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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RON AGM Information 2020

Jun 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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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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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次
甲、 開會程序 01
乙、 開會議程 03
報告事項 05
承認事項 10
討論事項 12
選舉事項 16
其他議案 18
臨時動議 19

丙、 附 件

附件一:民國一○八年度個體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21
附件二:民國一○八年度合併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31
附件三:「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43
附件四:「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46
附件五:「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54
附件六:「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58
附件七:「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65
附件八:「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69
附件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73
附件十:「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77
附件十一:「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79

丁、 附 錄

附錄一: 股東會議事規則 82
附錄二: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訂前) 84
附錄三: 誠信經營守則(修訂前) 89
附錄四: 道德行為準則(修訂前) 95
附錄五: 公司章程(修訂前) 97
附錄六: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訂前) 102
附錄七: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前) 105
附錄八: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前) 122
附錄九: 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修訂前) 130
附錄十: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
之影響 134
附錄十一:董事、監察人持股情形 135

甲、開會程序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壹、宣布開會

貳、主席致詞

參、報告事項

肆、承認事項

伍、討論事項

陸、選舉事項

柒、其他議案

捌、臨時動議

玖、散會

乙、開會議程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九年股東常會議程

  • 時間: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星期五)上午九時整
  • 地點:臺北市內湖區行愛路一六九號(本公司鴻碩大樓會議室)
  • 壹、 宣佈開會 (報告出席股權)
  • 貳、 主席致詞

參、 報告事項

  •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
  • 三、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四、一○八年度股息紅利發放現金報告
  • 五、背書保證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 六、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 七、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 八、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 九、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肆、 承認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一○八年度盈餘分配案

伍、 討論事項

  • 一、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 二、一○八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
  • 三、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
  • 四、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 五、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 六、修訂「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案

陸、 選舉事項

選舉第九屆董事案

柒、 其他議案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

捌、 臨時動議

玖、 散會

報告事項

一、一○八年度營業報告。

營業報告書

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歡迎蒞臨本次 109 年股東大會。

回顧近期國際經濟發展情勢,儘管美中雙方簽署第一階段貿易協議,有助 於緩解市場觀望氣氛,但是各主要國家各項經濟先行指標仍顯疲弱,顯示全球 經濟需求尚未明顯回溫。雪上加霜的是,自 2020 年初起因新冠肺炎引發的疫情 蔓延,可能導致全球經濟急遽收縮,為自 20 世紀 30 年代大蕭條以來最慘烈的 經濟衰退,嚴重程度明顯高於 2008-2009 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在台灣部分,IMF 預估台灣今年經濟成長率將大幅下調,可能出現負成長,但若是疫情趨緩,隨 著全球經濟反彈,台灣經濟成長率也有望回升。

縱使全球經濟景氣受到衝擊而持續陷於低迷,鴻碩集團在全體員工共同努 力下,去(2019)年全年度集團合併營收金額為台幣 31.03 億元,較前一(2018)年 度僅下滑 0.5%,但因為中美貿易戰的影響,導致產品價格下滑,及匯率波動影 響,以致全年度的稅後淨利為台幣 3 億元,每股稅後盈餘為 4.03 元。

鴻碩集團在全球連接線市場佔有率已居於龍頭地位,但產業競爭越趨激 烈。基於維持企業優勢,提升產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佔有率以及推動產業轉型 升級等四大面向,鴻碩集團將已針對產品佈局及客戶經營進行策略升級。在產 品佈局方面,除現有的產品繼續升級發展更先進、傳輸速度更快的產品外,已 進行開發應用範圍更廣的產品,包括車用、醫療用、遊戲機及軍工規格等產品, 擴大產品面涵蓋規模;在客戶經營方面,為與現有的客戶維持更緊密的合作關 係,已配合客戶的海外擴廠計畫,同步進行海外設廠計畫,就近服務客戶與就 地供應貨源;此外,為擴展營收來源,成立新的事業單位,專責開發具有潛力 的客戶,以期創造更可觀的營收及獲利。

去年營運狀況相較前一年度差異不大,雖然獲利稍有下滑,但鴻碩集團的 經營體質堪稱穩健。展望未來,在經濟景氣復甦不明顯及產業發展充滿變數的 前景下,鴻碩集團將繼續秉持誠實穩健及積極創新的經營理念,致力成為永續 成長的優質企業,以創造更高獲利,為股東創造最大利益。

謹在此 敬祝各位股東女士、先生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二、監察人審查報告。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八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 務報表等,業經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吳漢期會計師、林雅 慧會計師查核簽證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之議案,經本監察 人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具 報告書,報請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九年股東常會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梁薺方 監察人:謝森沛 監察人:張美麗

中 華 民 國 一 ○ 九 年 三 月 十 三 日

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董事會造送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派之議案,經本監 察人審查,認為尚無不符,爰依公司法第二一九條之規定備 具報告書,報請鑒察。

此 致

本公司一○九年股東常會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監察人:梁薺方 監察人:謝森沛 監察人:張美麗

中 華 民 國 一 ○ 九 年 四 月 廿 三 日

三、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 說明:1. 本公司一○八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依據公司章程第二十 條規定辦理。
    1.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及一○九年三月十三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提列員工 酬勞現金 2%計新臺幣 6,921,617 元及董監事酬勞 3%計新臺幣 10,382,426 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

四、一○八年度股息紅利發放現金報告。

  • 說明:1. 本公司一○八年度股息紅利發放現金,依據公司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辦 理。
    1. 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及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擬 分配股東現金股利新台幣 186,406,908 元,每股配發新台幣 2.5 元, 發放金額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 其他收入,並授權董事長訂定配息基準日、現金股利發放日暨股利發 放相關事宜。
    1. 如因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每股分配之金額因此發生 變動時,授權董事長按除息基準日流通在外股數,依比例再行調整。

五、背書保證事項辦理情形報告。

說明:1. 依據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背書保證, 截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之期末背書保證金額為新台幣 89,940 仟元, 實際動支為新台幣 0 仟元。

單位:新台幣仟元

保 證 對 象 期末背書保證金額 實際動支金額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公司 89,940 0

89,940 0
  1. 本公司累計對外背書保證可使用之總額度為新台幣 1,627,464 仟元, 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背書保證之限額為新台幣 1,464,718 仟元。

六、修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報告。

  • 說明:1.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年 1 月 15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619346 號函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修正 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1.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43 頁【附件三】。 3. 修訂前「董事會議事規範」,請參閱本手冊第 84 頁【附錄二】。

七、修訂「誠信經營守則」報告。

  • 說明:1.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09 年 2 月 19 日公告「證櫃 監字第 10900521401 號」函規定,修正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1.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46 頁【附件四】。
    1. 修訂前「誠信經營守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89 頁【附錄三】。

八、修訂「道德行為準則」報告。

  • 說明:1. 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之遵 循,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之審計委員會,一併 修定本公司「道德行為準則」,刪除有關監察人部分,並新增審計委員 會部分。
    1.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54 頁【附件五】。 3. 修訂前「道德行為準則」,請參閱本手冊第 95 頁【附錄四】。

九、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報告。

說明:1. 依據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十九條,訂定「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 行為指南」,以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請參閱本手冊第 58 頁【附件六】。

承認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一○八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提請 承認。

  • 說明:1. 本公司一○八年度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資誠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吳漢期會計師及林雅慧會計師查核完竣,連同營業報告書經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復經監察人審查完竣,提請 承認。
    1.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個體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21 頁【附件一】及本手冊第 31 頁【附件二】。

案由 :一○八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說明:依公司章程擬定本公司一○八年度盈餘分派,擬具如下表,提請 承認。

單位:新台幣元

項目 金額
期初未分配盈餘 160,654,231
加:本年度稅後淨利 300,123,731
加:精算損益調整數—107
年度
1,361,881
減:精算損益調整數—108
年度
(1,896,039)
可供分配盈餘 460,243,804
減: 提列
10%法定盈餘公積
(30,012,373)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6,349,083)
本期可供分配盈餘 403,882,348
分配項目:
股東紅利--股票股利
0.8
(59,650,210)
股東紅利--現金股利
2.5
(186,406,908)
期末未分配盈餘 157,825,230

董事長 張利榮 總經理 魯憶萱 財會主管 徐國晃

討論事項

第一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提請 討論。

說明:1. 為配合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審計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之遵 循,擬修訂本公司之公司章程,設置審計委員會以替代監察人。

  1.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65 頁【附件七】。

  2. 修訂前「公司章程」,請參閱本手冊第 97 頁【附錄五】。

  3. 提請 討論。

案由:一○八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本公司為配合營運擴充,擬以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新台幣 59,650,210 元,分為 5,965,021 股,全數皆為股東紅利轉增資發行新 股。
    1. 本次盈餘轉增資案按增資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持股比例分配之, 盈餘分配每仟股無償配發 80 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停 止過戶日起五日內,辦理自行拼湊整股之登記,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 股,按股票面額折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 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
    1. 本次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1. 本案俟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授權董事會另訂增資 配股基準日、發放日及其他相關事宜。
    1. 嗣後如因本公司股本變動以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股東配股率因此發 生變動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調整之。
    1. 本增資案所訂各項事宜如經主管機關核示必需變更或因應客觀環境修 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
  • 提請 討論。

第三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一併修定本 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刪除有關監察人部分,並將辦法名稱 修改為「董事選舉辦法」。
    1.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69 頁【附 件八】。
  • 修訂前「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102 頁【附錄六】。 4. 提請 討論。

決議:

