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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RON Annual Report 2014

Nov 13, 2014

52294_rns_2014-11-13_548281ff-370e-4b1b-9659-b2f5c25b39d8.pdf

Annu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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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 . . . . . . . . .

民國 103年度及 102年度

(股票代碼 3092)

公司地址: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69號

電 話: $(02)2792-8558$

$\sim 10^7$

鸿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民國103年度及10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封面 $\mathbf{1}$
目錄 $2 - 3$
三、 聲明書 $\overline{4}$
四、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5~\sim~6$
五、 合併資產負債表 $7 \sim 8$
六、 合併綜合損益表 9
$t$ , 合併權益變動表 10
入下 合併現金流量表 11
九、 合併財務報告附註 $12 - 51$
(一) 公司沿革 12
$(\equiv)$ 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12
$(\equiv)$ 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12 - 14$
(四) 重大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4 - 21$
(E) 重大會計判斷、估計及假設不確定性之主要來源 $21 - 22$
(六) 重要會計項目科目之說明 $22 - 36$
$(\pm)$ 關係人交易 36
$(\wedge)$ 質押之資產 37

(九)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37
(十) 重大之災害損失 37
(十一)重大之期後事項 37
(十二)其他 $38 - 42$
(十三)附註揭露事項 $43 - 50$
(十四)部門資訊 51

$\mathcal{L}{\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label{eq:2.1} \frac{1}{\sqrt{2}}\int_{\mathbb{R}^3}\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frac{1}{\sqrt{2}}\left(\frac{1}{\sqrt{2}}\right)^2.$

$\mathcal{L}^{\text{max}}{\text{max}}$ and $\mathcal{L}^{\text{max}}{\text{max}}$

$\hat{\mathcal{A}}$

$\label{eq:2.1} \frac{1}{\sqrt{2\pi}}\int_{0}^{\pi} \frac{1}{\sqrt{2\pi}}\left(\frac{1}{\sqrt{2\pi}}\right)^{2}d\mu$

$\frac{1}{2}$

$\frac{1}{2}$

$\ldots$ .

$\mathcal{L}_{\mathcal{A}}$

本公司民國103年度(自民國103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依「關係企業合併營業 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 司與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應納入編製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均相同,且關係 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於前揭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中均已揭露, 爰不再另行編 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特此聲明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104)財審報字第14003660號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公鑒: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3年12月31日及102年12月31日之合併 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3年及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 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合併財務報告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 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合併財務報告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 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合併財務報告所採用之會 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合併財務報告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 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民國103年12月31日及民國102 年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民國103年及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合併財務績效 與合併現金流量。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3年度及102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並經本會計師 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所 資 誠 聯 計 師 事 務 兵漢期 12. 會計師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 (90)台財證(六)字第157088號 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58257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103
12
31
$\boxminus$
12
102

31
$\Box$

附註 $\%$
$\frac{0}{2}$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一) \$ 187,910 $\overline{7}$ 86,846
$\boldsymbol{\theta}$
$\overline{4}$
1147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一流動 六(二) 101,840 $\overline{4}$ 99,152 $\overline{4}$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1,917 1,453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860,535 32 665,494 28
1200 其他應收款 16,561 $\mathbf{1}$ 16,233 $\mathbf{1}$
130X 存貨 六(四) 523,370 20 456,321 20
1410 預付款項 23,839 $\mathbf{1}$ 25,531 1
1470 其他流動資產 15,925 44,976 $\overline{2}$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1,731,897 65 1,396,006 60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及八 603,315 23 628,203 $27\,$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六)及八 265,713 10 267,842 11
1780 無形資產 9,965 7,20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一) 10,353 11,152 $\mathbf{1}$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七)(十一)及八 40,412 $\boldsymbol{2}$ 31,093 $\mathbf 1$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929,758 35 945,491 40
1XXX 資產總計 2,661,655 100 2,341,497
\$
100

(續次頁)

單位:新台幣仟元

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3
12

31
$\Box$
$\%$
102

12
31
$\Box$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八) \$ 809,076 30 $\boldsymbol{\mathsf{S}}$ 561,544 24
2150 應付票據 52
2170 應付帳款 226,852 9 293,984 12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九) 143,001 5 140,483 6
2230 當期所得稅負債 3,766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六(十)及八 18,623 $\mathbf{1}$ 18,346 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201,318 45 1,014,409 43
非流動負債
2540 長期借款 六(十)及八 209,722 $\,$ 8 $\,$ 176,389 8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一) 62,562 $\overline{c}$ 50,976 2
2640 應計退休金負債 六(十一) 1,141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2,095 2,095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275,520 10 229,460 10
2XXX 負債總計 1,476,838 55 1,243,869 53
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3110 普通股股本 六(十二) 638,247 24 638,247 27
資本公積
3200 資本公積 六(十三) 336,852 13 336,852 14
保留盈餘 六(十四)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59,298 $\overline{2}$ 59,298 $\sqrt{3}$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46,733 2 46,733 $\sqrt{2}$
3350 未分配盈餘 74,235 3 8,985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六(十五) 33,015 1 11,076 $\mathbf{I}$
3500 庫藏股票 六(十二)(十五) 3,563) $-$ ( 3,563)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
1,184,817 45 1,097,628 47
3XXX 權益總計 1,184,817 45 1,097,628 47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 九
承諾
重大期後事項 十一
負債及權益總計 \$ 2,661,655 100 \$ 2, 341, 497 100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魯憶萱

會計主管:徐國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每股盈餘(虧損)為新台幣元外)

103 102
項目 附註 % $\overline{\%}$
4000 營業收入 \$ 2, 113, 419 100 \$ 1,692,595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四)(二十) $1,823,646$ ) ( $86)$ ( $1,514,106$ $($ 89)
5950 營業毛利淨額 289,773 14 178,489 11
營業費用 六(二十)
6100 推銷費用 $61,221)$ ( $3)$ ( $54,052$ ) ( 3)
6200 管理費用 $116,888$ $()$ $5)$ ( $114,308$ ) ( 7)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39,725$ )( $2)$ ( $40,920$ ) ( 2)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217,834$ )( 10 0 $209, 280$ ) ( 12)
6500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六(六)(十六) 28,460 1 7,956
6900 營業利益(損失) 100,399 5 $22,835$ )( 1)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七) 5,719 6,069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十八) 2,804) $-$ ( 3,423)
7050 財務成本 六(十九) $16,981$ )( $1)$ ( $12,019$ $($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14,066$ ) ( $1)$ ( $9,373$ )( 1)
7900 税前淨利(淨損) 86,333 4( $32,208$ ) ( 2)
7950 所得稅(費用)利益 六(二十一) $19,394$ )( 1) 4,396
8200 本期淨利(淨損) \$ 66,939 $\overline{3}$ $($ \$ $27,812$ $($ 2)
其他綜合(損)益 六(十五)(二十
$-)$
8310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
算之兌換差額 \$ 26,433 1 \$ 39,560 2
8360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失 2,035)
8399 與其他綜合損益組成部分
相關之所得稅 4,148) 6,725)
8300 本期其他綜合利益之稅後淨
$\frac{1}{2}$ 20,250 \$ 32,835 2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87,189 \$ 5,023
淨利(損)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 66,939 3( $27,812$ ) ( 2)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87,189 $\overline{4}$ \$ 5,023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六(二十二)
9750 基本每股盈餘(虧損) \$ $1.05$ (\$) 0.44)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10~$

經理人:魯憶萱

san
Sal

會計主管:徐國晃

鴻碩 民國 103年及



12

日本

Ш
$+$
51

單位:新台幣仟元
$\overline{\mathcal{L}}$ $\sqrt{}$

普通股股本
資本公積

法公
餘積
特公

餘積





外財算
國構換差
表換額

運報兒
營務之






$\overline{31}$

$\ensuremath{\mathsf{B}} \xspace \not\subseteq 12$
102年1月1日餘額
月1
$102 + 1$
638,247
$\leftrightarrow$
$\varphi$ 355,893 \$ 59,298 $\varphi$ 46,733 $\leftrightarrow$ 36,797 $\mathfrak{S}$ 21,759) $\mathbf{\hat{e}}$ 3,563) \$1,111,646
101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資本公積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四) 19,041 $\mathbf{I}$ 19,041)
102年度净损 27,812) $\mathbf{I}$ 27,812)
102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star$ (+ $\pm$ ) ٠ 32,835 r 32,835
日餘額
102年12月31
638,247
336,852 59,298 $\leftrightarrow$ 46,733 $\leftrightarrow$ 8,985 $\Theta$ 11,076 3,
اھ
563) ,097,628
SA
Щ
$\overline{31}$

至12
$\Box$
103年1月1
103年1月1日餘額 638,247
$\leftrightarrow$
$\leftrightarrow$ 336,852 $\Theta$ 59,298 $\Theta$ 46,733 $\varphi$ 8,985 $\leftrightarrow$ 11,076 $\mathfrak{S}$ 3,563) \$1,097,628
103年度净利 $\blacksquare$ $\mathbf{I}$ 66,939 Ţ 66,939
103年度其他綜合損益 $\dot{\tau}(\dagger)$
$+ \dot{\lambda}(\dagger \pm \dot{z})$
$\mathbf{I}$ r 1,689) 21,939 ı. 20,250
103年12月31日餘額 638,247
$\leftrightarrow$
$\leftrightarrow$ 336,852 $\Theta$ 59,298 $\Theta$ 46,733 $\leftrightarrow$ 74,235 $\Theta$ 33,015 $\Theta$ 3,563) 1,184,817
$\Theta$

SHS 國味

會計主管:徐國晃

經理人:魯憶萱

FM

董事長:張利榮

$~10~$

鴻碩精密 中胚份 相限公司及子公司

現日
澁量


民國 103年及102年工月上日至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3
102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合併稅前淨利(淨損)
調整項目
\$ 86,333 ( 32,208)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
攤銷費用
存貨跌價損失
處分不動產、廠房設備損失
利息收入
利息費用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六(五)(六)(二十)
六(二十)
六(四)
六(十八)
六(十七)
六(十九)
75,883
3,873
232
2,602
$4,327$ ) (
16,981
77,567
4,457
3,607
2,744
2,083)
12,019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應收帳款
其他應收款
存貨
預付款項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464) (
195,320) (
2,125)
66, 254)
1,692
28,763
2,257)
175)
67,837)
4,598
119,754)
809)
32,369)
1,984)
應付票據
應付帳款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
支付利息
收取利息
支付所得稅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left($ $52)$ (
67,132)
1,457
277
119,838)
15,920)
5,293
14,274)
144,739)
$2,399$ )
109,286
6,636
1,187
37,517)
11,921)
1,427
48,011)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出售固定資產價款
購置無形資產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預付設備款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一流動增加
六(五) 38,759) (
2,228
$5,710)$ (
427
10,310)
2,688)
54,812)
35,915)
3,809
1,124)
2,331
1,511)
9,471
99,152)
122,09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發放現金股利
償還長期借款
舉借長期借款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匯率影響數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增加(減少)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十四) \$ 247,532
16,667)
50,000
280,865
19,750
101,064
86,846
187,910
\$ 115,409
19,041)
6,944)
89,424
10,922
69,756)
156,602
86,846

後附合併財務報告附註為本合併財務報告之一部分,請併同參閱。

經理人:魯憶萱

會計主管:徐國晃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除特別註明者外)

一、公司沿革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成立於民國 80年12月,原名高而 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6月更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自民 國 99年5月11日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營業處所掛牌上櫃。本 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簡稱「本集團」)主要營業項目為製造、銷售各種電腦連接線 及雷腦週邊產品。

二、通過財務報告之日期及程序

本合併財務報告已於民國104年3月24日經董事會通過發布。

  • 三、新發布及修訂準則及解釋之適用
  • (一)已採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 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無。

(二)尚未採用金管會認可之新發布、修正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影響

依據金管會民國103年4月3日金管證審字第1030010325號令,上市、上櫃 及興櫃公司應自民國104年起全面採用經金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2013年版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不包含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及民國 104年起適用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統稱「2013年版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新發布、修正及修訂之準則及解釋彙列如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 民國99年7月1日
比較揭露對首次採用者之有限度豁免」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嚴重高度通貨膨脹及首次採
民國100年7月1日
用者固定日期之移除」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號之修正「政府貸款」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金融資產之移轉」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0年7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7號之修正「揭露一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 民國102年1月1日
之互抵」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合併財務報表」
民國102年1月1日
(投資個體於民國103年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聯合協議」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2號「對其他個體之權益之揭露」
1月1日生效)
民國102年1月1日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3號「公允價值衡量」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之表達」 民國101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之修正「遞延所得稅:標的資產之回收」 民國101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訂「員工福利」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訂「單獨財務報表」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民國102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之修正「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互抵」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0號「露天礦場於生產階段之剝除成本」 民國102年1月1日
2010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0年1月1日
2009-2011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2年1月1日

經評 估 後本 集 團認 為除 下 列各 項 外, 適用 2013 年 版 IFRSs 將 不 致對 本 集團 造 成重 大 變動 :

