据深交所的进一步审核意见,汇绿生态需要对《问询函》进行修改、补充。为切实稳妥做好相关回复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汇绿生态向深交所申请延期,将自《问询函》回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不超过30日向深交所提交修订后的《问询函》回复文件。
4、2026年1月22日、2026年2月14日、2026年3月16日、2026年4月14日及2026年5月13日,汇绿生态分别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对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分别予以公告。
5、2026年5月27日,汇绿生态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并予以公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前述文件同时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汇绿生态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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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化,均具备提供服务的资格。
十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本次申请文件以及内部决策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申请文件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进行披露豁免,涉及披露豁免的信息主要系标的公司分速率产品单价和关联采购单价及报价情况,如披露该等信息将会导致标的公司与客户或供应商在商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上述信息豁免处理不影响投资者对标的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的了解,不会对投资者的决策判断构成重大障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符合《26号准则》《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各方依法有效存续,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专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关于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负责人:夏少林
经办律师:聂文君
聂文君
曹佳佳
曹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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