第四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一併修定本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刪除有關監察人部分,並新增審計 委員會部分。
    1.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73 頁 【附件九】。
  • 修訂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請參閱本手冊第 105 頁【附錄七】。 4. 提請 討論。

第五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一併修定 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刪除有關監察人部分,並新 增審計委員會部分。
    1.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77 頁【附件十】。
    1. 修訂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請參閱本手冊第 122 頁【附 錄八】。
  • 提請 討論。

決議:

第六案 董事會提

案由:修訂「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一併修定 本公司「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刪除有關監察人部分,並新增審 計委員會部分。
    1. 「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第 79 頁 【附件十一】。
  • 修訂前「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請參閱本手冊第 130 頁【附錄九】。 4. 提請 討論。

選舉事項

董事會提

案由:選舉第九屆董事案。

  • 說明:1. 本公司第八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至 109 年 6 月 7 日屆滿,為配合設置 審計委員會,擬於 109 年股東常會提前全面改選。
    1. 本次擬選任董事七席(其中包含獨立董事三席),並由新選任之全體獨 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
    1. 第九屆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自股東會選任之日 109 年 6 月 5 日起至 112 年 6 月 4 日止。
    1. 依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含獨立董事)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本屆董 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業經本公司 109 年 4 月 23 日董事會審核通 過,董事(含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如下:
候選人
類別
姓 名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董事 張利榮 13,253,685股 吳鳳工專機械工程科
鴻碩精密電工(股)公司董事長(80.12~109.06)
大同工學院半導體研究室矽晶中心研發人員
鴻海精密工業(股)公司外作組組長
董事 魯憶萱
60,701
國立政治大學企管研究所
鴻碩精密電工(股)公司董事(88.06~109.06)
鴻碩精密電工(股)公司總經理(96.12~迄今)
亞旭電腦(股)公司管理總部副總
台聯電訊(股)公司財務中心財務長
虹宣資訊(股)公司總經理
董事 徐廷榕
0
國立交通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
宏霖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會計師
新至陞科技(股)公司監察人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稅務稽查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第
13、14
屆理事
中華民國風險管理學會第
5、6
屆副理事長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ICDF)第六屆常
務監事
廣越企業(股)公司監察人
候選人
類別
姓 名 持有股數 主要學(經)歷
董事 陳泰中
0
雲林縣東勢鄉安南國民學校畢業
向陽開發建設(股)公司總經理
夆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 謝易達
0
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
一誠聯合法律事務所負責人、執業律師
台北市政府建管處科員
獨立董事 朱艶芳
0
國立台灣大學商學研究所博士
美國國際專案管理師
PMI-PMP
崇右影藝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系副教授(100.09~
迄今)
獨立董事 周哲毅
0
國立台北大學商學院會計學系碩士
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105.11~迄今)
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協理(106.11~
迄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部門協理
(96.11~105.09)
  1. 依本公司「董事選舉辦法」,謹提請 選舉。

其他議案

董事會提

案由:解除董事競業禁止限制案,提請 討論。

  • 說明:1. 依公司法第二○九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 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1. 爰依法提請股東會同意,如本公司董事有上述之情事時,同意解除該 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1. 本公司新任董事競業情形明細如下:
職 稱 姓 名 解除競業禁止公司名稱及擔任職務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有限公司董事長
全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張利榮 高鵬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航碩興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鴻碩精密電工(湖北)有限公司董事長
鴻碩地產開發(天門)有限公司董事長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
董 事 魯憶萱 鴻碩精密電工(蘇州)有限公司董事
福清鴻碩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鴻碩精密電工(湖北)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鴻碩地產開發(天門)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董 事 徐廷榕 新至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董 事 陳泰中 向陽開發建設(股)公司總經理
夆典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
獨立董事 周哲毅 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協理
  1. 提請 討論。

臨時動議

散會

丙、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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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附註 108

12

31

$\%$
107
年 12 月

31

%
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 $(-)$ \$ 267,721 10 $\sqrt{3}$
626,959
24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六(二)
74,950 $\mathfrak{Z}$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138,818 5 2,136
1180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六(三)及七 177,484 $6\,$ 147
1200 其他應收款 659 1,252
1210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1,199 31,354 1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三) 12,837 $\mathbf{1}$
130X 存貨 六(四) 17,270 5,235
1410 預付款項 $\pm$ 54,653 $\sqrt{2}$ 773
1479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32 180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732,786 $26\,$ 680,873 26
非流動資產
1550 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六 $(\mathbf{\mathbf{\mathcal{I}}})$ 1,593,930 57 1,489,122 57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六)及八 155,311 6 158,423 6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七) 770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九)及八 267,035 10 270,855 11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三) 18,401 $\,1$ 1,056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十三) 1,153 2,575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2,036,600 74 1,922,031 74
$1$ XXX 資產總計 \$ 2,769,386 100 2,602,904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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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及權益 附註 108
12


31
$\mathbf{H}$
%
$\frac{107}{2}$
12


31
Ħ
$\%$
流動負債
2100 短期借款 六(十)及八 $\,$ 953,000 34 $\sqrt[6]{3}$
738,000
28
2110 應付短期票券 六(十一) 49,998 $\sqrt{2}$ 29,993 $\mathbf{1}$
2180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mathbf t$ 5,492
2200 其他應付款 六(十二) 27,841 1 37,324 $\overline{2}$
2230 本期所得税負債 六(二十三) 16,831 $\mathbf{1}$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 776 $\overline{a}$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353 421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1,048,799 $38\,$ 811,230 31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六(二十三) 91,517 $\boldsymbol{\beta}$ 90,733 4
2640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六(十三) 1,984
2670 其他非流動負債一其他 $\mathbf +$ 1,606 2,120
25XX 非流動負債合計 93,123 3 94,837 4
2XXX 負債總計 1, 141, 922 41 906,067 35
權益
股本 六(十四)
3110 普通股股本 745,628 27 710,122 27
資本公積 六(十五)
3200 資本公積 272,635 10 272,627 11
保留盈餘 六(十六)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75,306 6 135,943 5
3320 特別盈餘公積 90,903 $\mathfrak{Z}$ 90,903 4
3350 未分配盈餘 460,244 17 556,440 21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left($ $117,252$ ) ( $4)$ ( $69,198$ ) ( 3)
3500 庫藏股票 六(十四)
$3\rm{XXX}$ 權益總計 1,627,464 59 1,696,837 65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重大之期後事項 $+ -$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 2,769,386 100 2,602,904
$\mathcal{S}$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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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7
項目 附註 $\frac{0}{2}$ $\%$
4000 營業收入 六(十七)及七 \$ 492,602 100 $\mathcal{S}$ 416,234 100
5000 營業成本 六(四)及七 $286,893$ ( 58( $306, 287$ ) ( 74)
5900 營業毛利 205,709 42 109,947 26
營業費用 六(二十二)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205) $\mathbb{Z}^{\mathbb{Z}}$
$\sqrt{2}$
$16,616$ ) ( 4)
6200 管理費用 $(65, 947)$ ( $13)$ ( $85,438$ )( 20)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66, 152$ ) ( $13)$ ( $102,054$ ) ( 24)
6500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六(十八) $12,049$ ( 3) 33,314 $\,8\,$
6900 營業利益 127,508 26 41,207 1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九)及七 21,875 $\mathfrak s$ 20,061 5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及七 7 7,463 $\overline{2}$
7050 財務成本 六(二十一) ( $7,905$ ) ( $2)$ ( $8,131)$ ( 2)
707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六 $(\mathbf{\mathcal{I}})$
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 187,292 38 384,973 92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01,269 41 404,366 97
7900 税前淨利 328,777 67 445,573 107
7950 所得税費用 六(二十三) $28,653$ ) ( 6) $51,944$ ) $($ 12)
8200 本期淨利 \$ 300,124 61 \$ 393,629 95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三) \$ 1,306 \$ 1,702
8330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
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
之份額-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
2,941)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六(二十三)
261) 340)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896) 1,362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60,068$ ) ( $12)$ ( $30,939$ ( 7)
8399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六(二十三)
得稅 12,014 $\overline{2}$ 5,911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
$48,054$ ) ( $10)$ ( $25,028$ ) ( 6)
8300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 49,950)( $10)(\$$ 23,666) 6)
8500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250,174 51 $\frac{1}{2}$ 369,963 89
六(二十四)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基本每股盈餘
4.03 $\sqrt$ 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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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台幣仟元


\$1,605,348 393,629 23,666) 369,963 278,479 \$1,696,837 \$1,696,837 300,124 49,950 250,174 319,555 $\infty$ \$1,627,464


2,716) 2,716
44,170) (\$ 25,028 25,028 69,198
69,198)
48,054 48,054
117,252)
其 他 權 益
國外營運機構財
務報表換算之兌
換 差 額
$\mathfrak{S}$ $\overline{\mathcal{C}}$ $\hat{\epsilon}$ $\widehat{\mathbf{e}}$



495,214 393,629 1,362 394,991 33,404 7,958) 278,479) 13,924 556,440 556,440 300,124 1,896) 298,228 39,363) 319, 555) 35,506) 460,244

82,945
7,958 s
90,903

90,903
\$
90,903
特別盈餘公積
Ш

51


2
盈餘公積
法定
102,539 33,404 135,943 135,943 39,363 175,306

$\infty$ $\mathbf{13}$
$#$
民國 108年


股票交
1,830
$\leftrightarrow$
$\mathsf{l}$ $\mathbf l$ 215
$\overline{\phantom{a}}$
1,615
$\leftrightarrow$
1,615
$\leftrightarrow$
$\mathbf l$ 1,615
$\overline{\bullet}$