1.國 際 會計 準 則 第 1 號 「 財務 報 表之 表 達」

該準 則 修正 其 他綜 合損 益 之表 達 方式,將列 示 於其 他 綜 合損 益 之項 目 依性 質 分類 為「後 續 不重 分類 至 損益 」及「 後續 將 重分 類 至損 益」兩 類別。該 修 正 同時 規 定以 稅 前金 額列 示 之其 他 綜合 損益 項 目,其 相 關 稅額 應 隨前 述 兩類 別 予以 單 獨列 示 。本 集團 將 依該 準 則改 變綜 合 損益 表 之表 達方 式 。

2.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2 號 「對 其 他 個體 之 權益 之 揭露 」

該準 則 整合 各 號準 則對 企 業所 持 有子 公司、聯 合 協議、關聯 企 業及 未 納入 合 併報 表 之結 構 型個 體之 權 益之 揭 露規 定,並要 求 揭露 相 關資 訊。本 集團 將 依 該準 則 增加 有 關合 併個 體 及未 合 併個 體之 資 訊揭 露 。

3.國 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第 13 號 「公 允 價 值衡 量 」

該準 則 定義 公 允價 值為:於 衡 量日,市場 參 與者 間 在有 秩序 之 交易 中 出售 資 產所 能 收取 或 移轉 負債 所 須支 付 之價 格。建立 公 允價 值 衡量 之 架構,須 以 市 場參 與 者之 觀 點;對於 非 金融 資 產之 衡量 須 基於 最 高及 最佳 使 用狀 態;並 規 範公 允 價值 衡 量相 關揭 露。經評 估 該 準則 對 本集 團 財務 狀況 與 經營 結 果無 重 大影 響 ,並 將 依規 定增 加 公允 價 值衡 量相 關 揭露 。

經評 估 適用 2013 年 版 IFRSs 預 估 對本 集團 民國 103 年度 合併 財 務報 告 並無 重 大影 響 。

(三)國際 會 計準 則 理事 會已 發 布但 尚 未經 金管 會 認可 之 國際 財務 報 導準 則 之影 響

下表 彙 列國 際 會計 準則 理 事會 已 發布 但尚 未 納入 金 管會 認 可 2013 年 版 IFRSs 之新 發 布、 修 正及 修訂 之 準則 及 解釋 :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新發布/修正/修訂準則及解釋 發布之生效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 民國107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投資者 民國105年1月1日
與其關聯企業或合資間之資產出售或投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0號、第12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之修正 民國105年1月1日
「投資個體:合併例外之適用」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1號之修正「收購聯合營運權益之會計處 民國105年1月1日
理」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4號「管制遞延帳戶」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 民國106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之修正「揭露計畫」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38號之修正「折舊及攤銷可接受方法之 民國105年1月1日
釐清」
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及第41號之修正「農業:生產性植物」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之修正「確定福利計畫:員工提撥」 民國103年7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27號之修正「單獨財務報表下之權益法」 民國105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之修正「非金融資產可回收金額之揭露」 民國103年1月1日
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之修正「衍生工具之合約更替及避險會計之 民國103年1月1日
繼續」
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21號「公課」 民國103年1月1日
2010-2012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1-2013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3年7月1日
2012-2014年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改善 民國105年1月1日































,

四、 重大 會 計政 策 之彙 總說 明

相關 影 響待 評 估完 成時 予 以揭 露 。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所 採 用 之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說 明 如 下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此 等 政 策 在所 有 報導 期 間一 致地 適 用。

(一)遵循 聲 明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依 據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與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報 導 準則、國 際 會計 準 則、解釋 及 公告 解 釋( 以下 簡 稱 IFRSs)編製 之 合 併 報告 。

(二)編製 基 礎

1.除 下 列重 要 項目 外, 本 合併 財 務報 告係 按 歷史 成 本編 製:

  • (1)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及 負 債 (包 括 衍 生工 具)。
  • (2)按退 休 基金 資 產 加計 未 認列 前 期服 務成 本 與未 認 列精 算損 失,減 除 未認 列精 算 利益 與 確定 福利 義 務現 值 之淨 額認 列 之確 定 福利 負債 。

2.編 製 符 合 金 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 解 釋 及 解 釋 公 告(以下 簡 稱 IFRSs)之財 務 報告 需 要使 用一 些 重要 會 計估 計,在 應 用本 集 團 的 會 計 政 策 過 程 中 亦 需 要 管 理 階 層 運 用 其 判 斷 , 涉 及 高 度 判 斷 或 複 雜 性 之 項目 , 或涉 及 合併 財務 報 告之 重 大假 設及 估 計之 項 目, 請詳 附 註五 說 明。

(三)合併 基 礎

1.合 併 財務 報 告編 製原 則

  • (1)本集 團 將所 有 子 公司 納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編 製之 個 體。子公 司 指本 集 團有 權 主 導 其 財 務 及 營 運 政 策 之 所 有 個 體 ( 包 括 特 殊 目 的 個 體 ), 一 般 係 直 接或 間 接持 有 其超 過 50%表決 權 之股 份。 在 評估 本 集團 是否 控 制另 一 個 體時,已 考 量目 前 可執 行 或可 轉 換潛 在表 決 權之 存 在及 影響。子 公 司自 收購 日( 即 本集 團 取得 控 制之 日)起 全面 合 併,於喪 失 控制 之 日起 停 止 合併 。
  • (2)集團 內 公司 間 之 交易、餘 額 及未 實 現損 益 業已 銷 除。子公 司 之會 計 政策 已作 必 要之 調 整, 與本 集 團採 用 之政 策一 致 。
  • (3)損益 及 其他 綜 合 損益 各 組成 部 分歸 屬於 母 公司 業 主及 非控 制 權益;綜 合 損益 總 額亦 歸 屬於 母公 司 業主 及 非控 制權 益,即 使 非控 制權 益 因而 成 為 虧損 餘 額。
  • 2.列 入 合併 財 務報 告之 子 公司 :
投資公司 子公司 所持股權百分比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說明
本公司 富如海全球控
股有限公司
投資業務及商
品貿易
100.00 100.00
富如海全球控股
有限公司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
生產經營銅品
、電腦連接線
、訊號線及電
腦週邊產品等
100.00 100.00
富如海全球控股
有限公司
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
各種電腦訊號
線之加工
100.00 100.00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司
蘇州上鴻電子
貿易有限公司
商品買賣貿易 100.00 100.00
  • 3.未 列 入合 併 財務 報告 之 子公 司 :無 。
  • 4.子 公 司會 計 期間 不同 之 調整 及 處理 方式 : 無。
  • 5.子 公 司將 資 金移 轉予 母 公司 之 能力 受重 大 限制 : 無。

(四)外幣 換 算

本 集 團 內 每 一 個 體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列 之 項 目 , 均 係 以 該 個 體 營 運 所 處 主 要 經 濟 環 境 之 貨 幣 ( 即 功 能 性 貨 幣 ) 衡 量 。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係 以 本 公 司 之 功 能 性 貨 幣「 新 台幣 」 作為 表達 貨 幣列 報 。

  • 1.外 幣 交易 及 餘額
  • (1)外幣 交 易採 用 交 易日 或 衡量 日 之即 期匯 率 換算 為 功能 性貨 幣,換 算 此等 交易 產 生之 換 算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 (2)外幣 貨 幣性 資 產 及負 債 餘額,按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 即期 匯率 評 價調 整,因 調整 而 產生 之 換算 差額 認 列為 當 期損 益。
  • (3)外幣 非 貨幣 性 資 產及 負 債餘 額,屬 透過 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衡 量 者,按資 產 負債 表 日之 即 期匯 率評 價 調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認 列 為當 期 損 益;屬 透 過 其他 綜 合損 益 按公 允 價值 衡量 者,按 資產 負 債表 日 之即 期 匯 率評 價 調整,因 調 整而 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認 列 於其 他 綜合 損益 項 目;屬非 按公 允 價值 衡 量者 ,則 按 初始 交 易日 之歷 史 匯率 衡 量。
  • (4)與借 款 和現 金 及 約當 現 金有 關 之兌 換損 益 在損 益 表之 其他 收 入列 報。所 有 其 他 兌 換 損 益 依 其 主 要 組 成 性 質 在 損 益 表 之 其 他 收 益 及 費 損 淨 額 列 報。
  • 2.國 外 營運 機 構之 換算

功 能 性 貨 幣 與 表 達 貨 幣 不 同 之 所 有 集 團 個 體 、 關 聯 企 業 及 聯 合 控 制 個 體 , 其經 營 結果 和 財務 狀況 以 下列 方 式換 算為 表 達貨 幣 :

  • A .表 達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資 產 及 負 債 係 以 該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之 收 盤 匯 率換 算 ;
  • B.表 達 於每 一 綜合 損益 表 之收 益 及費 損係 以 當期 平 均匯 率換 算 ;及
  • C.所 有 因換 算 而產 生之 兌 換差 額 認列 為其 他 綜合 損 益。
  • (五)資產 負 債區 分 流動 及非 流 動之 分 類標 準
  • 1.資 產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資 產: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實 現 該資 產, 或 意圖 將 其出 售或 消 耗者 。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實現 者 。
    • (4)現金 或 約當 現 金,但 於 資產 負 債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 個月 交換 或 用以 清 償負 債受 到 限制 者 除外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資產 分類 為 非流 動 。

  • 2.負 債 符合 下 列條 件之 一 者, 分 類為 流動 負 債:
  • (1)預期 將 於正 常 營 業週 期 中清 償 者。
  • (2)主要 為 交易 目 的 而持 有 者。
  • (3)預期 於 資產 負 債 表日 後 十二 個 月內 到期 清 償者 。
  • (4)不能 無 條件 將 清 償期 限 遞延 至 資產 負債 表 日後 至 少十 二個 月 者。負 債之 條款,可 能 依交 易 對方 之 選擇,以 發 行權 益 工具 而 導致 清償 者,不 影響 其分 類 。
  • 本集 團 將所 有 不符 合上 述 條件 之 負債 分類 為 非流 動 。

(六)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約 當 現 金 係 指 短 期 並 具 高 度 流 動 性 之 投 資 , 該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成 定 額 現 金 且 價 值 變 動 之 風 險 甚 小 。 定 期 存 款 符 合 前 述 定 義 且 其 持 有 目 的 係 為 滿 足 營 運 上 之短 期 現金 承 諾者 ,分 類 為約 當 現金 。

  • (七)放款 及 應收 款
    1. 應收 帳 款

係 屬 原 始 產 生 之 放 款 及 應 收 款 ,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就 商 品 銷 售 或 服 務 提 供 所 產 生 之 應 收 客 戶 款 項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扣 除 減 損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收 帳 款 , 因折 現 影響 不 重大 ,後 續 以原 始 發票 金額 衡 量。

    1. 無活 絡 市場 之 債券 投資
  • (1)係屬 非 原始 產 生 之放 款 及應 收 款,係指 無 活絡 市 場公 開報 價,且 具固 定 或可 決 定收 取 金額 之債 券 投資 , 且同 時符 合 下列 條 件者 :
    • A.未 分 類為 透 過損 益按 公 允價 值 衡量 。
    • B.未 指 定為 備 供出 售。
    • C.未 因 信用 惡 化以 外之 因 素,至 持 有 人可 能 無法 回 收幾 乎所 有 支原 始 投 資 。
  • (2)本 集 團 對 於 符 合 交 易 慣 例 之 無 活 絡 市 場 之 債 券 投 資 係 採 用 交 易 日 會 計。
  • (3)本集 團 持有 之 無 活絡 市 場之 債 券投 資為 不 符合 約 當現 金之 定 期存 款,因 持有 期 間短 折 現之 影響 不 重大 , 係以 投資 金 額衡 量 。
  • (八)金融 資 產減 損
    1. 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 評 估 是 否 已 經 存 在 減 損 之 任 何 客 觀 證 據 , 顯 示 某 一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於 原 始 認 列 後 發 生 一 項 或 多 項 事 項 ( 即 「 損 失 事 項 」 ) , 且 該 損 失 事 項 對 一 金 融 資 產 或 一 組 金 融 資 產 之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具有 能 可靠 估 計之 影響 。
    1. 本集 團 用以 決 定是 否存 在 減損 損 失之 客觀 證 據的 政 策如 下:

(1)發行 人 或債 務 人 之重 大 財務 困 難;

(2)違約 , 諸如 利 息 或本 金 支付 之 延滯 或不 償 付。

  1. 本 集 團 經 評 估 當 已 存 在 減 損 之 客 觀 證 據 , 且 已 發 生 減 損 損 失 時 , 按 以 下 各 類別 處 理:

以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 係 以 該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與 估 計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按 該 金 融 資 產 原 始 有 效 利 率 折 現 之 現 值 間 之 差 額 ,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於 當 期 損 益 。 當 後 續 期 間 減 損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 且 該 減 少 能 客 觀 地 與 認 列 減 損 後 發 生 之 事 項 相 連 結 , 則 先 前 認 列 之 減 損 損 失 在 未 認 列 減 損 情 況 下 於 迴 轉 日 應 有 之 攤 銷 後 成 本 之 限 額 內 於 當 期 損 益 迴 轉 。 認 列 及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之 金 額 係 藉 由備 抵 帳戶 調 整資 產之 帳 面金 額 。

(九)應收 租 賃款 /租 賃(出租 人)

營 業 租 賃 之 租 賃 收 益 扣 除 給 予 承 租 人 之 任 何 誘 因 , 於 租 賃 期 間 內 按 直 線 法 攤 銷認 列 為當 期 損益 。

(十)存貨

存 貨 按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衡 量 , 成 本 依 加 權 平 均 法 決 定 。 製 成 品 及 在 製 品 之 成 本 包 括 原 料 、 直 接 人 工 、 其 他 直 接 成 本 及 生 產 相 關 之 製 造 費 用 ( 按 正常 產 能分 攤),惟 不包 括 借款 成 本。比較 成 本與 淨 變現 價值 孰 低時,採 逐 項 比 較 法 , 淨 變 現 價 值 係 指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之 估 計 售 價 減 除 至 完 工 尚 須 投 入 之估 計 成本 及 相關 變動 銷 售費 用 後之 餘額 。

  • (十 一)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 1.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係 以 取 得 成 本 為 入 帳 基 礎 , 並 將 購 建 期 間 之 有 關 利 息 資本 化 。
  • 2.後 續 成 本 只 有 在 與 該 項 目 有 關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團 , 且 該 項 目 之 成 本 能 可 靠 衡 量 時 , 才 包 括 在 資 產 之 帳 面 金 額 或 認 列 為 一 項 單 獨 資 產 。 被 重 置 部 分 之 帳 面 金 額 應 除 列 。 所 有 其 他 維 修 費 用 於 發 生 時 認 列 為 當 期損 益 。
  • 3.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不 提 列 折 舊 外 。 其 他 按 估 計 耐 用 年 限 以 直 線 法 計 提 折 舊 。 不 動 產 、 廠 房 及 設 備 各 項 組 成 若 屬 重 大, 則 單獨 提 列折 舊。
  • 4.本 集 團 於 每 一 財 務 年 度 結 束 日 對 各 項 資 產 之 殘 值 、 耐 用 年 限 及 折 舊 方 法 進 行 檢 視 , 若 殘 值 及 耐 用 年 限 之 預 期 值 與 先 前 之 估 計 不 同 時 , 或 資 產 所 含 之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之 預 期 消 耗 型 態 已 有 重 大 變 動 , 則 自 變 動 發 生 日 起 依 國 際 會 計準 則第 8 號「 會 計政 策 、會 計 估計 變動 及 錯誤 」 之會 計估 計 變動 規 定處 理。

各項 資 產之 耐 用年 限如 下:

2 0 ~ 5 0
2 ~ 1 0
2 ~ 1 0
2 ~ 1 0

(十 二)投資 性 不動 產

投 資 性 不 動 產 以 取 得 成 本 認 列 , 後 續 衡 量 採 成 本 模 式 。 除 土 地 外 , 按 估 計 耐用 年 限以 直 線法 提列 折 舊, 耐 用年 限 為 50 年 。

(十 三)無形 資 產

電腦 軟 體以 取 得成 本認 列 ,依 直 線法 按估 計 耐用 年 限 1~ 5 年 攤 銷。

(十 四)非金 融 資產 減 損

本 集 團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針 對 有 減 損 跡 象 之 資 產 , 估 計 其 可 回 收 金 額 , 當 可 回 收 金 額 低 於 其 帳 面 價 值 時 , 則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 可 回 收 金 額 係 指 一 項 資 產 之 公 允 價 值 減 出 售 成 本 或 其 使 用 價 值 , 兩 者 較 高 者 。 除 商 譽 外 , 當 以 前 年 度 已 認 列 資 產 減 損 之 情 況 不 存 在 或 減 少 時 , 則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 惟 迴 轉 減 損 損 失 而 增 加 之 資 產 帳 面 金 額 , 不 超 過 該 資 產 若 未 認 列 減 損 損 失 情 況 下 減 除 折舊 或 攤銷 後 之帳 面金 額 。

(十 五)借款

借 款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金 額 衡 量 , 後 續 就 扣 除 交 易 成 本 後 之 價 款 與 贖 回 價 值 之 任 何 差 額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於 借 款 期間 內 衡量 。

(十 六)應付 帳 款及 票 據

應 付 帳 款 及 票 據 係 在 正 常 營 業 過 程 中 自 供 應 商 取 得 商 品 或 勞 務 而 應 支 付 之 義 務 。 於 原 始 認 列 時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 後 續 採 有 效 利 息 法 按 攤 銷 後 成 本 衡 量 。 惟 屬 未 付 息 之 短 期 應 付 帳 款 , 因 折 現 影 響 不 重 大 , 後 續 以 原 始 發 票 金 額衡 量 。

  • (十 七)員工 福 利
  • 1.短 期 員工 福 利

短 期 員 工 福 利 係 以 預 期 支 付 之 非 折 現 金 額 衡 量 , 並 於 相 關 服 務 提 供 時 認 列為 費 用。

  • 2.退 休 金
  • (1)確定 提 撥計 畫

對於 確 定提 撥 計畫,係依 權 責發 生 基 礎將 應 提撥 之 退休 基金 數 額認 列 為當 期 之退 休 金成 本。預 付 提撥 金 於 可退 還 現金 或 減少 未來 給 付之 範 圍內 認 列為 資 產。

  • (2)確定 福 利計 劃
  • A.確 定 福 利 計 劃 下 之 淨 義 務 係 以 員 工 當 期 或 過 去 服 務 所 賺 得 之 未 來 福利 金 額折 現 計算,並以 資 產負 債 表日 之確 定 福利 義 務現 值減 除 計 畫資 產 之公 允 價值 及未 認 列之 前 期服 務成 本。確定 福 利淨 義務 每 年 由精 算 師採 用 預計 單位 福 利法 計 算,折 現率 則 參考 資 產負 債表 日 與 確 定 福 利 計 畫 之 貨 幣 及 期 間 一 致 之 高 品 質 公 司 債 之 市 場 殖 利 率 決 定 ; 在 此 類 債 券 無 深 度 市 場 之 國 家 , 係 使 用 政 府 公 債 (於 資 產 負 債 表日 )之 市 場殖 利 率 。
  • B.確 定 福 利 計 畫 產 生 之 精 算 損 益 係 於 發 生 當 期 認 列 於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 C.前 期 服務 成 本屬 立即 既 得者,則 相 關費 用 立即 認 列為 損益;非 屬立 即既 得 者, 則 以直 線法 於 平均 既 得期 間認 列 為損 益 。

3.員 工 分紅 及 董監 酬勞

員 工 分 紅 及 董 監 事 酬 勞 係 於 具 法 律 或 推 定 義 務 且 金 額 可 合 理 估 計 時 , 認 列 為 費 用 及 負 債 。 嗣 後 股 東 會 決 議 實 際 配 發 金 額 與 估 列 金 額 有 差 異 時 , 則 按 會 計 估 計 變 動 處 理 。 另 本 集 團 係 以 財 務 報 告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股 東 會 決 議 日 前 一 日 之 每 股 公 允 價 值 , 並 考 慮 除 權 除 息 影 響 後 之 金 額 , 計 算 股 票 紅利 之 股數 。

(十 八)所得 稅

  • 1.所 得 稅 費 用 包 含 當 期 及 遞 延 所 得 稅 。 除 與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之 項 目 有 關 之 所 得 稅 分 別 列 入 其 他 綜 合 損 益 或 直 接 列 入 權 益 外 所 得 稅係 認 列於 損 益。
  • 2.本 集 團 依 據 營 運 及 產 生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所 在 國 家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之 稅 率 計 算 當 期 所 得 稅 。 管 理 階 層 就 適 用 所 得 稅 相 關 法 規 定 期 評 估 所 得 稅 申 報 之 狀 況 , 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根 據 預 期 須 向 稅 捐 機 關 支 付之 稅 款估 列 所得 稅負 債。未 分 配盈 餘依 所 得稅 法 加 徵 10%之 所 得稅,俟 盈 餘 產 生 年 度 之 次 年 度 於 股 東 會 通 過 盈 餘 分 派 案 後 , 始 就 實 際 盈 餘 之 分 派情 形 ,認 列 10%之 未分 配 盈餘 所 得稅 費用 。
  • 3.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資 產 負 債 表 法 , 按 資 產 及 負 債 之 課 稅 基 礎 與 其 於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之 帳 面 金 額 所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認 列 。 源 自 於 原 始 認 列 之 商 譽 所產 生 之遞 延 所得 稅負 債 則不 予 認列,若遞 延 所得 稅 源 自於 交 易(不包 括 企業 合 併)中對 資 產 或負 債 之原 始 認列,且在 交 易當 時 未 影響 會 計利 潤 或 課 稅 所 得 (課 稅 損 失 ), 則 不 予 認 列 。 若 投 資 子 公 司 產 生 之 暫 時 性 差 異 , 本 集 團 可 以 控 制 暫 時 性 差 異 迴 轉 之 時 點 , 且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於 可 預 見 之 未 來 不 會 迴 轉 者 則 不 予 認 列 。 遞 延 所 得 稅 採 用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已 立 法 或 已 實 質 性 立 法 , 並 於 有 關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實 現 或 遞 延 所 得 稅 負 債 清償 時 預期 適 用之 稅率 (及 稅 法)為準 。
  • 4.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於 暫 時 性 差 異 很 有 可 能 用 以 抵 減 未 來 應 課 稅 所 得 之 範 圍 內 認 列 , 並 於 每 一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重 新 評 估 未 認 列 及 已 認 列 之 遞 延 所 得 稅 資產 。
  • 5.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所 認 列 之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金 額 互 抵 且 有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 產 及 清 償 負 債 時 , 始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當 有 法 定 執 行 權 將 當 期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當 期 所 得 稅 負 債 互 抵 , 且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及 負 債 由 同 一 稅 捐 機 關 課 徵 所 得 稅 之 同 一 納 稅 主 體 、 或 不 同 納 稅 主 體 產 生 但 各 主 體 意 圖 以 淨 額 基 礎 清 償 或 同 時 實 現 資產 及 清償 負 債時 ,始 將 遞延 所 得稅 資產 及 負債 互 抵。

(十 九)股本

  • 1.普 通 股 分 類 為 權 益 。 直 接 歸 屬 於 發 行 新 股 或 認 股 權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扣 除 所 得稅 後 之淨 額 於權 益中 列 為價 款 減項 。
  • 2.本 集 團 買 回 已 發 行 股 票 時 , 將 所 支 付 之 對 價 包 括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以 稅 後 淨 額 認 列 為 股 東 權 益 之 減 項 。 買 回 之 股 票 後 續 再 發 行 時 , 所 收 取 之 對 價 扣 除 任 何 可 直 接 歸 屬 之 增 額 成 本 及 所 得 稅 影 響 後 與 帳 面 價 值 之差 額 認列 為 股東 權益 之 調整 。

(二 十)股利 分 配

分 派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之 股 利 於 本 公 司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股 利 時 於 財 務 報 告 認 列, 分 派現 金 股利 認列 為 負債 。

(二 十一 )收入 認 列

收 入 係 正 常 營 業 活 動 中 對 集 團 外 顧 客 銷 售 商 品 已 收 或 應 收 對 價 之 公 允 價 值 , 以 扣 除 增 值 稅 、 銷 貨 退 回 、 數 量 折 扣 及 折 讓 之 淨 額 表 達 。 商 品 銷 售 於 商 品 交 付 予 買 方 、 銷 貨 金 額 能 可 靠 衡 量 且 未 來 經 濟 效 益 很 有 可 能 流 入 企 業 時 認 列 收 入 。 當 與 所 有 權 相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已 移 轉 予 顧 客 , 本 集 團 對 商 品 既 不 持 續 參 與 管 理 亦 未 維 持 有 效 控 制 且 顧 客 根 據 銷 售 合 約 接 受 商 品 , 或 有 客 觀 證 據 顯 示 所 有 接 受 條 款 均 已 符 合 時 , 商 品 交 付 方 屬 發 生。

(二 十二 )營運 部 門

本 集 團 營 運 部 門 資 訊 與 提 供 給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之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採 一 致 之 方 式 報 導 。 主 要 營 運 決 策 者 負 責 分 配 資 源 予 營 運 部 門 並 評 估 其 績 效 , 經 辨識 本 集團 之 主要 營運 決 策者 為 董事 會。