普通股股票溢價
271,698 691) 271,007 271,007 271,007
$\ast$
通股股
$\leftrightarrow$
698,008
13,924 1, 810) $\hat{\mathbf{r}}$
710, 122
$\Leftrightarrow$
710, 122
35,506 $\blacklozenge$
745,628

$\clubsuit$ $\Leftrightarrow$
ホ(+ボ) 六(十四) 六(十四) ホ(十六) 六(十四)

#
107
日餘額
1074141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6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註銷庫藏股 107年12月31日餘額
#
108
日餘額
108年1月1
本期淨利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現金股利 股票股利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108年12月31日徐額

鴻 碩
电击嘴附
大马四川区
限公司

民國 108年水产公司上行产者 12月31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8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107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稅前淨利
調整項目
\$ 328,777 \$ 445,573
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 六(六)(七)(九)(二
$+ =$ )
8,751 6,981
攤銷費用
利息費用
六(二十二)
六(二十一)
7,905 132
8,131
利息收入 六(十九) $11,524$ ) ( 17,724)
採用權益法認列之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利
益之份額
六(五) 187,292) 384,973)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處分無形資產利益
六(二十)
六(二十)
472)
6,994)
租賃修改利益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7)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淨額
應收帳款
136,682) 689
464,493
應收帳款一關係人淨額
其他應收款
$177,337$ ) ( 147)
53
其他應收款一關係人
存貨
30,155
$12,035$ )
$\left($ 26,751)
7,188
預付款項 53,880) 1,031
其他流動資產
其他非流動資產
148
$\overline{\phantom{a}}$
2,927
2,460)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帳款一關係人
$5,492$ ) ( $124,089$ )
其他應付款
其他流動負債
$19,030$ ) (
68)
8,557)
12
淨確定福利負債一非流動 781) 94)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出)流入
收取之利息
228,392)
12,117
364,949
17,282
支付之利息
支付所得稅
$7,905$ )
3,793)
8,102)
41,411)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227,973) 332,718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增加 74,950)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回股款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六) 29,030 445)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處分無形資產價款
888
7,258
存出保證金減少 1,525 7,701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流入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44,395)
短期借款增加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六(二十六)
六(二十六)
215,000
20,005
80,000
29,993
償還長期借款
存入保證金(減少)增加
六(二十六) 514) 126,389)
10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六) 319,555) 278,479)
租賃本金償還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806$ )
86,870)
294,865)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 $(-)$ 359,238)
626,959
45,554
581,405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 $(-)$ 267,721 $\frac{1}{2}$ 626,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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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08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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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7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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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資產
1100 現金及約當現金 六 $(-)$ \$
677,048
19 725,881
$\sqrt[6]{\frac{1}{2}}$
$20\,$
1136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 六(二)
74,950 $\sqrt{2}$
1150 應收票據淨額 六(三) 34
1170 應收帳款淨額 六(三) 1,253,837 36 1,234,537 35
1200 其他應收款 6,046 4,744
1220 本期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三) 12,837
130X 存貨 六(四) 534,423 15 655,600 $18\,$
1410 預付款項 23,353 $\,1$ 29,039 $\mathbf{1}$
1479 其他流動資產一其他 12,457 17,384 $\mathbf{1}$
11XX 流動資產合計 2,582,114 73 2,680,056 75
非流動資產
1600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五)及八 590,493 17 550,232 15
1755 使用權資產 六(六) 53,902 $\mathbf{1}$
1760 投資性不動產淨額 六(八)及八 267,035 $\overline{7}$ 270,855 $\,8\,$
1780 無形資產 819 $\overline{a}$ 1,809
1840 遞延所得稅資產 六(二十三) 19,423 $\mathbf{1}$ 1,056
1900 其他非流動資產 六(九) 27,101 1 59,152 $\mathbf{2}$
15XX 非流動資產合計 958,773 27 883,104 $25\,$
1XXX 資產總計 \$
3,540,887
100 3,563,16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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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動負債
\$
2100
六(十)及八
985,000
$28\,$
\$
短期借款
952,376
27
2110
六(十一)
應付短期票券
49,998
1
29,993
$\mathbf{1}$
2150
應付票據
22,461
-1
1,560
2170
13
15
應付帳款
453,419
541,931
2200
六(十二)及七
218,619
其他應付款
267,306
7
6
2230
六(二十三)
本期所得稅負債
22,682
$\mathbf{1}$
20,314
1
2280
租賃負債一流動
3,477
2300
其他流動負債
10,559
6,924
21XX
流動負債合計
51
1,814,902
1,771,717
50
非流動負債
2570
遞延所得稅負債
$\sqrt{3}$
六(二十三)
91,550
90,733
2
2580
租賃負債一非流動
1,975
2600
六(十三)
其他非流動負債
4,996
3,873
25XX
$\mathfrak{Z}$
94,606
$\sqrt{2}$
非流動負債合計
98,521
2XXX
54
負債總計
1,913,423
1,866,323
52
權益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股本
六(十四)
3110
普通股股本
745,628
21
710,122
20
資本公積
六(十五)
3200
資本公積
8
8
272,635
272,627
保留盈餘
六(十六)
5
3310
法定盈餘公積
175,306
135,943
$\overline{4}$
3320
$\boldsymbol{2}$
$2\,$
特別盈餘公積
90,903
90,903
3350
未分配盈餘
460,244
13
556,440
16
其他權益
3400
其他權益
$117,252$ ) (
$69,198$ ) (
$3)$ (
$\left($
3500
庫藏股票
六(十四)
31XX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合計
1,627,464
1,696,837
46
48
$3\rm{XXX}$
權益總計
1,627,464
46
1,696,837
48
重大或有負債及未認列之合約承諾

重大之期後事項
十一
3X2X
負債及權益總計
3,540,887
3,563,160
100
100
\$
\$
108 12


31
107
12

31
負債及權益 附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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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107
項目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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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營業收入 六(十七) \$ 3,102,961 $\sqrt{\ }$
100
3,118,343 100
5000 營業成本 $\pi(\mathfrak{w})(=\dagger)=$
及七 $2,330,312$ ) ( 75( $2,289,434$ ( 73)
5900 營業毛利 772,649 25 828,909 $27\,$
營業費用 六(二十二)及七
6100 推銷費用 $102,747$ ) ( $3)$ ( $89,347$ ) ( 3)
6200 管理費用 $199, 307$ ) ( $7)$ ( $190, 157$ ) ( 6)
6300 研究發展費用 $91,771)$ ( $3)$ ( 88,635)( 3)
6000 營業費用合計 393,825)( $13)$ ( $368, 139$ ) ( 12)
6500 其他收益及費損淨額 六(十八) 17,712) $\blacksquare$ 46,135 $\overline{2}$
6900 營業利益 361,112 12 506,905 17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
7010 其他收入 六(十九) 15,240 23,202 1
7020 其他利益及損失 六(二十) 633) 3,550)
7050 財務成本 六(二十一) 12,176) $14,612$ ) ( 1)
7000 營業外收入及支出合計 2,431 5,040
7900 税前淨利 363,543 12 511,945 17
7950 所得稅費用 六(二十三) (63, 419) 2) $118,316$ ) ( 4)
8200 本期淨利 \$ 300,124 10
$\boldsymbol{\mathsf{\$}}$
393,629 13
其他綜合損益(淨額)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11 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 六(十三) $($ \$ 2,370) $\sqrt[6]{\frac{1}{2}}$ 1,702
8349 與不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得 $\pi$ ( $=$ $+$ $\equiv$ )
474 340)
8310 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總額 1,896) 1,362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
8361 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
兌換差額
與可能重分類之項目相關之所 六(二十三)
$60,068$ ) ( $2)$ ( $30,939$ ( 1)
8399 得稅
8360 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合 12,014 5,911
$48,054$ ) ( $2)$ ( $25,028$ ) (
8300 本期其他綜合損失之稅後淨額 . \$ 1)
1)
49,950)( $2)($ \$ $23,666$ ) (
8500 本期綜合利益總額 \$ 250,174 8
$\frac{1}{2}$
369,963 12
淨利歸屬於:
8610 母公司業主 $\boldsymbol{\mathsf{\$}}$ 300, 124 10
$\frac{1}{2}$
393,629 13
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
8710 母公司業主 \$ 250,174 $\boldsymbol{\mathsf{\$}}$
8
369,963 12
基本每股盈餘 六(二十四)
9750 基本每股盈餘 $\,$ $4.03$ \$ 5.28

!Ƕ᎙ୖӕٳϩǴፎϐൔ୍ٳҁӝࣁຏߕ߄ൔ୍ٳӝߕࡕ


日徐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10741A1
本期淨利
107
股本
698,008
普通股
$\leftrightarrow$


普通股股票溢價
271,698


鴻碩精
$\leftrightarrow$


,830
民國 108
藏股票交
ф

$#$


法定盈餘公積






令牛
Ξ
102,539
$\overline{3}$
特別盈餘公積



82,945
495,214
1,362
393,629
394,991




$\hat{\epsilon}$
$\sqrt{ }$
Ŋ


44,170)
其 他 權 益
國外營運機構
財務報表換算
25,028
25,028

兑换

$\hat{\epsilon}$



2,716)


單位:新台幣仟元

23,666)
1,605,348
393,629
369,963
106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股票股利
現金股利
ホ(+六)
六(十四)
13,924 33,404 7,958 33,404)
13,924)
7,958)
278,479)
278,479
107年度盈餘指撥及分配:

107年12月31日餘額
108年1月1日餘額
本期其他綜合損益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
#
註銷庫藏股
本期淨利
六(十四)
ホ(十六)
$1,810$ )
710, 122
\$710,122
$\leftrightarrow$
691
271,007
271,007
$\leftrightarrow$
s
$\bullet$
$\leftrightarrow$
215
1,615
1,615
v 135,943
135,943

GA.
90,903
90,903
1,896)
556,440
556,440
298,228
300,124
$\leftrightarrow$
$\hat{\mathbf{e}}$
پ
69,198)
48,054)
69,198)
48,054
2.716 $\Leftrightarrow$
49,950
1,696,837
300, 124
250,174
1,696,837
逾期股利轉列資本公積
108年12月31日餘額
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股票股利
現金股利
六(十四) 745,628
35,506
$\leftrightarrow$
271,007
$\clubsuit$
$\leftrightarrow$ 615 $\Theta$ 39,363
175,306
$\Theta$ 90,903 39,363)
35,506)
319,555)
460,244
$\hat{\epsilon}$ $117,252$ ) $\Theta$ 319,555
${}^{\infty}$
., 627,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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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碩精密
民國 108年及
司及子公司

$E$ $E$ 12 $F$ 31 $E$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108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107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本期税前淨利 \$ 363,543 \$ 511,945
調整項目
不影響現金流量之收益費損項目
折舊費用(含使用權資產及投資性不動產)
$(\underline{\mathbf{I}})(\pi)(\lambda)(\underline{\mathbf{I}})$
$+ =$ ) 69,793 56,001
攤銷費用 六(二十二) 1,054 2,702
利息費用 六(二十一) 12,176 14,612
利息收入 六(十九) ( $13,962$ ) ( 18,139)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六(二十) 824 3,454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負債變動數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資產之淨變動
應收票據 34 1,649
應收帳款 ( $19,300$ ) ( 202,284)
其他應收款 $\left($ $2,356$ ) ( 2,504)
存貨 121,177 $\left($ 205,726)
預付款項 5,686 8,916
其他流動資產 4,927 5,251)
與營業活動相關之負債之淨變動
應付票據 20,901 1,560
應付帳款 $\overline{(}$ 88,512) 154,999
其他應付款 2,491 32,076
其他流動負債 3,635 2,353
其他非流動負債 298 95)
營運產生之現金流入 482,409 356,268
收取之利息 15,016 17,890
支付之利息 $12,941$ ) ( 13,814)
支付所得稅 55,899) 66,269)
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 428,585 294,075

)ុ!ԛ!।*

鴻碩精

司及子公司
民國 108年及 田田 印 三 11 三 12 月 31 日 單位:新台幣仟元
附註 至 12 月 31 108年1月1日
至 12 月 31 107 年 1 月 1 日
投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取得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六(二十六) ( $10,466$ ) $(\$$ 90,562)
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價款 296
取得無形資產 ( 88) ( $1,323$ )
存出保證金減少(增加) 156 $\sqrt{2}$ 5,572)
預付設備款增加 ( 36,653)
預付土地使用權價款增加 六(九) $11,422$ )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一流動增加 74,950)
取得使用權資產淨額 六(六) 32,038)
投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165, 165$ ) ( 97,457)
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
短期借款增加 六(二十七) 32,624 294,376
應付短期票券增加 六(二十七) 20,005 29,993
償還長期借款 六(二十七) 126,389)
存入保證金減少 481) ( 221)
租賃本金償還 4,329)
發放現金股利 六(十六) 319,555) ( 278,479)
籌資活動之淨現金流出 271,736) $80,720$ )
匯率影響數 40,517) 22,752)
本期現金及約當現金(減少)增加數 48,833) 93,146
期初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一) 725,881 632,735
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 六 $(-)$ 677,048 \$ 72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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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 公司設立審
一次。 一次。 計委員會,刪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 除有關監察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 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 人部分。
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 人,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
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 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
者,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方 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式為之。 為之。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 依金管會中
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但每 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


109
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 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
1

15
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 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 金管證發字
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 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
1080361934
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 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 號規定辦理。
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人擔任之。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第四項
或第二百零三條之一第三項規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
定董事會由過半數之董事自行 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召集者,由董事互推一人擔任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主席。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
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 推一人代理之。
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
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
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依金管會中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109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1

15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金管證發字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第1080361934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 號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其表決權。 行使其表決權。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
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 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
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 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
有自身利害關係。 規定辦理。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
項二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
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第
四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
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 公司設立審
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 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 計委員會,刪
列事項:一、會議屆次(或年 列事項:一、會議屆次(或年 除有關監察
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次)及時間地點。
二、主席之姓名。
人部分。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
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五、記錄之姓名。 五、記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
方法與結果、董事、專家及其 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
他人員發言摘要、依第十七條 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
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
事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 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關係重
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 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
由、迴避情形、反對或保留意 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或
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 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董事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出
具之書面意見。
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三條第五項
規定出具之書面意見。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
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 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
事、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 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員
要、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涉 發言摘要、依第十七條第一項
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害 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 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
第十八條 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及 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
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 迴避情形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
面聲明。 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
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除應於議事錄 錄或書面聲明,除應於議事錄
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 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
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辦理公告申報。 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
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
存。 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
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 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
內分送各董事。並應列入本公 內分送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應
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
間妥善保存。
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
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
以電子方式為之。 以電子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 本辦法制訂於
95

04

06
本辦法制訂於
95

04

06
增列修訂日
日。(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日。(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期。
股東常會報告) 股東常會報告)
(中略) (中略)
第九次修正於 106

11

10
第九次修正於 106

11

10
日。(於
107

06

08
日股東
日。(於
107

06

08
日股東
常會報告) 常會報告)
第十次修正於
109

3
月 13
日。(於

月 5 日股東常
109
6
會報告)

附件四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二條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 本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
公司設立審
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 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 計委員會,
力者(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 質控制能力者(以下簡稱實質 刪除有關監
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 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 察人部分。
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
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 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
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 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
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 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
不誠信行為)。 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
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 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
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 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
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 、監察 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
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第五條 政策 人。 人。
政策
依據財團法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 人中華民國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 證券櫃檯買
基礎之政策,經董事會通過, 基礎之政策,並建立良好之公 賣中心中華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 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 民國108年5
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 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月31日發文
經營環境。 字號:「證
櫃監字第
1080056549
1號」修定。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防範方案之範圍 依據財團法人
本公司應建立不誠信行為風險
之評估機制,定期分析及評估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
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
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
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為風險之營業活動,並加強相 中華民國108
風險之營業活動,據以訂定防 關防範措施。 年5月31日發
範方案並定期檢討防範方案之 文字號:「證
妥適性與有效性。 櫃監字第
本公司宜參酌國內外通用之標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 10800565491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準或指引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 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號」修定。
第七條 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一、行賄及收賄。 一、行賄及收賄。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承諾與執行 依據財團法
本公司應要求董事與高階管理 人中華民國
階層出具遵循誠信經營政策之 證券櫃檯買
聲明,並於僱用條件要求受僱 賣中心中華
人遵守誠信經營政策。 民國108年5
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 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 月31日發文
於其規章
、對外文件及公司網
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 字號:「證
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董 信經營之政策,董事會與管理 櫃監字第
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應承諾積 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 1080056549
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 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確實 1號」修定。
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上市上櫃公司針對第一、二項
執行。
誠信經營政策、聲明、承諾及
執行,應製作文件化資訊並妥
善保存。
第十條 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 本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經
公司設立審
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 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計委員會,
務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於執行業務時,不得直接或間 刪除有關監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 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 察人部分。
不正當利益。但符合營運所在 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但符合
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 、監察人、經
本公司及其董事
公司設立審
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 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計委員會,
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 對政黨或參與政治活動之組織 刪除有關監
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 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 察人部分。
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相關作業
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
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部
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
或交易優勢。 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十二條 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公司設立審
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 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 計委員會,
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 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 刪除有關監
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察人部分。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三條 本公司及其董事、經理人、受 本公司及其董事
、監察人、經
公司設立審
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 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 計委員會,
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接受任 刪除有關監
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 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 察人部分。
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或影響 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係
商業交易行為。 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 組織與責任 組織與責任 1.依據財團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 法人中華民
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 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 國證券櫃檯
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 不誠信行為,並隨時檢討其實 買賣中心中
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 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 華民國
108
經營政策之落實。 經營政策之落實。
5月
31日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 發文字號:
理,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 ,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 「證櫃監字第
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 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 1080056549
督執行,定期(至少一年一次) 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1
號」修定。
向董事會報告: 2.依證券櫃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 檯買賣中心
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 109

2
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 19
日公告「
防弊措施。 證櫃監字第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 1090052140
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
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
1
號」修正。
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
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
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
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
互監督制衡機制。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
及協調。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
之有效性。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
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
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
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
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
第十四條 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
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化資
訊。
第十五條 本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受僱 本公司之董事
、監察人、經理
公司設立審
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 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 計委員會,
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 行業務時,應遵守法令規定及 刪除有關監
案。 防範方案。 察人部分。
第十七條 董事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1.公司設立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 審計委員
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 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 會,刪除有
與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
、監察人與經理人主動說明
關監察人部
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
突。
分。
本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出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
2.依證券櫃
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 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 檯買賣中心
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 害關係人對董事會所列議案, 109