五、 重大 會 計判 斷 、估 計及 假 設不 確 定性 之主 要 來源

本 集 團 編 製 本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時 , 管 理 階 層 已 運 用 其 判 斷 以 決 定 所 採 用 之 會 計 政 策 , 並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當 時 之 情 況 對 於 未 來 事 件 之 合 理 預 期 以 作 出 會 計 估 計 及 假 設 。 所 作 出 之 重 大 會 計 估 計 與 假 設 可 能 與 實 際 結 果 存 有 差 異 , 將 考 量 歷 史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子 持 續 評 估 及 調 整 。 該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具 有 導 致 資 產 及 負 債 帳 面 金 額 於 下 個 財 務 年 度 重 大 調 整 之 風 險 。 請 詳 下 列 對 重 大 會 計 判 斷 、 估 計 與 假 設 不 確 定 性 之 說明 :

  • (一)會計 政 策採 用 之重 要判 斷
  • 1.投 資 性不 動 產

本 集 團 持 有 之 某 些 不 動 產 的 目 的 係 為 賺 取 租 金 或 資 本 增 值 , 然 其 部 份 係 供 自 用 。 當 各 部 份 不 可 單 獨 出 售 且 不 可 以 融 資 租 賃 單 獨 出 租 時 , 始 將 該 出 租 之不 動 產分 類 為投 資性 不 動產 項 下。

2.收 入 總額 或 淨額 認列

本 集 團 依 據 交 易 型 態 及 其 經 濟 實 質 是 否 暴 於 與 銷 售 商 品 有 關 之 重 大 風 險 與 報 酬 , 判 斷 本 集 團 係 做 為 該 項 交 易 之 委 託 人 或 代 理 人 。 經 判 斷 為 交 易 之 委 託 人 時 , 以 應 收 或 已 收 顧 客 款 項 之 總 額 認 列 收 入 , 若 判 斷 為 交 易 之 代 理 人 時, 則 認列 交 易淨 額為 佣 金收 入 。

本集 團 依據 下 列委 託人 之 特性 做 為總 額認 列 收入 之 判斷 指標 :

a.對 提 供商 品 或勞 務負 有 主要 責 任

b.承 擔 存貨 風 險

c.具 有 直接 或 間接 定價 之 自由

d.承 擔 顧客 之 信用 風險

(二)重要 會 計估 計 及假 設

存貨 之 評價

由 於 存 貨 須 以 成 本 與 淨 變 現 價 值 孰 低 者 計 價 , 故 本 集 團 必 須 運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決 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之 淨 變 現 價 值 。 由 於 科 技 快 速 變 遷 , 本 集 團 評 估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存 貨 因 正 常 損 耗 、 過 時 陳 舊 或 無 市 場 銷 售 價 值 之 金 額 , 並 將 存 貨 成 本 沖 減 至 淨 變 現 價 值 。 此 存 貨 評 價 主 要 係 依 未 來 特 定 期 間 內 之 產 品 需 求 為 估 計基 礎 ,故 可 能產 生重 大 變動 。

六、 重要 會 計項 目 科目 之說 明

(一)現金 及 約當 現 金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庫存現金及週轉金 \$
1,039
\$
776
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 113,037 81,599
定期存款 73,834 4,471
\$
187,910
\$
86,846

本 集 團 往 來 之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品 質 良 好 , 且 本 集 團 與 多 家 金 融 機 構 往 來 以 分 散 信 用 風 險 , 預 期 發 生 違 約 之 可 能 性 甚 低 , 於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最 大 信 用 風 險 之暴 險 金額 為 現金 及約 當 現金 之 帳面 金額 。

(二)無活 絡 市場 之 債券 投資

項目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流動項目:
三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 \$
101,840
\$
99,152

(三)應收 帳 款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收帳款 \$ 870,341 \$ 675,868
減:備抵呆帳 ( 9,806) ( 10,374)
\$ 860,535 \$ 665,494

1.本 集 團 之 應 收 帳 款 為 未 逾 期 且 未 減 損 者 依 據 本 集 團 之 授 信 標 準 的 信 用 品 質 資訊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群組1 \$
821,183
\$
631,185
群組2 25,496 11,484
群組3 241 -
群組4 461 2,713
群組5 6,107 1,605
\$
853,488
\$
646,987

註: 群 組 1: 國內 外 上市 櫃 公司 。

群 組 2:資 本 額新 台 幣 2 億 元以 上 者。

群 組 3:資 本 額新 台 幣 1~2 億 元者 。

群 組 4:資 本 額新 台 幣 5 千 萬~ 1 億元 者 。

群 組 5:新 交 易之 客 戶及 評 定不 符 群 組 2~4 者 。

2.已 逾 期但 未 減損 之金 融 資產 之 帳齡 分析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30天內 \$
5,477
\$
-
31-90天 1,569 18,507
180-360天 1 -
\$
7,047
\$
18,507
  • 3.已 減 損金 融 資產 之變 動 分析 :
  • (1)截至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本 集 團 已減 損之 應 收帳 款 金額 分別 為\$9,806 及\$10,374。

(2)備抵 呆 帳變 動 表 如下 :

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月1日 \$ 10,374 \$ 11,573
本期沖銷未能收回之款項 ( 847) ( 1,739)
淨兌換差額 279 540
12月31日 \$ 9,806 \$ 10,374

4.本 集 團之 應 收帳 款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最大 信 用風 險 之暴 險 金額 為 每類 應 收帳 款之 帳 面金 額 。

(四)存貨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54,826
(\$ 13,109) \$
41,717
半成品 164,032 ( 5,786) 158,246
在製品 61,980 ( 756) 61,224
製成品 273,705 ( 11,522) 262,183
合計 \$
554,543
(\$ 31,173) \$
523,370
102年12月31日
成本 備抵跌價損失 帳面金額
原物料 \$
85,846
(\$ 8,939) \$
76,907
半成品 116,153 ( 5,562) 110,591
在製品 115,502 ( 437) 115,065
製成品 168,734 ( 14,976) 153,758
合計 \$
486,235
(\$ 29,914) \$
456,321

本集 團 當期 認 列為 費損 之 存貨 成 本:

103年度 102年度
已出售存貨成本 \$ 1,843,989
\$
1,530,554
存貨跌價損失 232 3,607
下腳收入 ( 21,751)
(
18,299)
存貨盤損(盈) 1,176
(
1,756)
\$ 1,823,646
\$
1,514,106

(五)不動 產 、廠 房 及設 備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3年1月1日
成本 \$
94,500
\$ 383,894 \$ 404,260 \$ 32,636 \$ 104,039 \$ 1,019,329
累計折舊 - ( 103,735) ( 207,218) ( 22,878) ( 57,295) ( 391,126)
\$
94,500
\$ 280,159 \$ 197,042 \$ 9,758 \$ 46,744 \$ 628,203
103年度
1月1日 \$
94,500
\$ 280,159 \$ 197,042 \$ 9,758 \$ 46,744 \$ 628,203
增添 - - 31,999 1,190 5,570 38,759
處分 - - ( 4,588) - ( 242) ( 4,830)
折舊費用 - ( 15,191) ( 37,034) ( 4,035) ( 17,494) ( 73,754)
淨兌換差額 - 7,159 6,451 205 1,122 14,937
12月31日 \$
94,500
\$ 272,127 \$ 193,870 \$ 7,118 \$ 35,700 \$ 603,315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
94,500
\$ 394,963 \$ 432,662 \$ 34,648 \$ 110,941 \$ 1,067,714
累計折舊 - ( 122,836) ( 238,792) ( 27,530) ( 75,241) ( 464,399)
\$
94,500
\$ 272,127 \$ 193,870 \$ 7,118 \$ 35,700 \$ 603,315
土地 房屋及建築 機器設備 辦公設備 其他 合計
102年1月1日
成本 \$
94,500
\$ 366,757 \$ 370,481 \$ 30,426 \$ 133,283 \$ 995,447
累計折舊 - ( 83,500) ( 170,463) ( 17,886) ( 76,373) ( 348,222)
\$
94,500
\$ 283,257 \$ 200,018 \$ 12,540 \$ 56,910 \$ 647,225
102年度
1月1日 \$
94,500
\$ 283,257 \$ 200,018 \$ 12,540 \$ 56,910 \$ 647,225
增添 - - 27,299 1,000 7,616 35,915
處分 - - ( 5,537) ( 72) ( 944) ( 6,553)
折舊費用 - ( 15,434) ( 36,273) ( 4,256) ( 19,475) ( 75,438)
淨兌換差額 - 12,336 11,535 546 2,637 27,054
12月31日 \$
94,500
\$ 280,159 \$ 197,042 \$ 9,758 \$ 46,744 \$ 628,203
102年12月31日
成本 \$
94,500
\$ 383,894 \$ 404,260 \$ 32,636 \$ 104,039 \$ 1,019,329
累計折舊 - ( 103,735) ( 207,218) ( 22,878) ( 57,295) ( 391,126)
\$
94,500
\$ 280,159 \$ 197,042 \$ 9,758 \$ 46,744 \$ 628,203

以不 動 產、 廠 房及 設備 提 供擔 保 之資 訊, 請 詳附 註 八之 說明 。 (六)投資 性 不動 產

土地 房屋及建築 合計
103年1月1日
成本 \$
166,500
\$ 108,618 \$
275,118
累計折舊 - ( 7,276)
(
7,276)
\$
166,500
\$ 101,342 \$
267,842
103年度
1月1日 \$
166,500
\$ 101,342 \$
267,842
折舊費用 - ( 2,129)
(
2,129)
12月31日 \$
166,500
\$ 99,213 \$
265,713
103年12月31日
成本 \$
166,500
\$ 108,618 \$
275,118
累計折舊 - ( 9,405)
(
9,405)
\$
166,500
\$ 99,213 \$
265,713
土地 房屋及建築 合計
102年1月1日
成本 \$
166,500
\$ 108,618
\$
275,118
累計折舊 - ( 5,147)
(
5,147)
\$
166,500
\$ 103,471
\$
269,971
102年度
1月1日 \$
166,500
\$ 103,471
\$
269,971
折舊費用 - ( 2,129)
(
2,129)
12月31日 \$
166,500
\$ 101,342
\$
267,842
102年12月31日
成本 \$
166,500
\$ 108,618
\$
275,118
累計折舊 - ( 7,276)
(
7,276)
\$
166,500
\$ 101,342
\$
267,842
  1. 投資 性 不動 產 之租 金收 入 及直 接 營運 費用 :
103年度 102年度
投資性不動產之租金收入 \$
9,401
\$
9,562
當期產生租金收入之投資性不
動產所發生之直接營運費用
\$
2,129
\$
2,129
  1. 本集 團 持有 之 投資 性不 動 產於 民 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之 公允 價 值 分別 為\$331,481 及\$339,774。

  2. 係依 類 似不 動 產買 賣方 已 充分 瞭 解且 有成 交 意願 之 合理 市場 價 格。

  3. 以投 資 性不 動 產提 供擔 保 借款 之 資訊 ,請 詳 附註 八 之說 明。

(七)其他 非 流動 資 產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長期預付租金
土地使用權 \$
25,199
\$ 24,983
預付設備款 13,087 2,777
存出保證金 2,126 2,552
預付退休金 - 781
\$
40,412
\$ 31,093

鴻碩 精 密(蘇州 )於 民國 93 年 2 月 向江 蘇省 蘇 州市 人 民政 府取 得 該省 土 地一 片 作為 建 廠使 用 , 計 105,333 平 方 米, 取得 成 本為 人 民 幣 6,304 仟元 , 並依 使 用年 限 50 年分 年 攤 銷。

本集 團 提供 上 述土 地使 用 權作 為 銀行 借款 之 擔保 情 形, 請詳 附 註八 。

(八)短期 借 款

借款性質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銀行借款
信用借款 \$ 809,076 \$ 549,647
擔保借款 - 11,897
\$ 809,076 \$ 561,544
利率區間 1.16%~2.50% 1.25%~3.30%
銀行

款之

保情
形請

附註

(九)其他

付款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應付委外加工費 \$ 40,561 \$ 46,246
應付薪資 40,506 40,049
應付五金及耗材 19,464 18,546
應付運費及其他物流成本 17,144 11,770
應付設備款 7,486 3,332
應付勞務費 2,917 3,346
其他 14,923 17,194
\$ 143,001 \$ 140,483
(十)長期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103年12月31日
長期銀行借款
華南銀行擔保借款 自民國99年7月23日至114年7月23 \$ 176,389
日,共15年,前三年無須償還本金
,三年後本金按月攤還
1.60%
自民國103年9月9日至105年9月9日
,共2年,到期後一次償還本金 1.55% 50,000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16,667)
\$ 209,722
借款性質 借款期間及還款方式 利率區間 102年12月31日
長期銀行借款
華南銀行擔保借款 自民國99年7月23日至114年7月23 \$ 193,056
日,共15年,前三年無須償還本金 1.55%
,三年後本金按月攤還
減:一年或一營業週期內到期之長期借款 ( 16,667)