2

19
日公告「
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 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 證櫃監字第
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 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 1090052140
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 1
號」修正。
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 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
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 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
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
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
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 本公司董事
、監察人及經理人
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 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
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 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
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 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不得藉其
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任何
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
依據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 證券櫃檯買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不 賣中心中華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 民國108年5
第十八條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之 月31日發文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字號:「證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依不誠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 櫃監字第
信行為風險之評估結果,擬訂 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 1080056549
相關稽核計畫,內容包括稽核 稽核報告提報董事會。 1號」修定。
對象、範圍、項目
、頻率等,
並據以查核防範方案遵循情
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董事
會。
第十九條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 公司設立審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 計委員會,
董事、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 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受僱
刪除有關監
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 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 察人部分。
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蓋下
列事項: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
認定標準。 認定標準。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
程序。 程序。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
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
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
則之處理程序。 則之處理程序。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第廿條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至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至 公司設立審
少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 少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 計委員會,
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 長、總經理或高階管理階層向 刪除有關監
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 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 察人部分。
信之重要性。 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經理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
、監察
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 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教育訓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 制者舉辦教育訓練與宣導,並
第廿條 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 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
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信經 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誠
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 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
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
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 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
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合,設立明確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廿一條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 1.公司設立
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 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 審計委員
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發 其檢舉情事之情節輕重,酌發 會,刪除有
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 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 關監察人部
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 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處 分。
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2.依據財團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 法人中華民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 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 國證券櫃檯
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 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 買賣中心中
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 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 華民國108年
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5

31
日發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文字號:「證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
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
碼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
櫃監字第
10800565491
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話、電子信箱。 號」修定。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3.依證券櫃
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 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 檯買賣中心
料。 料。 109

2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19
日公告「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 證櫃監字第
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 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 1090052140
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允許 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 1
號」修正。
匿名檢舉,本公司並承諾保護 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
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 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處置。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
序處理檢舉情事: 序處理: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 一、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
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
涉及董事或高階管理階層,應
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
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應呈報
呈報至獨立董事。 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二、訂定檢舉案件調查完成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
第廿一條 後,依照情節輕重所應採取之 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
後續措施,必要時應向主管機 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
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三、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
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 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
相關事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 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
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
四、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 當之處置,且必要時透過法律
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 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
政策與規定者,應立即要求被 司之名譽及權益。
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
當之處 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
置,且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 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
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 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
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
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
五、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 訟終結止。
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
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 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
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 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 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
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 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訟終結止。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
六、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 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
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 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討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
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
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七、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
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
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第廿三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 公司設立審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 計委員會,
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 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
刪除有關監
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 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 察人部分。
誠信經營守則,以提昇公司誠 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以提
信經營之成效。 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廿五條 實施 實施 公司設立審
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應先經 各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 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 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 刪除有關監
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 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察人部分。
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 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
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
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 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
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 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
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 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
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 會議事錄。
會議事錄。
第廿六條 附則 附則 增列修訂日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期。
年十月二十八日。 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
六月九日 六月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年六月十五日 年六月十五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年八月十三日 年八月十三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日三月十三日(於

109
6
月 5
日股東常會報告)

附件五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訂定目的及依據
公司設立審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
計委員會,
(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
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
刪除有關監
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
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
察人部分。
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
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
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
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
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
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
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
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
本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
公司道德標準,確有訂定道德
道德標準,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
行為準則之必要,爰參照「上
則之必要,爰參照「上市上櫃公
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
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訂定本準
則」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涵括之內容
涵括之內容
公司設立審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計委員會,
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刪除有關監
(一)防止利益衝突:
(一)防止利益衝突:
察人部分。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本公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本公
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
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
突,例如,當本公司董事或經
突,例如,當本公司董事
、監
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
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
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
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
本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
基於其在本公司擔任之職位而
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二親
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
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
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
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
當利益。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
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
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
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
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
進(銷)貨往來之情事。本公司應
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
本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
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或經理 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
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
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
之利益衝突。
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二)避免圖私利機會: (二)避免圖私利機會: 公司設立審
第二條 本公司應避免董事或經理人為 本公司應避免董事
、監察人或
計委員會,
下列事項: 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刪除有關監
(1)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 (1)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 察人部分。
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 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
機會; 機會;
(2)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 (2)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
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與本公司競爭。 (3)與本公司競爭。
當本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 當本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
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
、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
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加本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
利益。
(三)保密責任: (三)保密責任:
董事或經理人對於本公司本身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本
或其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除 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
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 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
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 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
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 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
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 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
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 (四)公平交易:
董事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
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 對待本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
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 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
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 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
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 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
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 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
不當利益。 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本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
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 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確保其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 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
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 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
到本公司之獲利能力。 接影響到本公司之獲利能力。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六)循法令規章: (六)循法令規章: 公司設立審
第二條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 計委員會,
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刪除有關監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 察人部分。
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
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 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
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 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
則之行為時,向經理人、內部 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
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 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
報。為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 人員呈報。為鼓勵員工呈報違
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 法情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檢
度,並讓員工知悉本公司將盡 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本公司
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 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
免於遭受報復。 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 (八)懲戒措施:
董事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 董事
、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
準則之情形時,本公司應依據 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本公
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 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
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 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
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 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
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 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
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
訊。本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
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
形等資訊。本公司並應制定相
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 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
者救濟之途徑。 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第三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設立審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 計委員會,
中須規定,豁免董事或經理人 中須規定,豁免董事
、監察人
刪除有關監
遵循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 或經理人遵循本公司之道德行 察人部分。
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 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
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 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
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 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
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 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
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 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 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
第三條 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 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
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 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
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 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
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 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
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 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
本公司。 制,以保護本公司。
第五條 施行 施行 公司設立審
本準則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計委員會,
意,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 新增審計委
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修正時亦同。 員會,同時
刪除有關監
察人部分。
第六條 附則 附則 增列修訂日
本準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本準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 期。
年六月十七日 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
0
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
0
年六月十五日 年六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
0
年三月十三日(於一
0九年六月
五日股東常會報告)

附件六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 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依「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 集團企業與組織之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 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適用範圍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捐助基金 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其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機構或法人等集 團企業與組織。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董 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及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公司人員所為。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 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任何不正當利益, 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 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利益態樣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禮物、 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及其他有價值之事物。

  • 第五條 專責單位及職掌
  • 本公司設置之誠信經營專(兼)職單位(以下簡稱本公司專責單位),辦理本作 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修訂、執行、解釋、諮詢服務暨通報內容登錄建檔等相 關作業及監督執行,主要職掌下列事項,並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 會報告:
    • 一、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 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 二、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

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 三、規劃內部組織、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 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 四、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 五、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 六、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 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 七、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 關文件化資訊。
  • 第六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 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本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 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 交活動。
  •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 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 六、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 第七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 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 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 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 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 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董事長核准後執行。

第八條 禁止疏通費及處理程序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諾任何疏通費。

本公司人員如因受威脅或恐嚇而提供或承諾疏通費者,應紀錄過程陳報直屬 主管,並通知本公司專責單位。

本公司專責單位接獲前項通知後應立即處理,並檢討相關情事,以降低再次 發生之風險。如發現涉有不法情事,並應立即通報司法單位。

第九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 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 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 第十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 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 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 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 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
  • 第十一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 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 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 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 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 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 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直屬主管及本公司專責單位, 直屬主管應提供適當指導。

本公司人員不得將公司資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業活動,且不得因參與公 司以外之商業活動而影響其工作表現。

第十二條 保密機制之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 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 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 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 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 第十三條 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有不公平競 爭之行為。
  • 第十四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促使本公 司人員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 服務之安全性。

如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安全與健 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 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 會報告。

第十五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 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 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與本公司簽署保密協定, 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予他人,且非經本 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 第十六條 遵循及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其誠信經營政策, 並適時於產品發表會、法人說明會等對外活動上宣示,使其供應商、客戶 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其誠信經營理念與規範。
  • 第十七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 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 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 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一、 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 該企業是否有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三、 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 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五、 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 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七、 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 第十八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人員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 策與相關規定,並明確拒絕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 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

  • 第十九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人員應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 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 立即停止與其商業往來,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對象,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 營政策。
  • 第二十條 契約明訂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應充分瞭解對方之誠信經營狀況,並將遵守本 公司誠信經營政策納入契約條款,於契約中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 一、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契 約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 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 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自 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 二、 任何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 止或解除契約。
  • 三、 訂定明確且合理之付款內容,包括付款地點、方式、需符合之相關稅 務法規等。
  • 第二十一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 之情節輕重,評估是否酌發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 應予以紀律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 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 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亦得匿名檢舉,及可聯絡到檢舉人之 地址、電話、電子信箱。
  • 二、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三、 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 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檢舉情事:

  •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 高階主管,應呈報至審計委員會。
  • 二、 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 實,必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 三、 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 定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 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或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 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四、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 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 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五、 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 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六、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 向董事會報告。
  • 第二十二條 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對公司從事不誠信行為,其行為如涉有不法情事, 公司應將相關事實通知司法、檢察機關;如涉有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者, 並應通知政府廉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 內部宣導、建立獎懲、申訴制度及紀律處分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情況舉辦與誠信有關之教育訓練,以傳達誠信之重 要性。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納入員工績效考核與人力資源政策中,設立明確有 效之獎懲及申訴制度。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 司人事辦法予以解任或解雇。

本公司應於內部網站揭露違反誠信行為之人員職稱、姓名、違反日期、 違反內容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第二十四條 施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實施,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 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 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 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訂立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十三日。(於一○九 年六月五日股東常會報告)