本集 團 提供 固 定資 產作 為 銀行 借 款之 擔保 情 形, 請 詳附 註八 。

176,389\$

(十 一)退休 金

1.(1)本 集 團依 據「 勞動 基 準法 」之 規 定,訂有 確 定福 利 之退 休 辦法,適 用 於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實 施 「勞 工 退 休金 條 例」 前 所有 正式 員 工之 服 務年 資,以 及於 實 施「 勞工 退 休金 條 例」後選 擇 繼續 適 用勞 動 基準 法 員工 之 後續 服 務年 資。員 工 符合 退 休 條件 者,退休 金 之 支付 係 根據 服 務年 資 及退 休 前 6 個月 之 平均 薪 資計 算,15 年 以 內(含)的服 務 年資 每 滿一 年 給予 兩 個基 數,超 過 15 年之 服 務年 資 每滿 一 年給 予一 個 基數 , 惟累 積 最高 以 45 個 基數 為 限。本公 司 按月 就 薪資 總 額 2 %提撥 退 休基 金, 以 勞工 退 休準 備金 監 督委 員 會之 名義 專 戶儲 存 於台 灣銀 行 。

(2)資產 負 債表 認 列 之金 額 如下 :

已提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5,416\$ 6,382\$ 計畫資產公允價值 4,275)( 7,163)( 認列於資產負債表之淨 負債(資產) 1,141\$ 781)(\$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3)本集 團 民國 103 年度 及 102 年 度認 列於 當 期損 益 表之 退休 金 費用 總 額 分別 為\$31 及\$72。

(4)確定 福 利義 務 現 值之 變 動如 下 :

103年度 102年度
1月1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 6,382 \$ 6,221
當期服務及利息成本 148 166
支付之福利 ( 3,193) -
精算損(益) 2,079 ( 5)
12月31日確定福利義務現值 5,416 \$ 6,382
(5)計畫

產公


值之

動如

:
103年度 102年度
1月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7,163) (\$ 6,920)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 117) ( 94)
精算損益 ( 44) 5
支付之福利 3,193 -
雇主之提撥金 ( 144) ( 154)
12月31日計畫資產之公允價值 (\$ 4,275) (\$ 7,163)
(6)認列

綜合


表之

用總

:
103年度 102年度
當期服務成本 \$ 59 \$ 82
利息成本 89 84
  • 計畫資產預期報酬 117)( 94)(
  • 當期退休金成本 31\$ 72\$

上述 費 用認 列 於綜 合損 益 表中 之 各類 成本 及 費用 明 細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製造費用 \$
5
\$ 11
銷售費用 6 9
管理費用 18 48
研發費用 2 4
\$
31
\$ 72

(7)認列 於 其他 綜 合 損益 之 精算 損 益如 下:

103年度 102年度
本期認列 (\$ 2,035) \$
-
累積金額 \$ 5,846 \$
7,881

(8)本 集 團 之 確 定 福 利 退 休 計 劃 資 產 , 係 由 台 灣 銀 行 按 該 基 金 年 度 投 資 運 用 計 畫 所 定 委 託 經 營 項 目 之 比 例 及 金 額 範 圍 內 , 依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辦 法 第 六 條 之 項 目 ( 即 存 放 國 內 外 之 金 融 機 構 , 投 資 國 內 外上 市、上 櫃或 私 募之 權 益證 券 及投 資國 內 外不 動 產之 證券 化 商品 等) 辦 理 委 託 經 營 。 該 基 金 之 運 用 , 其 每 年 決 算 分 配 之 最 低 收 益 , 不 得 低 於依 當 地銀 行 二年 定期 存 款利 率 計算 之收 益 。民 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構 成總 計 劃 資產 公 允價 值 之百 分比,請 詳 政府 公 告之 各 年度 之 勞工 退 休基 金 運用 報告 。

整 體 計 劃 資 產 預 期 報 酬 率 係 根 據 歷 史 報 酬 趨 勢 , 對 義 務 之 整 體 期 間 報 酬 之 預 測 , 並 參 考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監 理 會 對 勞 工 退 休 基 金 之 運 用 情 形 , 於 考 量 最 低 收 益 不 得 低 於 當 地 銀 行 二 年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之 收 益 之 影 響 所 作之 估 計。

(9)有關 退 休金 之 精 算假 設 彙總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折現率 1.71% 1.61%
未來薪資增加率 2.00% 1.00%
計畫資產預期長期報酬率 1.71% 1.61%

對 於 未 來 死 亡 率 之 假 設 係 分 別 按 照 台 灣 地 區 壽 險 第 五 回 生 命 公 布 的 統 計數 字 及經 驗 估計 。

(10)經 驗調 整 之歷 史資 訊 如下 :

103年度 101年度
\$ \$ \$ 6,221
( ( 6,920)
\$ (\$ 781)
(\$
699)
(\$ \$ 5
\$
7,908
\$ (\$ 5)
(\$
27)
12

31
日後

預計
付退
休計

之提

5,416
4,275)
1,141
2,079)
44
一年
102年度
6,382
7,163)

為 \$132。

  • 2.(1)自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起,本 公 司 依據「 勞工 退 休金 條例 」,訂 有確 定 提撥 之 退休 辦 法,適用 於 本國 籍 之員 工。本公 司 就員 工 選擇 適 用「 勞 工退 休 金條 例 」所 定 之勞 工 退休 金 制度 部分,每 月 不 低於 按 薪資 之 6% 提繳 勞 工退 休 金至 勞保 局 員工 個 人帳 戶,員 工退 休 金之 支付 依 員工 個 人 之 退 休 金 專 戶 及 累 積 收 益 之 金 額 採 月 退 休 金 或 一 次 退 休 金 方 式 領 取。
  • (2)鴻碩 精 密電 工(蘇州 )有 限 公司、蘇 州上 鴻 電子 貿 易有 限公 司 及福 清 鴻 碩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按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政 府 規 定 之 養 老 保 險 制 度 每 月 依 當地 員 工薪 資 總額 之一 定 比率 提 撥養 老保 險 金, 民國 103 年度及 102 年度,其 提 撥比 率 皆 為 20%。每 位員 工 之 退休 金 由政 府 管理 統籌 安 排, 本集 團 除按 月 提撥 外, 無 進一 步 義務 。
  • (3)民 國 103 年 度 及 102 年 度,本 集團 依 上開 退 休金 辦 法認 列之 退 休金 成 本分 別 為\$36,625 及 \$31,816。

(十 二)股本

    1.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本 公 司額 定 資本 額 為\$1,000,000, 實收 資 本額 為\$638,247, 每股 面 額 10 元 ,本 公 司 已發 行 股份 之 股款 均已 收 訖。
  • 2.庫 藏 股

(1)股份 收 回原 因 及 其數 量 變動 情 形:

103年12月31日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股數 帳面價值
本公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353仟股 \$
3,563
102年12月31日
持有股份之公司名稱


股數 帳面價值
本公司 供轉讓股份予員工 353仟股 \$
3,563
  • (2)證券 交 易法 規 定 公司 對 買回 發 行在 外股 份 之數 量 比例,不 得超 過 公司 已發 行 股份 總 數百 分之 十,收 買 股份 之總 金 額,不 得逾 保留 盈 餘加 計 發行 股 份溢 價 及已 實現 之 資本 公 積金 額。
  • (3)本公 司 持有 之 庫 藏股 票 依證 券 交易 法規 定 不得 質 押,於未 轉 讓前 亦 不 得享 有 股東 權 利。
  • (4)依證 券 交易 法 規 定,因 供轉 讓 股份 予員 工 所買 回 之股 份,應 於買 回 之 日起 三 年內 將 其轉 讓,逾 期 未轉 讓 者,視為 公 司未 發 行 股份,並 應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 除股 份。而 為維 護 公司 信用 及 股東 權 益所 買回 股 份,應 於買 回 之日 起 六個 月內 辦 理變 更 登記 銷除 股 份。

(十 三)資本 公 積

依 公 司 法 規 定 , 超 過 票 面 金 額 發 行 股 票 所 得 之 溢 額 及 受 領 贈 與 之 所 得 之 資 本 公 積 , 除 得 用 於 彌 補 虧 損 外 , 於 公 司 無 累 積 虧 損 時 ,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 另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 以 上 開 資 本 公 積 撥 充 資 本 時 , 每 年 以 其 合 計 數 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公 司 非 於 盈 餘 公積 填 補資 本 虧損 仍有 不 足時 , 不得 以資 本 公積 補 充之 。

(十 四)保留 盈 餘

  • 1.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每 年 度 決 算 如 有 盈 餘 , 應 先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虧 損 及 提 繳 稅 款 , 次 提 存 百 分 之 十 為 法 定 盈 餘 公 積 及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 提 撥 或 迴 轉 特 別 盈 餘 公 積 , 餘 方 得 依 股 東 會 決 議 分 派 , 分 派 盈 餘 時 , 除 保 留 部 分 盈餘 外 ,應 就 盈餘 作如 下 分配 :
  • (1)董監 酬 勞百 分 之 三以 下 (含 )
  • (2)員工 紅 利百 分 之 一以 上
  • (3)其餘 為 股東 紅 利,股 東 紅利 由 董事 會議 定,經 股 東會 決議 之,其 中 現 金股 利 以不 低 於股 利總 額 百分 之 十。
  • 2.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 全 體 董 事 及 監 察 人 之 報 酬 , 得 授 權 董 事 會 依 其 對 本 公司 營 運參 與 之程 度、 個 人貢 獻 度及 參酌 同 業通 常 水準 支付 之 。
  • 3.法 定 盈 餘 公 積 除 彌 補 公 司 虧 損 及 按 股 東 原 有 股 份 之 比 例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外 , 不 得 使 用 之 , 惟 發 給 新 股 或 現 金 者 , 以 該 項 公 積 超 過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之 二 十五 之 部分 為限 。
  • 4.(1)本 公 司分 派 盈 餘時,依法 令 規定 須就 當 年度 資 產負 債表 日 之其 他 權益 項目 借 方餘 額 提列 特別 盈 餘公 積 始得 分派,俟 後 其他 權 益項 目 借方 餘 額迴 轉 時, 迴 轉金 額得 列 入可 供 分派 盈餘 中 。
  • (2)首次 採用 IFRSs 時,依照 民國 101 年 4 月 6 日 金 管證 發 字 第 1010012865 號函 提 列之 特 別盈 餘公 積,本 公 司於 嗣後 使 用、處 分或 重分 類 相關 資 產時,就原 提 列特 別盈 餘 公積 之 比例 予以 迴 轉,前 述相 關資 產 若為 投 資性 不 動產 時,屬 土地 部 分於 處 分或 重分 類 時迴 轉,屬 土地 以 外之 部 分, 則 於使 用 期間 逐期 迴 轉。
  • 5.本 公 司民 國 103 年度 及 102 年 度員 工紅 利 估列 金 額分 別為 \$602 及\$0。 經股 東 會決 議 之民 國 102 年度 員 工紅 利及 董 監酬 勞 與民 國 102 年度 財 務 報告 認 列之 金 額一 致。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通 過 及 股 東 會 決 議 之 員 工 紅 利 及 董 監 酬 勞 相 關 資 訊 可 至 公 開資 訊 觀測 站 查詢 。

6.本 公 司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經 董事 會決 議 待下 次 董事 會再 行 決議 盈 餘分 配案。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經股 東 會 決議 通 過虧 損 撥補 案,並不 擬 分派 民 國 102 年 度 股利 。

(十 五)其他 權 益項 目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庫藏股票 合計
103年1月1日 \$ 11,076 (\$ 3,563) \$ 7,513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26,433 - 26,433
稅額 ( 4,494) - ( 4,494)
103年12月31日 \$ 33,015 (\$ 3,563) \$ 29,452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庫藏股票 合計
102年1月1日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
(\$ 21,759) (\$ 3,563) (\$ 25,322)
表換算之兌換差額 39,560 - 39,560
稅額 ( 6,725) - ( 6,725)
102年12月31日 \$ 11,076 (\$ 3,563) \$ 7,513
(十 六)其他

益及

損淨
103年度 102年度
其他收益
租金收入 \$ 9,401 \$ 9,562
兌換利益 21,188 523
其他費損
投資性不動產折舊費用
( 2,129) ( 2,129)
合計 \$ 28,460 \$ 7,956
(十 七)其他

103年度 102年度
利息收入 \$ 4,327 \$ 2,083
其他收入 1,392 3,986
合計 \$ 5,719 \$ 6,069
(十 八)其他

益及

103年度 102年度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損失
(\$ 2,602) (\$ 2,744)
其他損失 ( 202) ( 679)
合計 (\$ 2,804) (\$ 3,423)

(十 九)財務 成 本

103年度 102年度
利息費用:
銀行借款 \$
16,981
\$ 12,019

(二 十)員工 福 利及 折 舊費 用

本期 發 生之 用 人、 折舊 、 折耗 及 攤銷 費用 依 其功 能 別彙 總如 下:

功能別 103年度 102年度
屬於營業 屬於營業 屬於營業 屬於營業
性質別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合計 成 本 者 費 用 者 合計
員工福利費用
薪資費用 \$ 599,112 \$ 79,684 \$ 678,796 \$ 469,529 \$ 76,734 \$ 546,263
勞健保費用 26,541 7,518 34,059 22,244 6,843 29,087
退休金費用 28,432 8,224 36,656 24,126 7,762 31,888
其他員工福利費用 2,474 12,443 14,917 4,252 5,916 10,168
折舊費用(註) 63,383 12,500 75,883 60,315 17,252 77,567
攤銷費用 368 3,505 3,873 - 4,457 4,457

註:折舊 費 用係 包 含 出租 資 產之 折 舊(帳 列「 其 他收 益 及費 損」 )。

(二 十一 )所得 稅

  1. 所得 稅 費用 (利 益)

(1)所得 稅 費用 (利 益)組成 部 分:

103年度 102年度
當期所得稅:
年初至當期末產生之應付所
得稅 \$
10,327
\$ 521
以前年度所得稅高低估 830 2,887
當期所得稅總額 11,157 3,408
遞延所得稅:
暫時性差異之原始產生及迴
8,237 ( 7,804)
遞延所得稅總額 8,237 ( 7,804)
所得稅費用(利益) \$
19,394
(\$ 4,396)

(2)與其 他 綜合 損 益 相關 之 所得 稅 金額 :

103年度 102年度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4,494)
(\$
6,725)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利益 346 -
(\$ 4,148)
(\$
6,725)
  1. 會計 所 得與 課 稅所 得之 差 異調 節
103年度 102年度
稅前淨(損)利按法定稅率計算之所得 \$
17,046
(\$ 12,398)
按法令規定不得認列項目影響數 749 101
遞延所得稅資產淨影響數 769 5,014
以前年度所得稅低(高)估數 830 2,887
所得稅費用 \$
19,394
(\$ 4,396)

3.因 暫 時 性 差 異 、 虧 損 扣 抵 及 投 資 抵 減 而 產 生 之 各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或 負 債金 額 如下 :

103年度
認列於其他
1月1日 認列於損益 綜合淨利 12月31日
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資產:
未實現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717 (\$ 280) \$ - \$ 437
虧損扣抵 6,534 ( 445) - 6,089
備抵呆帳超限 2,913 77 - 2,990
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 529 ( 481) - 48
應計退休金 - - 346 346
未實現銷貨毛利 32 ( 28) - 4
未休假獎金 427 12 - 439
小計 \$ 11,152 (\$ 1,145) \$ 346 \$ 10,353
-遞延所得稅負債:
國外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 37,636) (\$ 5,810) \$ - (\$ 43,446)
累積換算調整數 ( 12,883) - ( 4,494) ( 17,377)
預付退休金 ( 134) - - ( 134)
未實現兌換利益 ( 323) ( 1,282) - ( 1,605)
小計 (\$ 50,976) (\$ 7,092) (\$ 4,494) (\$ 62,562)
合計 (\$ 39,824) (\$ 8,237) (\$ 4,148) (\$ 52,209)
102年度
認列於其他
1月1日 認列於損益 綜合淨利 12月31日
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資產:
未實現處分固定資產利益 \$ 1,000 (\$ 283) \$ - \$ 717
虧損扣抵 4,059 2,475 - 6,534
備抵呆帳超限 3,213 ( 300) - 2,913
未實現存貨跌價損失 603 ( 74) - 529
未實現銷貨折讓 138 ( 138) - -
未實現兌換損失 270 ( 270) - -
未實現銷貨毛利 36 ( 4) - 32
未休假獎金 538 ( 111) - 427
小計 \$ 9,857 \$ 1,295 \$ - \$ 11,152
-遞延所得稅負債:
國外長期股權投資收益 (\$ 44,483) \$ 6,847 \$ -
(\$
37,636)
累積換算調整數 ( 6,158) - ( 6,725)
(
12,883)
預付退休金 ( 119) ( 15) -
(
134)
未實現兌換利益 - ( 323) -
(
323)
小計 (\$ 50,760) \$ 6,509 (\$ 6,725) (\$ 50,976)
合計 (\$ 40,903) \$ 7,804 (\$ 6,725) (\$ 39,824)

4.本 公 司 尚 未 使 用 之 虧 損 扣 抵 之 有 效 期 限 及 未 認 列 遞 延 所 得 稅 資 產 相 關 金額 如 下:

102年12月31日

未認列遞延
發生年度 核定數 尚未抵減金額 所得稅資產部分 最後扣抵年度
101年度 \$ 10,118 \$ 6,377 \$ - 111年度
5.本 司營 事業 所得 業經 捐稽 徵機 核定
101 年度
6.未 列為 延所 得稅 產之 減除 暫時 差異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 5,062 \$
8,831
7.未 分 配盈 餘 皆為 民 國
87

度以


產生

8.截 至 民國 103 年 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 本公 司 股東 可扣 抵 稅額 帳 戶 餘額 分 別為 \$2,103 及\$2,101。 民 國 102 年 盈餘 分 配之 實 際稅 額 扣抵 比 率 為 23.97%, 民 國 103 年 度盈 餘 分配 之 預計 稅 額扣 抵 比率 為 2.83%。

(二 十二 )每股 盈 餘(虧損 )

103年度


加權平均流通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盈餘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股東之本期淨利
\$ 66,939 63,471 \$
1.05
102年度


加權平均流通
在外股數(仟股)




(元)
基本每股(虧損)
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
股東之本期淨損 (\$ 27,812) 63,471 (\$
0.44)

(二 十三 )營業 租 賃

本集 團 以營 業 租賃 將土 地 及房 屋 建築 出租 , 民國 103 年 度及 102 年 度並 無 或 有 租 金 。 本 集 團 依 一 系 列 之 租 賃 協 議 出 租 辦 公 大 樓 , 該 些 協 議 於 民 國 106 年屆 滿 ,且 該些 協 議並 無 續約 權。 另 因不 可 取消 合約 之 未來 最 低 應收 租 賃給 付 總額 如下 :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不超過1年 \$
9,443
\$
8,493
超過1年但不超過5年 9,931 14,745
\$
19,374
\$
23,238

七、 關係 人 交易

主要 管 理階 層 薪酬 資訊

103年度 102年度
薪資及獎金 \$
8,195
\$
8,645
業務執行費用 1,014 1,126
\$
9,209
\$
9,771

八、 質押 之 資產

本集 團 之資 產 提供 擔保 明 細如 下 :

帳面價值 帳面價值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擔保用途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土地 \$
94,500
\$
94,500
銀行借款擔保
房屋及建築 272,127 280,159 銀行借款擔保
投資性不動產
土地 166,500 166,500 銀行借款擔保
房屋及建築 99,213 101,342 銀行借款擔保
長期預付租金
土地使用權 25,199 24,983 銀行借款擔保
\$
657,539
\$
667,484
  • 九、 重大 或 有負 債 及未 認列 之 合約 承 諾
  • 1.本 集 團截 至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止為 申 請銀 行 借款 額度 而 開立 之 保證 票據 為 \$285,000。
  • 2.本 集 團為 取 得銀 行借 款 額度 , 由本 集團 提 供背 書 保證 金額 明 細如 下:
背書保證者公司名稱 被背書保證對象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鴻碩精密電工(股)公司 富如海全球 美金8,500仟元 美金9,000仟元
及\$130,000 及\$100,000
鴻碩精密(蘇州) 美金10,000仟元 美金10,000仟元
及人民幣7,000仟元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有限公司 蘇州上鴻 - 人民幣3,000仟元
3.本 集 團截 至 民國
103

12

31

止,
動產

廠房
及設
已簽

但尚
未付
之資 本 支出 為\$16,659。

十、 重大 之 災害 損 失

無。

十一 、 重大 之 期後 事 項

本集 團 於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董 事 會 決議,為 提 高集 團 營 運效 率,擬 於民 國 104 年進 行 清算 解 散蘇 州上 鴻 電子 貿 易有 限公 司 ,其 清 算程 序將 依 當地 規 定辦 理。

十二 、 其他

(一)資本 風 險管 理

本 集 團 之 資 本 管 理 目 標 , 係 為 保 障 集 團 能 繼 續 經 營 , 維 持 最 佳 資 本 結 構 以 降 低 資 金 成 本 , 並 為 股 東 提 供 報 酬 。 為 了 維 持 或 調 整 資 本 結 構 , 本 集 團 可 能 會 調 整 支 付 予 股 東 之 股 利 金 額 、 退 還 資 本 予 股 東 、 發 行 新 股 或 出 售 資 產 以 降 低 債 務 。 本 集 團 利 用 負 債 資 本 比 率 以 監 控 其 資 本 , 該 比 率 係 按 債 務 淨 額 除 以 資 本 總 額 計 算 。 債 務 淨 額 之 計 算 為 總 借 款 ( 包 括 合 併 資 產 負 債 表 所 列報 之「 流 動及 非 流動 借 款」)扣 除現 金及 約 當現 金。資 本總 額 之計 算 為合 併資 產 負債 表 所列 報之 「 權益 」 加上 債務 淨 額。

本集 團 之負 債 資本 比率 如 下: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總借款 \$ 985,465 \$ 754,600
減:現金及約當現金 ( 187,910) ( 86,846)
債務淨額 \$ 797,555 \$ 667,754
總權益 1,184,817 1,097,628
總資本 \$ 1,982,372 \$ 1,765,382
負債資本比率 40.23% 37.82%

(二)金融 工 具

1.金 融 工具 公 允價 值資 訊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金融資產:
現金及約當現金 \$
187,910
\$
187,910
\$ 86,846 \$
86,846
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101,840 101,840 99,152 99,152
應收票據 1,917 1,917 1,453 1,453
應收帳款 860,535 860,535 665,494 665,494
其他應收款 16,561 16,561 16,233 16,233
其他非流動資產
存出保證金 2,125 2,125 2,552 2,552
合計 \$
1,170,888
\$
1,170,888
\$ 871,730 \$
871,730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帳面金額 公允價值
金融負債:
短期借款 \$
809,076
\$
809,076
\$
561,544
\$
561,544
應付票據 - - 52 52
應付帳款 226,852 226,852 293,984 293,984
其他應付款 143,001 143,001 140,483 140,483
長期借款(包含
一年或一營業
週期內到期) 226,389 226,389 193,056 193,056
其他非流動負債
存入保證金 2,095 2,095 2,095 2,095
合計 \$
1,407,413
\$
1,407,413
\$
1,191,214
\$
1,191,214
  • 2.財 務 風險 管 理政 策
  • (1) 本集 團 日常 營 運受 多項 財 務風 險 之影 響,包 含 市場 風 險(包括 匯 率風 險、利 率 風險 及 價 格風 險)、信 用風 險 及流 動 性風 險。本 集團 整 體風 險 管 理 政 策 著 重 於 金 融 市 場 的 不 可 預 測 事 項 , 並 尋 求 可 降 低 對 本 集 團財 務 狀況 及 財務 績效 之 潛在 不 利影 響。
  • (2) 風 險 管 理 工 作 由 本 集 團 財 務 部 按 照 董 事 會 核 准 之 政 策 執 行 。 本 集 團 財 務 部 透 過 與 集 團 營 運 單 位 密 切 合 作 , 負 責 辨 認 、 評 估 與 規 避 財 務 風 險 。 董 事 會 對 整 體 風 險 管 理 訂 有 書 面 原 則 , 亦 對 特 定 範 圍 與 事 項 提 供 書 面 政 策 , 例 如 匯 率 風 險 、 利 率 風 險 、 信 用 風 險 , 以 及 剩 餘 流 動資 金 之投 資 。

  • 3.重 大 財務 風 險之 性質 及 程度

  • (1) 市場 風 險
    • 匯率 風 險

本 集 團 從 事 之 業 務 涉 及 若 干 非 功 能 性 貨 幣 (本 公 司 功 能 性 貨 幣 為 新 台幣、部分 子 公司 之功 能 性貨 幣 為人 民幣 及 美金 ),故 受 匯率 波 動之 影響 , 具重 大 匯率 波動 影 響之 外 幣資 產及 負 債資 訊 如下 :

103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外幣(仟元) 匯率 (新
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6,001
31.650 \$ 506,432
美金:人民幣 17,211 31.650 544,728
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25,108 31.650 794,665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4,800 31.650 151,920
美金:人民幣 17,872 31.650 565,649
102年12月31日
帳面金額
(外幣:功能性貨幣) 外幣(仟元) 匯率 (新
幣)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
11,724
29.805 \$ 349,434
美金:人民幣 19,752 29.805 588,708
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24,648 29.805 734,634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4,858
19,915
29.805
29.805
144,793
593,567
103年12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外幣:功能性貨幣) 變動幅度 影響損益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5,064
\$
-
美金:人民幣 1% 5,447 -
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7,947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美金:人民幣
1%
1%
1,519
5,656
-
-
102年12月31日
敏感度分析
(外幣:功能性貨幣) 變動幅度 影響損益 影響其他綜合損益
金融資產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3,494
\$
-
美金:人民幣 1% 5,887 -
非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 7,346
金融負債
貨幣性項目
美金:新台幣 1% 1,448 -
美金:人民幣 1% 5,936 -