附件七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 依公司法第
之,定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 之,定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 392-1
條,增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訂公司英文名
英文名稱為
HOTRON
稱。
PRECISION ELECTRONIC
INDUSTRIAL CO., LTD.
第四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董事及監察人 依證券交易法
第十四條之四
設置審計委員
會以替代監察
人。
第七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 依公司法第
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 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 162
條修訂。
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 法簽證後發行之。
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本公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
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 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
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
機構登錄。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新股,其合
併印製股票之保管或免印製
股票之股份登錄應洽證券集
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亦得依
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合
第十三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其選 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
1.依證券交易
舉依公司法第一九二條之一 人三人,其中獨立董事二至三 法第十四條之
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 人、非獨立董事三至四人,由 四設置審計委
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任 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 員會。
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 2.依證券交易
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 連任。 法第十四條之
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 二修訂。
分之一,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 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
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 應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接上頁) 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
第十三條 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 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
九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 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
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 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
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 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
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
全體董事持股比例,依證券管 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
理機關之規定。 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
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
定之。
第十三條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 第十三條之規定係配合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
之一 條之四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交易法第一八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之四
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 設置審計委員
董事組成。 會。
審計委員會及其成員之職權
行使及相關事項,依照證券交
易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全體董事之報酬,得授權董事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得 依證券交易法
之二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評
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 第十四條之四
估、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運參與之程度、個人貢獻度及 設置審計委員
度、個人貢獻度及參酌同業通 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付之。 會,及加入薪
常水準支付之。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 資報酬委員會
董事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 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 之評估。
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得 償責任,得為其購買責任保
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險。
第十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 依證券交易法
之三 日前通知各董事,本公司如遇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本 第十四條之四
緊急事項得隨時召集董事 公司如遇緊急事項得隨時召 設置審計委員
會。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 集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之召 會,並同時刪
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 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除監察人有關
真方式為之。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之規定。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六條 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董事 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董事 配合公司法第
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 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 205
條修訂,
理出席,前開代理人以受一人 理出席,前開代理人以受一人 董事會已開放
之委託為限。 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 得以視訊會議
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 為之,故刪除
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 董事經常代理
會。前開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 制度。
請登記始生效力,變更時亦
同。
第十八條 本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 依證券交易法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 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 第十四條之四
並依法定程序提請股東會承 於股東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 設置審計委員
認: 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 會,並同時刪
一、營業報告書。 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 除監察人有關
二、財務報表。 認: 之規定。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 一、營業報告書。
案。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二十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 1.依證券交易
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但公司尚 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但公司 法第十四條之
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 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 四設置審計委
補數額。 彌補數額。 員會,並同時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 刪除監察人有
除分配員工、董事酬勞前之利 除分配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 關之規定。
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額 利益於彌補虧損後,如尚有餘 2.依公司法第
應提撥 額應提撥 237
條規定修
(一)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一)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訂。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
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 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
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

實收資本額
時,不在此
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
限。……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限。……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
之,並報告股東會。 之,並報告股東會。
條 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廿二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年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年 增列修訂日期
十二月六日…第二十五次修正 十二月六日…第二十四次修正
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五日。 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修正辦法名稱對照表

項次 修正後辦法名稱 現行辦法名稱 修正說明
1 董事選舉辦法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公司設立審
計委員會,刪
除有關監察
人部分。

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一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 公司設立審
事,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 、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 計委員會,刪
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訂 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一條 除有關監察
定本辦法。 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 人部分。
法。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除法令或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 刪除有關監
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 ,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 察人部分。
法辦理。 外,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公司法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刪除有關監
之規定,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 依公司法之規定,每一股份有 察人部分。
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
(下略) 選舉數人。
(下略)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應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 公司設立審
依照公司法一百九十二條之 監察人,其選舉採候選人提名 計委員會,刪
一所規定之佳選人提名制度 制度,股東應依公司章程所規 除有關監察
程序為之。 定之名額並就候選人名單中 人部分。
選任之。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
理人或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
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
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選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 酌修文字。
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 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
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 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
法」規定,並應依據「上市上 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
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辦 定。
理。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
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
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五
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 公司設立審
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 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 計委員會,刪
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填其權數,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 除有關監察
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 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 人部分。
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代之。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均應依照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 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 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
序為之,為審查董事候選人之 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
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 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
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 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
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 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
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 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
出適任之董事。 適任之董事、監察人。
第八條 董事之選舉,投票箱由董事會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投票箱 公司設立審
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 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 計委員會,刪
眾開驗。 監票員當眾開驗。 除有關監察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採用累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 人部分。
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 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
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 有與應選出董事或監察人人
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 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
人。 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 修改為填列
效: 效: 非候選人名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 一、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 單中之人無
者。 者。 效規定。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 二、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
箱者。 箱者。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 三、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
改者。 改者。
四、填寫非候選人名單中之 四、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
人。 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 東名簿不符者,所填被第十四
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 條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
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經核
夾寫其它文字者。 對不符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 五、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
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 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
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 件編號)及分配選舉權數外,
別者。 夾寫其它文字者。
六、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
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
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可資識
別者。
第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依公司章程所定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 公司設立審
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 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 計委員會,刪
非獨立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 立董事、非獨立董事之選舉 除有關監察
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 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 人部分。
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人以上 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
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 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
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 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
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 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
籤。 為抽籤。
第十三條 (刪除) 若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公司設立審
時,則不另選舉監察人。 計委員會。
第十四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 1.



果應由主席或其指定人當場 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 監察人部分。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宣布,包含董事當選名單與其 事及監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 2.



當選權數。 選權數。 結果得由主
(下略) (下略) 席指定人員
宣布之。
第十五條 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 1.



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監察人或監察人與董事
監察人部分。
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 2.



一、配偶。 有下列之一: 易法第
26-3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一、配偶。 條修正。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第十六條 董事當選人不符前條之規定 董事、監察人當選人不符前條 公司設立審
時,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 之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 計委員會,刪
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 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除有關監察
失其效力。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 人部分。
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
選舉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
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
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
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其當
選失其效力。
第十七條 當選之董事由本公司董事會
分別發給願任同意書。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
司董事會分別發給願任同意
公司設立審
計委員會,刪
書。 除有關監察
人部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 九十 增列新修訂
一年六月十七日 一年六月十七日 日期。
(中略) (中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年六月八日 年六月八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年六月五日

附件九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十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公司設立審
其使用權資產或設備,或與關 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設備,或與 計委員會,新
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 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 增審計委員
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 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 會,同時刪除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有關監察人
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 部分。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
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 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
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 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
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外,下列資料應先經審計委員 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
會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承 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
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
付款項:
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
支付款項: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
原因。 原因。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使用權資產依第十一條及第 使用權資產依第十一條及第
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十二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
金運用之合理性。 金運用之合理性。
六、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 六、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計師意見。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
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 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經 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提
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
會通過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
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 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
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 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
認: 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
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錄載明。
本公司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
委員會,第一項規定應經審計 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
委員會同意事項,應先經審計 人承認事項,應先經審計委員
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第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 定。
第十三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公司設立審
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 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 計委員會,新
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結 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評估結 增審計委員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 會,同時刪除
理下列事項: 理下列事項: 有關監察人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部分。
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
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
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
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
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
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 餘公積。
二、本公司已依法規定設置審 二、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
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之獨立 十八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若依
董事成員應準用公司法第二 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本
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
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三、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 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
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下 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下
略) 略)
第廿條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 公司設立審
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 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 計委員會,新
易部門對之遵循情形,作成稽 交易部門對之遵循情形,作成 增審計委員
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會,同時刪除
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有關監察人
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
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於次
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
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於次
部分。
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指定 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廿二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公司設立審
財務處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 財務處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 計委員會,新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 增審計委員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評估報 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評估報 會,同時刪除
告,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告,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有關監察人
稽核人員按月稽核交易部門 稽核人員按月稽核交易部門 部分。
對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對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
序,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序,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並依 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違
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本公司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 本公司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
立董事,於依前項通知審計委 立董事,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
員會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 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
立董事。 董事。
本公司若依本法規定設置審
計委員會,第二項對於監察人
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
之。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卅四條 1.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1.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公司設立審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經 序,應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 計委員會,新
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 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 增審計委員
意,修定時亦同。如有董事表 定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 會,同時刪除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 有關監察人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 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 部分。
送審計委員會。 察人。
2.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 2.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 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 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
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 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錄載明。 載明。
3.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合宜 3.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合宜
及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
關法令辦理,法令未有規定
及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
關法令辦理,法令未有規定
者,由本公司董事會討論裁決 者,由本公司董事會討論裁決
之。 之。
4.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 4.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
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
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 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5.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5.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卅五條 本程序制訂於 87