利率 風 險

  • A.本 集 團 之 利 率 風 險 來 自 銀 行 借 款 。 按 浮 動 利 率 發 行 之 借 款 使 本 集 團 承 受 現 金 流 量 利 率 風 險 。 部 分 風 險 已 由 按 浮 動 利 率 持 有 之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抵 銷 。 按 固 定 利 率 發 行 之 借 款 則 使 本 集 團 承 受 公 允 價 值利 率 風險 。
  • B.本 集 團 模 擬 多 項 方 案 並 分 析 利 率 風 險 , 包 含 考 量 再 融 資 、 現 有 部 位 之 續 約 、 其 它 可 採 用 之 融 資 和 避 險 等 , 以 計 算 特 定 利 率 之 變 動 對 損 益 之 影 響 。 就 每 個 模 擬 方 案 , 所 有 貨 幣 均 係 採 用 相 同 之 利 率 變動 。 此等 模 擬方 案僅 運 用於 計 息之 重大 負 債部 位 。
  • C.於 民國 103 年及 102 年 12 月 31 日 ,若 借 款利 率 增加 或減 少 1%, 在所 有 其他 因 素維 持不 變 之情 況 下, 民國 103 年度 及 102 年度 之 稅後 淨 利將 減 少或 增加 \$10,355 及\$7,546,主 要係 因 浮動 利 率借 款 導致 利 息費 用 增加 或減 少 。

  • (2) 信用 風 險

  • A.信 用 風 險 係 本 集 團 因 客 戶 或 金 融 工 具 之 交 易 對 手 無 法 履 行 合 約 義 務 而 產 生 財 務 損 失 之 風 險 。 本 集 團 依 內 部 明 定 之 授 信 政 策 , 集 團 內 各 營 運 個 體 於 訂 定 付 款 及 提 出 交 貨 之 條 款 與 條 件 前 , 須 就 其 每 一 新 客 戶 進 行 管 理 及 信 用 風 險 分 析 。 內 部 風 險 控 管 係 透 過 考 慮 其 財 務 狀 況 、 過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因 素 , 以 評 估 客 戶 之 信 用 品 質 。 個 別 風 險 之 限 額 係 董 事 會 依 內 部 或 外 部 之 評 等 而 制 訂 , 並 定 期 監 控 信 用 額 度 之 使 用 。 主 要 信 用 風 險 來 自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 及 存 放 於 銀 行 與 金 融 機 構 之 存 款 , 亦 有 來 自 於 批 發 和 零 售 顧 客 之 信 用 風 險 , 並包 括 尚未 收 現之 應收 帳 款。
  • B.於 民國 103 年度 及 102 年度 , 並無 超出 信 用限 額 之情 事, 且 管 理 階層 不 預期 會 受交 易對 手 之不 履 約而 產生 任 何重 大 損失 。
  • C.本 集 團 業 已 發 生 減 損 之 金 融 資 產 的 個 別 分 析 請 詳 附 註 六 各 金 融 資 產之 說 明。
  • (3) 流動 性 風險
  • A.各 營 運 個 體 所 持 有 之 剩 餘 現 金 , 在 超 過 營 運 資 金 之 管 理 所 需 時 , 將 轉 撥 回 集 團 財 務 部 。 集 團 財 務 部 則 將 剩 餘 資 金 投 資 於 附 息 之 活 期 存 款 及 定 期 存 款 , 其 所 選 擇 之 工 具 具 有 適 當 之 到 期 日 或 足 夠 流 動性 , 以因 應 上述 預測 並 提供 充 足之 調度 水 位。
  • B.下 表 係 本 集 團 之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按 相 關 到 期 日 予 以 分 組 , 非 衍 生 金 融 負 債 係 依 據 資 產 負 債 表 日 至 合 約 到 期 日 之 剩 餘 期 間 進 行 分 析。 下 表所 揭 露之 合約 現 金流 量 金額 係未 折 現之 金 額。 非衍 生 金融 負 債:
103年12月31日 102年12月31日
一年以下 一年以上 一年以下 一年以上
短期借款 \$
809,076
\$
-
\$
561,544
\$
-
應付票據 - - 52 -
應付帳款 226,852 - 293,984 -
其他應付款 143,001 - 140,483 -
長期借款(包含一年或
一營業週期內到期)
16,667 209,722 16,667 176,389
其他非流動負債
存入保證金 - 2,095 - 2,095

十 三 、 附 註 揭 露 事 項

(一)重 大 交 易 事 項 相 關 資 訊

有 關 被 投 資 公 司 應 揭 露 資 訊 於 編 製 合 併 報 表 時 皆 已 沖 銷 , 本 公 司 民 國 1 0 3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之 揭 露 資 訊 係 供 參 考 。

1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

是否 本期 資金貸 業務 有短期融通 對個別對象 資金貸與
編號 貸出資金 往來項目 為關 最高金額 期末餘額 實際動支 與性質 往來金額 資金必要之 提列備抵 擔保品 資金貸與限 總限額
(註1) 之公司 貸與對象 (註2) 係人 (註3) (註8) 金額 利率區間 (註4) (註5) 原因(註
6)
呆帳金額 名稱 價值 額(註7) (註7) 備註
0 鴻碩精密電
工股份有限
公司
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 23,992 \$
-
\$
-
- 短期融通
資金
\$
-
營運週轉 \$
-
- \$ 473,927 \$1,184,817 -
0 鴻碩精密電
工股份有限
公司
富如海全球控
股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94,950 94,950 - - 短期融通
資金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1 富如海全球
控股有限公
鴻碩精密電工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94,950 94,950 - 2.00 短期資金
融通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1 富如海全球
控股有限公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365,640 284,850 189,267 2.00 短期資金
融通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1 富如海全球
控股有限公
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25,320 25,320 23,809 考量市場
狀況及資
金成本
短期資金
融通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2 鴻碩精密電
工(蘇州)有
限公司
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45,828 45,828 - 6.00 短期資金
融通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2 鴻碩精密電
工(蘇州)有
限公司
蘇州上鴻電子
貿易有限公司
其他應收
款-關係人
102,906 35,664 - 6.00 短期資金
融通
- 營運週轉 - - 473,927 1,184,817 -

註 1: 編 號 欄 之 說 明 如 下 :

( 1 ) .發 行 人 填 0。

( 2 ) .被 投 資 公 司 按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

註 2: 帳 列 之 應 收 關 係 企 業 款 項 、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 股 東 往 來 、 預 付 款 、 暫 付 款 … 等 項 目 , 如 屬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者 均 須 填 入 此 欄 位 。

註 3: 當 年 度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之 最 高 餘 額 。

註 4: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應 填 列 屬 業 務 往 來 者 或 屬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 。

註 5: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屬 業 務 往 來 者 , 應 填 列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係 指 貸 出 資 金 之 公 司 與 貸 與 對 象 最 近 一 年 度 之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

註 6: 資 金 貸 與 性 質 屬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者 , 應 具 體 說 明 必 要 貸 與 資 金 之 原 因 及 貸 與 對 象 之 資 金 用 途 , 例 如 : 償 還 借 款 、 購 置 設 備 、 營 業 週 轉 . . .等 。

註 7: 應 填 列 公 司 依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作 業 程 序 , 所 訂 定 對 個 別 對 象 資 金 貸 與 之 限 額 及 資 金 貸 與 總 限 額 , 並 於 備 註 欄 說 明 資 金 貸 與 個 別 對 象 及 總 限 額 之 計 算 方 法 。

  • 1 .資 金 貸 與 有 業 務 往 來 公 司 或 行 號 者 , 貸 與 總 金 額 及 個 別 貸 與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雙 方 間 最 近 一 年 度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為 限 。 所 稱 業 務 往 來 金 額 係 指 雙 方 間 進 貨 或 銷 貨 金 額 孰 高 者 。
  • 2 .資 金 貸 與 有 短 期 融 通 資 金 必 要 之 公 司 , 該 貸 與 總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淨 值 4 0% 為 限 ; 個 別 貸 與 金 額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淨 值 4 0% 為 限 。 惟 資 金 貸 與 直 接 或 間 接 有 表 決 權 股 份 1 0 0 %之 國 外 公 司 間 , 不 受 前 述 限 額 之 限 制 。
  • 註 8: 若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依 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處 理 準 則 第 1 4 條 第 1 項 將 資 金 貸 與 逐 筆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 雖 尚 未 撥 款 , 仍 應 將 董 事 會 決 議 金 額 列 入 公 告 餘 額 , 以 揭 露 其 承 擔 風 險 ; 惟 嗣 後 資 金 償 還 , 則 應 揭 露 其 償 還 後 餘 額 , 以 反 應 風 險 之 調 整 。 若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依 據 處 理 準 則 第 1 4 條 第 2 項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授 權 董 事 長 於 一 定 額 度 及 一 年 期 間 內 分 次 撥 貸 或 循 環 動 用 , 仍 應 以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資 金 貸 與 額 度 作 為 公 告 申 報 之 餘 額 , 雖 嗣 後 資 金 償 還 , 惟 考 量 仍 可 能 再 次 撥 貸 , 故 仍 應 以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資 金 貸 與 額 度 作 為 公 告 申 報 之 餘 額 。

2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

對單一企業 本期最高 期末背書 實際動支 以財產擔保 累計背書保證金額 背書保證 屬母公司對 屬子公司對 屬對大陸地
背書保證者 被背書保證對象 背書保證限額 背書保證餘額 保證餘額 金額 之背書保證 佔最近期財務報表 最高限額 子公司背書 母公司背書 區背書保證
編號
(註1)
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 關係
(註2)
(註3) (註4) (註5) (註6) 金額 淨值之比率 (註3) 保證(註7) 保證(註7) (註7) 備註
0 鴻碩精密電
工股份有限
公司
富如海全球
控股有限公
2 \$
1,066,335
\$
399,025
\$
399,025
\$
177,240
- 33.68 \$
1,184,817
Y N N -
0 鴻碩精密電
工股份有限
公司
鴻碩精密電
工(蘇州)有
限公司
2 1,066,335 352,144 352,144 225,544 - 29.72 1,184,817 Y N Y -
1 鴻碩精密電
工(蘇州)有
限公司
蘇州上鴻電
子貿易有限
公司
2 1,066,335 14,769 - - - 0.00 1,184,817 Y N Y -

註 1: 編 號 欄 之 說 明 如 下 :

  • ( 1 ) .發 行 人 填 0。
  • ( 2 ) .被 投 資 公 司 按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
  • 註 2: 背 書 保 證 者 與 被 背 書 保 證 對 象 之 關 係 有 下 列 六 種 , 標 示 種 類 即 可 :
  • ( 1 ) .有 業 務 關 係 之 公 司 。
  • ( 2 ) .直 接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子 公 司 。
  • ( 3 )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合 併 計 算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
  • ( 4 ) .對 於 直 接 或 經 由 子 公 司 間 接 持 有 普 通 股 股 權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母 公 司 。
  • 註 3:應 填 列 公 司 依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所 訂 定 對 個 別 對 象 背 書 保 證 之 限 額 及 背 書 保 證 最 高 限 額,並 於 備 註 欄 說 明 背 書 保 證 個 別 對 象 及 總 限 額 之 計 算 方 法 。 本 公 司 資 金 貸 與 及 背 書 保 證 作 業 程 序 訂 定 背 書 保 證 之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當 期 總 淨 值 , 對 單 一 企 業 背 書 保 證 之 金 額 則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當 期 淨 值 百 分 之 十 為 限 , 對 海 外 單 一 聯 屬 公 司 則 以 不 超 過 本 公 司 當 期 淨 值 百 分 之 九 十 為 限 , 淨 值 以 本 公 司 最 近 期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或 核 閱 之 財 務 報 告 所 載 為 準 。
  • 註 4: 當 年 度 為 他 人 背 書 保 證 之 最 高 餘 額 。
  • 註 5: 截 至 年 底 舉 凡 公 司 向 銀 行 簽 具 背 書 保 證 契 約 或 票 據 之 額 度 獲 准 時 , 即 承 擔 背 書 或 保 證 責 任 ; 另 其 他 相 關 有 背 書 保 證 情 事 者 , 皆 應 入 計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中 。
  • 註 6: 應 輸 入 被 背 書 保 證 公 司 於 使 用 背 書 保 證 餘 額 範 圍 內 之 實 際 動 支 金 額 。
  • 註 7: 屬 上 市 櫃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者 、 屬 子 公 司 對 上 市 櫃 母 公 司 背 書 保 證 者 、 屬 大 陸 地 區 背 書 證 者 始 須 填 列 Y。
  • 3 .期 末 持 有 有 價 證 券 情 形 ( 不 包 含 投 資 子 公 司 、 關 聯 企 業 及 合 資 控 制 部 分 ): 無 此 情 形 。
  • 4 .累 積 買 進 或 賣 出 同 一 有 價 證 券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 5 .取 得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6 .處 分 不 動 產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三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7 .與 關 係 人 進 、 銷 貨 之 金 額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進(銷)貨之 交易對象名稱
交易情形 交易條件與一般交易不同之
情形及原因(註1)
應收(付)票據、帳款 備註
公司 進(銷)貨 金額 佔總進(銷)
貨之比率
授信期間 單價 授信期間 餘額 佔總應收(付)票
據、帳款之比率
(註2)
鴻碩精密電工
(股)公司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進貨 1,212,971 100% 月結30天 - - - - -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司
鴻碩精密電工(股)
公司
本公司之子公司 銷貨 (1,212,971) (58%) 月結30天 - - - - -

註 1: 關 係 人 交 易 條 件 如 與 一 般 交 易 條 件 不 同 , 應 於 單 價 及 授 信 期 間 欄 位 敘 明 差 異 情 形 及 原 因 。

註 2: 若 有 預 收 ( 付 ) 款 項 情 形 者 , 應 於 備 註 欄 敘 明 原 因 、 契 約 約 定 條 款 、 金 額 及 與 一 般 交 易 型 態 之 差 異 情 形 。

註 3: 實 收 資 本 額 係 指 母 公 司 之 實 收 資 本 額 。 發 行 人 股 票 無 面 額 或 每 股 面 額 非 屬 新 臺 幣 十 元 者 , 有 關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交 易 金 額 規 定 , 以 資 產 負 債 表 歸 屬 於 母 公 司 業 主 之 權 益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8 .應 收 關 係 人 款 項 達 新 台 幣 一 億 元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 無 此 情 形 。

9 .從 事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交 易 : 無 此 情 形 。

1 0 .母 公 司 與 子 公 司 及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業 務 關 係 及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及 金 額 :

交易往來情形
編號
(註1)
交易人名稱 交易往來對象 與交易人之關係
(註2)
科目 金額 交易條件 佔合併總營收或總資
產之比率
(註3)
0 本公司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 母公司對 進貨 1,212,971 6 100
有限公司 孫公司 其他應收款 25,960 - 1
其他營業收入 12,460 2 1
1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 福清鴻碩電子有限 子公司對 預付款項 22,797 - 1
公司 公司 孫公司
2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 孫公司對 應收帳款 5,701 1 -
有限公司 公司 子公司 其他應付款 189,267 - 10
銷貨收入 81,332 7 6
2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 蘇州上鴻電子貿易 孫公司對 進貨 11,328 7 1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曾孫公司 銷貨收入 15,191 7 1

註 1: 母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相 互 間 之 業 務 往 來 資 訊 應 分 別 於 編 號 欄 註 明 , 編 號 之 填 寫 方 法 如 下 :

( 1 ) .母 公 司 填 0。

( 2 ) .子 公 司 依 公 司 別 由 阿 拉 伯 數 字 1 開 始 依 序 編 號 。

  • 註 2:與 交 易 人 之 關 係 有 以 下 三 種,標 示 種 類 即 可 (若 係 母 子 公 司 間 或 各 子 公 司 間 之 同 一 筆 交 易,則 無 須 重 複 揭 露。如: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交 易,若 母 公 司 已 揭 露 , 則 子 公 司 部 分 無 須 重 複 揭 露 ;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交 易 , 若 其 一 子 公 司 已 揭 露 , 則 另 ㄧ 子 公 司 無 須 重 複 揭 露 ):
  • ( 1 )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
  • ( 2 ) .子 公 司 對 母 公 司 。
  • ( 3 ) .子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
  • 註 3: 交 易 往 來 金 額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或 總 資 產 比 率 之 計 算 , 若 屬 資 產 負 債 項 目 者 , 以 期 末 餘 額 佔 合 併 總 資 產 之 方 式 計 算 ; 若 屬 損 益 項 目 者 , 以 期 中 累 積 金 額 佔 合 併 總 營 收 之 方 式 計 算 。
  • 註 4: 交 易 條 件 列 示 如 下 :
  • 1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間 銷 售 之 交 易 價 格 係 依 進 貨 成 本 加 計 雙 方 約 定 之 百 分 比 為 銷 售 價 格 , 收 款 期 限 為 月 結 1 2 0 天 。
    • 2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之 技 術 服 務 收 入 係 每 月 依 雙 方 議 定 價 格 計 收 , 收 款 條 件 為 每 月 收 款 , 惟 雙 方 得 依 實 際 營 運 狀 況 , 定 期 調 整 計 價 及 收 款 方 式 。
  • 3 .母 公 司 對 子 公 司 間 加 工 費 之 計 價 係 依 產 品 別 不 同 , 分 別 以 母 公 司 最 終 客 戶 售 價 加 成 , 再 扣 除 母 公 司 提 供 之 原 料 成 本 為 支 付 價 格 或 以 雙 方 議 定 價 格 計 算 , 付 款 條 件 為 預 付 或 月 結 3 0 天 內 。
  • 4 .子 公 司 對 孫 公 司 間 加 工 費 之 計 價 係 依 雙 方 議 定 價 格 計 算 , 付 款 條 件 為 預 付 或 月 結 3 0 天 內 。
  • 5 .子 公 司 對 孫 公 司 之 進 貨 價 格 係 依 進 貨 成 本 之 約 定 百 分 比 計 價 , 付 款 條 件 為 月 結 9 0 天 內 。
  • 6 .母 公 司 向 孫 公 司 間 進 貨 之 交 易 價 格 係 依 雙 方 議 定 價 格 計 算 , 付 款 條 件 為 月 結 3 0 天 內 。
  • 7 .孫 公 司 對 曾 孫 公 司 間 銷 售 之 交 易 價 格 係 依 進 貨 成 本 加 計 雙 方 約 定 之 百 分 比 為 銷 售 價 格 , 收 款 期 限 為 月 結 9 0 天 。
  • 註 5: 本 表 之 重 要 交 易 往 來 情 形 得 由 公 司 依 重 大 性 原 則 決 定 是 否 須 列 示 。

(二)轉 投 資 事 業 相 關 資 訊

投資公司 被投資公司名稱(註 主要營業 原始投資金額 期末持有 被投資公司本 本期認列之投
名稱 1、2) 所在地區 項目 本期期末 上期期末 股數 比率 帳面金額 期損益
(註2(2))
資損益
(註2(3))
備註
鴻碩精密
電工股份
有限公司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
公司
薩摩亞 商品買賣
貿易
402,000 402,000 13,400,000 100 794,665 36,927 34,175 子公司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等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不 包 含 大 陸 被 投 資 公 司 ):

註 2: 非 屬 註 1 所 述 情 形 者 , 依 下 列 規 定 填 寫 :

  • ( 1)「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 所 在 地 區 」、「 主 要 營 業 項 目 」「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 及 「 期 末 持 股 情 形 」 等 欄 , 應 依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轉 投 資 情 形 及 每 一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再 轉 投 資 情 形 依 序 填 寫 , 並 於 備 註 欄 註 明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與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之 關 係 ( 如 係 屬 子 公 司 或 孫 公 司 )。
  • ( 2)「 被 投 資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 乙 欄 , 應 填 寫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
  • ( 3)「 本 期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 乙 欄 , 僅 須 填 寫 本 ( 公 開 發 行 ) 公 司 認 列 直 接 轉 投 資 之 各 子 公 司 及 採 權 益 法 評 價 之 各 被 投 資 公 司 之 損 益 金 額 , 餘 得 免 填 。 於 填 寫 「 認 列 直 接 轉 投 資 之 各 子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 時 , 應 確 認 各 子 公 司 本 期 損 益 金 額 業 已 包 含 其 再 轉 投 資 依 規 定 應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

註 3: 係 按 權 益 法 認 列 之 投 資 利 益 \$ 3 6 , 9 2 7 元 及 沖 銷 逆 流 交 易 之 未 實 現 銷 貨 利 益 \$ 2 , 7 5 2 元 。

註 1: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如 設 有 國 外 控 股 公 司 且 依 當 地 法 令 規 定 以 合 併 財 務 報 告 為 主 要 財 務 報 告 者 , 有 關 國 外 被 投 資 公 司 資 訊 之 揭 露 , 得 僅 揭 露 至 該 控 股 公 司 之 相 關 資 訊 。

(三)大 陸 投 資 資 訊

1 . 基 本 資 料

大陸被投資公
司名稱
主要營業項目 實收資本額 投資方式
(註1)
本期期初自
台灣匯出累
積投資金額
匯出 本期匯出或收回投
資金額
收回
本期期末自台
灣匯出累積投
資金額
被投資公司
本期損益
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投資
之持股比例
本期認列投
資損益
期末投資帳
面金額
截至本期止已匯
回投資收益
備註
(註2)
鴻碩精密電工
(蘇州)有限公
生產經營銅品、
電腦連接線、訊
號線及電腦週邊
產品等
\$ 391,187 2 \$ 305,952 \$ - \$
-
\$ 305,952 \$ 29,005 100 \$ 29,005 \$775,655 \$
85,235 (2)C
及註
4
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
各種電腦訊號線
之加工
45,685 2 45,685 - - 45,685 ( 432) 100 ( 432) ( 11,757) - (2)C
及註
4
蘇州上鴻電子
貿易有限公司
商品買賣貿易 9,607 3 - - - - (
5,908)
100 (
5,908)
- - (2)C
公司名稱 本期期末累計自台灣匯 經濟部投審會 依經濟部投審會規定
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 核准投資金額 赴大陸地區投資限額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351,637 \$436,872 \$710,890

註 1: 投 資 方 式 區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標 示 種 類 別 即 可 :

( 1 ) .直 接 赴 大 陸 地 區 從 事 投 資

( 2 ) .透 過 第 三 地 區 公 司 再 投 資 大 陸 (請 註 明 該 第 三 地 區 之 投 資 公 司 )

( 3 ) .其 他 方 式

註 2: 本 期 認 列 投 資 損 益 欄 中 :

( 1 )若 屬 籌 備 中 , 尚 無 投 資 損 益 者 , 應 予 註 明

( 2 )投 資 損 益 認 列 基 礎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應 予 註 明

A .經 與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國 際 性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B .經 台 灣 母 公 司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C .其 他 。

註 3: 本 表 相 關 數 字 應 以 新 臺 幣 列 示 。

註 4: 係 透 過 富 如 海 全 球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大陸被投資
公司名稱
銷(進)貨 財產交易 應收(付)帳款 票據背書保證或
提供擔保品
資金融通 其他
金額 % 金額 % 餘額 % 期末餘額 目的 最高餘額 期末餘額 利率區間 當期利息
鴻碩精密電工(蘇
州)有限公司
(\$ 1,294,303) 100.00 - - \$5,701 1.38 - - \$365,640 \$284,850 2% \$3,764
福清鴻碩電子有限
公司
- - - - - - - - 25,320 25,320 考量市場狀況
及資金成本
-

2 .直 接 或 間 接 經 由 第 三 地 區 事 業 與 轉 投 資 大 陸 之 被 投 資 公 司 所 發 生 之 重 大 交 易 事 項 :

十四 、 部門 資 訊

(一)一般 性 資訊

本 集 團 係 以 地 區 別 銷 售 之 角 度 經 營 業 務 及 制 定 決 策 , 故 管 理 階 層 亦 依 此 一模 式 用以 辦 認應 報導 部 門。

本 集 團 有 兩 個 應 報 導 部 門 : 甲 部 門 及 乙 部 門 。 甲 部 門 係 於 台 灣 地 區 銷 售 電 腦 連 結 線 等 相 關 週 邊 產 品 及 銅 品 ; 乙 部 門 係 於 中 國 蘇 州 地 區 生 產 銷 售 電腦 連 結線 等 相關 週邊 產 品及 銅 品。

本 集 團 之 企 業 組 成 、 劃 分 部 門 之 基 礎 及 部 門 資 訊 之 衡 量 基 礎 於 本 期 並 無 重大 改 變。

(二)部門 資 訊

甲部門 乙部門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總計 收入 來自外部 客戶收入 1,215,257\$ 814,333\$ 83,829\$ -\$ 2,113,419\$ 部門間收入 12,460 1,294,303 12,851 1,319,614)( - 收入合計 1,227,717\$ 2,108,636\$ 96,680\$ 1,319,614)(\$ 2,113,419\$ 部門損益 66,939\$ 29,005\$ 36,495\$ 65,500)(\$ 66,939\$ 部門總資產 1,801,723\$ 1,702,322\$ 1,006,675\$ 1,849,065)(\$ 2,661,655\$ 甲部門 乙部門 其他部門 調整及銷除 總計 收入 來自外部 客戶收入 575,281\$ 1,097,159\$ 20,155\$ -\$ 1,692,595\$ 部門間收入 155,432 870,808 26,517 1,052,757)( - 收入合計 730,713\$ 1,967,967\$ 46,672\$ 1,052,757)(\$ 1,692,595\$ 部門損益 27,812)(\$ 33,656)(\$ 35,315)(\$ 68,971\$ 27,812)(\$ 部門總資產 1,604,892\$ 1,861,673\$ 872,379\$ 1,997,447)(\$ 2,341,497\$ 1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1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部門 損 益之 調 節資 訊

部門 間 之銷 售 係按 公允 交 易原 則 進行 。向 主 要營 運 決策 者呈 報 之外 部 收 入, 與 損益 表 內之 收入 採 用一 致 之衡 量方 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