06

20
本程序制訂於 87

06

20
增列新修訂
(中略) (中略) 日期。
第十四次修訂於
108

6

10
第十四次修訂於
108

6

10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五次修訂於

109
6
月 5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附件十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四條 本作業程序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 公司設立審
意,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 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 計委員會,新
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增審計委員
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 會,同時刪除
其異議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報股 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 有關監察人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部分。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前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前
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 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於依第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於依
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審計委員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
會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 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
事;於依第十五條或第廿六條規 立董事;於依第十五條或第廿
定,送審計委員會之改善計畫, 六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
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本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第 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第
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廿六條對
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
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廿六條對
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
會準用之。 會準用之。
第六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暨背書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暨背書保 公司設立審
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 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 計委員會,新
金貸與暨背書保證之對象、 金貸與暨背書保證之對象、 增審計委員
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 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 會,同時刪除
行)日期、資金貸放暨背書保證 行)日期、資金貸放暨背書保證 有關監察人
日期及依辦法應審慎評估之事 日期及依辦法應審慎評估之事 部分。
項詳予登載備查。 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證作 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
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 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 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
保證時,應依本作業程序處 保證時,應依本作業程序處
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視 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視
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 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
主辦人員。 主辦人員。
第十五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公司設立審
(中略) (中略) 計委員會,新
五、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五、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 增審計委員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 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 會,同時刪除
其執行情形,並做成書面紀 其執行情形,並做成書面紀 有關監察人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 部分。
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六、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 六、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
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 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
律途徑對債務人採取追索行 律途徑對債務人採取追索行
動,以確保本公司權益。 動,以確保本公司權益。
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 七、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
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法令 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法令
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
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 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
第廿六條 成改善。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改善。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公司設立審
(中略) (中略) 計委員會,新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 六、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 增審計委員
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 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 會,同時刪除
法令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 法令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 有關監察人
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 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 部分。
送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 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
完成改善。 成改善。
附則 原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制訂 原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制訂 增列新修訂
於 87 年 06 月 20 日 於 87 年 06 月 20 日 日期。
(中略) (中略)
合併第五次修訂於
108年
06月
合併第五次修訂於
108年
06月
10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10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109
6
合併第六次修訂於

5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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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第三條 適用範圍 適用範圍 公司設立審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計委員會,刪
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除有關監察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 (一)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 人部分。
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
(二)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二)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
評價之投資公司。 評價之投資公司。
(三)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 (三)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
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同一 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同一
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
關係之他公司。 關係之他公司。
(四)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實 (四)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實
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 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
團法人。 團法人。
(五)本公司之董事、總經理、 (五)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
之部門主管。 屬總經理之部門主管。
(六)本公司之董事、總經理之
配偶或實質關係人。
(六)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
總經理之配偶或實質關係人。
(七)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 (七)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
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親等以內親屬。
(八)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 (八)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
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經理人。
(九)與本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 (九)與本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
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 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
監察人與經理人。 監察人與經理人。
(十)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 (十)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
員。 員。
(十一)本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 (十一)本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
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 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
或機構。凡具有上述情況之一 或機構。凡具有上述情況之一
的本公司與國外其他個體之 的本公司與國外其他個體之
條文 修正後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說明
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 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
能力或其業務、財務上具有重 能力或其業務、財務上具有重
大影響力者,彼此即為關係 大影響力者,彼此即為關係
人。 人。
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 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
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 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
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影響力者,不在此限。
(下略) (下略)
第十一條 為能掌控本公司與關係人間的 為能掌控本公司與關係人間的 公司設立審
交易資訊,本公司財務處應建 交易資訊,本公司財務處應建 計委員會,新
置與關係人間之下列作業程 置與關係人間之下列作業程 增審計委員
序: 序: 會,同時刪除
一、建立關係人名冊,並定期 一、建立關係人名冊,並定期 有關監察人
維護及更新。 維護及更新。 部分。
二、每月應與有財務、業務往 二、每月應與有財務、業務往
來之關係人對帳,若有差異應 來之關係人對帳,若有差異應
及時調節。 及時調節。
三、本公司與關係人簽訂之各 三、本公司與關係人簽訂之各
項合約,應由財務處歸檔管 項合約,應由財務處歸檔管
理。 理。
四、本公司與關係間之交易資 四、本公司與關係間之交易資
訊依據第五條規定辦理。 訊依據第五條規定辦理。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
劃時,應一併瞭解關係人間交 劃時,應一併瞭解關係人間交
易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 易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
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審計委員 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各監察人,
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
會,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 善措施。
之改善措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制訂於 88

01

27
本辦法制訂於 88

01

27
增列新修訂
日期。
(中略)
第四次修訂 102

06

03
(中略)
第四次修訂 102

06

03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五次修訂於

109
6
5
。(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丁、附錄

附錄一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 一、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辦理。
  • 二、 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股東簽到,或由出席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計算之。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 件出席股東會,本公司對股東出席所憑依之證明文件不得任意增列要求提供其他證明文 件;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 三、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 四、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 點為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五、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 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應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六、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辦理股東會之會務人員應佩戴識別證或臂章。

  • 七、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八、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佈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佈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兩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 延後兩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公司法第 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為假決議。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 請大會表決。
  • 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 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 之規定。前二項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 行宣佈散會。會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之董事、至少一席

監察人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 股東會議事錄。

  • 十、 出席股東會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或出席證編號)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言內容為準。
  •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 十一、 同一議案每一股東發言,非經主席之同意不得超過二次,每次不得超過五分鐘。 股東發言違反前項規定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制止其發言。
  • 十二、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

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上之代表人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十三、 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十四、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佈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 十五、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表決之 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 十六、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佈休息。
  • 十七、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相同。表決結 果應按相關法令,將股東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十八、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 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十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 協助維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 二十、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二十一、本規則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七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 0 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錄二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議事規範

  • 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 第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 項、公告及其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集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遇有緊急 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 為之。 本規範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 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第四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 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 第五條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財務處。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 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 第六條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 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 事由之授權範圍。

前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第七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 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 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經理部門(或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 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本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 及表決時應離席。

  • 第九條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額 者,主席應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重新召集。 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 第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 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 第十一條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事項:
  • 一、報告事項:
    •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 二、討論事項:
    •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 (二)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事項。
  • 三、臨時動議。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者,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 議,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
  • 一、本公司之營運計畫。
  • 二、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但半年度財務報告依法令規定無須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不在此限。
  • 三、依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四、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 行為之處理程序。

  • 五、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六、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七、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但因重大天然災害所為急 難救助之公益性質捐贈,得提下次董事會追認。
  • 八、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 董事會決議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 人;所稱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指每筆捐贈金額或一年內累積對同一對 象捐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或達最近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 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董事會召開日期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會決議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外國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二項有關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五之金額,以股東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 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 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 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 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 第十四條 除前條第一項應提董事會討論事項外,授權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 下列事項:
  • 一、視公司資金需要,於董事會通過之金融機構貸款額度內,全權處理與 各往來金融機構簽訂合約及動用額度等相關事宜。
  • 二、依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規定的額度內進行背書保證處理事宜及依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額度進行交易。
  • 三、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董事、監察人及代表人之選派。
  • 四、本公司組織調整及組織規程之修訂。

董事長於董事會休會期間如有執行相關授權行為,應將行為內容提報下一 次董事會。

除上述事項外,其餘授權事項於董事會會議中視需要授權,並於該次董事 會議事錄載明之。

第十五條 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 論,提付表決。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 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 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 二、唱名表決。
  • 三、投票表決。
  • 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 董事。

第十六條 本公司董事會議案之決議,除證交法及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 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但如其 中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無須再行表決。 議案之表決如有設置監票及計票人員之必要者,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 員應具董事身分。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做成紀錄。

  • 第十七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 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 二百零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十八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 一、會議屆次(或年次)及時間地點。
  • 二、主席之姓名。
  • 三、董事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 五、記錄之姓名。
  • 六、報告事項。
  •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家及其他人 員發言摘要、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姓名、利 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反對 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及獨立董事依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 出具之書面意見。
  •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董事、監察人、專 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涉及利害關係之董事

姓名、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之說明、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 及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如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 明,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董事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各董事 及監察人。並應列入本公司重要檔案,於本公司存續期間妥善保存。 第一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有常務董事者時,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 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
  • 第二十條 本議事規範之訂定及修正應經董事會同意,並提股東會報告。
  • 第廿一條 本辦法制訂於 95 年 04 月 06 日。(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一次修訂於 95 年 12 月 07 日。 第二次修訂於 96 年 03 月 20 日。

第三次修訂於 96 年 05 月 24 日。(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四次修訂於 97 年 03 月 05 日。(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五次修訂於 98 年 04 月 08 日。(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六次修訂於 98 年 07 月 23 日。

第七次修正於 98 年 08 月 27 日。(於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八次修正於 101 年 10 月 31 日。(於 102 年 06 月 03 日股東常會報告) 第九次修正於 106 年 11 月 10 日。(於 107 年 06 月 08 日股東常會報告)

附錄三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誠信經營守則

  •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建立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建立良好商業運作之參考架構, 特訂定本守則。 本公司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公司及集團企業與組織之 營運所在地相關法令訂定本守則,其適用範圍及於各子公司。
  • 第二條 禁止不誠信行為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 (以下簡稱實質控制者),於從事商業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 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 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以下簡稱不誠信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 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 實質控制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三條 利益之態樣

本守則所稱利益,其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 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 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不在此限。

第四條 法令遵循

本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政治獻金法、貪污治罪 條例、政府採購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上市上櫃相關規章或其他 商業行為有關法令,以作為落實誠信經營之基本前提。

第五條 政策

本公司應本於廉潔、透明及負責之經營理念,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 並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控管機制,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經營環境。

第六條 防範方案

本公司宜依前條之經營理念及政策,於守則中清楚且詳盡地訂定防範不誠 信行為方案(以下簡稱防範方案),包含作業程序、行為指南及教育訓練等。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應符合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營運所在地之相關 法令。

本公司於訂定防範方案過程中,宜與員工、工會或其他代表機構之成員協 商,並與相關利益團體溝通。

第七條 防範方案之範圍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時,應分析營業範圍內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 活動,並加強相關防範措施。

本公司訂定防範方案至少應涵蓋下列行為之防範措施:

  • 一、行賄及收賄。
  • 二、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 三、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 四、提供或接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八條 承諾與執行

本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及對外文件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 策,董事會與管理階層應承諾積極落實,並於內部管理及外部商業活動中 確實執行。

第九條 誠信經營商業活動

本公司應以公平與透明之方式進行商業活動。

本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應考量其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 交易對象之合法性及是否有不誠信行為紀錄,宜避免與有不誠信行為紀錄 者進行交易。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其內容宜包含遵守誠信經營政策及交易相對人如 涉及不誠信行為,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 第十條 禁止行賄及收賄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 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但符合 營運所在地法律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一條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政黨或參與 政治活動之組織或個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捐獻,應符合政治獻金法及公司內 部相關作業程序,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 第十二條 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對於慈善捐贈 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及內部作業程序,不得為變相行賄。

第十三條 禁止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不得直接或間 接提供或接受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藉以建立商業關 係或影響商業交易行為。

第十四條 組織與責任

本公司之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督促公司防止不誠信行為, 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誠信經營政策之落實。

本公司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宜由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 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業務執行之法令遵循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與實質控制者於執行業務時,應 遵守法令規定及防範方案。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所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 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 易。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不得固定價格、 操縱投標、限制產量與配額,或以分配顧客、供應商、營運區域或商業種 類等方式,分享或分割市場。

第十六條 防範產品或服務損害利害關係人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產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應進行 蒐集與瞭解,並彙總應注意之事項予以公告,促使本公司人員於產品與服 務之研發、採購、製造、提供或銷售過程,確保產品及服務之資訊透明性 及安全性。

本公司制定並於公司網站公開對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護政 策,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健康與安全。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消費者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本公司應即於最短時間內回收該批產品或停止其服 務,並調查事實是否屬實,及提出檢討改善計畫。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前項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 會報告。

第十七條 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利益迴避 本公司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與經 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會之利害關係人對董 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 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 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不得不當相互支援。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不得藉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配 偶、父母、子女或任何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

第十八條 會計與內部控制

本公司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 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帳或保留秘密帳戶,並應隨時檢討,俾確保該制度 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報告提報 董事會。

第十九條 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本公司應依第六條規定訂定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具體規範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執行業務應注意事項,其內容至少應涵 蓋下列事項:

  • 一、提供或接受不正當利益之認定標準。
  • 二、提供合法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 三、提供正當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及金額標準。
  • 四、避免與職務相關利益衝突之規定,及其申報與處理程序。
  • 五、對業務上獲得之機密及商業敏感資料之保密規定。
  • 六、對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供應商、客戶及業務往來交易對象之規範及處理 程序。
  • 七、發現違反企業誠信經營守則之處理程序。
  • 八、對違反者採取之紀律處分。
  • 第廿條 教育訓練及考核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每年舉辦至少一次內部宣導,安排董事長、總經理或高 階管理階層向董事、受僱人及受任人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本公司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及實質控制者舉辦教育訓 練與宣導,並邀請與公司從事商業行為之相對人參與,使其充分瞭解公司 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方案及違反不誠信行為之後果。

本公司應將誠信經營政策與員工績效考核及人力資源政策結合,設立明確 有效之獎懲制度。

第廿一條 檢舉與懲戒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依其檢舉情事之 情節輕重,酌發獎金,內部人員如有虛報或惡意指控之情事,應予以紀律 處分,情節重大者應予以革職。

本公司於公司網站及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內部獨立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 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舉信箱、專線,供本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檢舉人應至少提供下列資訊:

  • 一、 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號碼即可聯絡到檢舉人之地址、電話、電子信 箱。
  • 二、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特徵之資料。
  • 三、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應以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 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並由本公司專責單位依下列程序處理:

  • 一、 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部門主管,檢舉情事涉及董事或高 階主管,應呈報至獨立董事或監察人。
  • 二、本公司專責單位及前款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 要時由法規遵循或其他相關部門提供協助。
  • 三、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 者,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且必要時 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 四、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其 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 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 五、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應責成本公司相關單位檢討相關內部控制 制度及作業程序,並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 六、本公司專責單位應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 董事會報告。
  • 第廿二條 資訊揭露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其誠信經營守則執行情形。 第廿三條 誠信經營守則之檢討修正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誠信經營相關規範之發展,並鼓勵董事、監察 人、經理人及受僱人提出建議,據以檢討改進公司訂定之誠信經營守則, 以提昇公司誠信經營之成效。

第廿四條 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應設置處理專責單位,負責制定與執行公司之營業秘密、商標、專 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之管理、保存及保密作業程序,並應定期檢討實施結 果,俾確保其作業程序之持續有效。

本公司人員應確實遵守前項智慧財產之相關作業規定,不得洩露所知悉之 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予他人,且不得探詢或蒐集 非職務相關之公司營業秘密、商標、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

第廿五條 實施

各本公司之誠信經營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 會,修正時亦同。

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 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之意見,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 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 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事錄。

第廿六條 附則

本守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四年六月十五日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道德行為準則

第 一 條 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 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 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本公司 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 參照「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第 二 條 涵括之內容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一) 防止利益衝突:

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本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 當本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 時,或是基於其在本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父母、子 女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本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 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 來之情事。本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 避免圖私利機會:

本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

(1)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

(2) 透過使用本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

(3) 與本公司競爭。

當本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本公司所 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 保密責任: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本公司本身或其進 (銷)貨客戶之資訊,除 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 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本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 訊。

(四) 公平交易: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本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 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 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 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本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 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本公司之 獲利能力。

(六) 循法令規章:

本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 (七) 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
  • 本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 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 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本公司應訂定具體 檢舉制度,並讓員工知悉本公司將盡全力保護呈報者的安全,使其免 於遭受報復。

(八) 懲戒措施:

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本公司應依據 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 情形等資訊。本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 者救濟之途徑。

第 三 條 豁免適用之程序

本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 本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 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 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 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 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本公司。

第 四 條 揭露方式

本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 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第 五 條 施行

本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第 六 條 附則

本準則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改於中華民國一 0 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錄五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條: 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
  • 一、C805050 工業用塑膠製品製造業
  • 二、CA01110 鍊銅業
  • 三、CA01130 銅材軋延、伸線、擠型業
  • 四、CC01020 電線及電纜製造業
  • 五、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 六、CQ01010 模具製造業
  • 七、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 八、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 九、F107200 化學原料批發業
  • 十、F401010 國際貿易業
  • 十一、H201010 一般投資業
  • 十二、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十三、H701020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十四、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 十五、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 十六、I102010 投資顧問業
  • 十七、I103060 管理顧問業
  • 十八、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 十九、IZ12010 人力派遣業

二十、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得 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 第 三 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臺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 司。
  • 第 四 條: 本公司之公告方法依照公司法第廿八條規定辦理。

第二章 【股 份】

第 五 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貳億元,分為壹億貳仟萬股,每股金額 新台幣壹拾元,未發行之股份得分次發行。

前項資本總額內保留新台幣參億元供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公司債 或附認股權特別股,共計參仟萬股,每股壹拾元,得依董事會決議分次 發行。

本公司依法收買之庫藏股、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新股認購權及員工限 制型新股,其發給或轉讓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 員工。該一定條件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第 六 條: 刪除。
  • 第 七 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 之。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發行之股份得 免印製股票。

依前項規定發行之新股,其合併印製股票之保管或免印製股票之股份登 錄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辦理,亦得依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之請求, 合併換發大面額證券。

  • 第 八 條: 股票之更名過戶,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 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均停止 之。
  • 第八條之一: 本公司股票擬撤銷公開發行時,應提股東會決議,且於興櫃期間及上市 櫃期間均不變動此條文。

第三章 【股 東 會】

  • 第 九 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 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集並召開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 之。
  • 第 十 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 簽名或蓋章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股東會,悉依公司法及「公 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各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規定情形之股 份,其股份無表決權。
  • 第 十二 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 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公司股東得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 為親自出席,其相關事宜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監察人】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監察人三人,其中獨立董事二至三人、非獨立 董事三至四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均為三年,連 選得連任。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採候選人提名制,股東應就候選人名 單中選任之。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一九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 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 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全體董事、監察人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佈 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 準訂定之。

  • 第十三條之一: 第十三條之規定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一八三條規定辦理。
  • 第十三條之二: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報酬,得授權董事會依其對本公司營運參與之程 度、個人貢獻度及參酌同業通常水準支付之。 董事及監察人於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得為
  • 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之三: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如遇緊 急事項得隨時召集董事會。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

(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 十四 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 同意互推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各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
  • 第 十五 條: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 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
  • 第 十六 條: 董事因故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時,得委託其他董事依法代理出席,前開 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 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前開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始 生效力,變更時亦同。

第五章 【經 理 人】

第 十七 條: 本公司得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 司法第廿九條規定暨參酌公司內部薪資核定辦法辦理。

第六章 【會 計】

第 十八 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於股東會開會三 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並由監察人出具報告書,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 第 十九 條: 刪除。
  • 第 二十 條: 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 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本公司依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董監事酬勞前之利益於彌補虧 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

(一)董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

(二)員工酬勞不低於百分之一。

前項有關員工酬勞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並報告股東會,其發放對象包括符 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其條件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 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次依 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再加計前期 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視營運需要酌情保留適當盈餘後,並擬具分 派議案,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須視公司目前及未來營運狀況、資金需求等因素, 並兼顧股東利益及公司長期財務規劃,股利之發放得以現金股利或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五項規定,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公司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 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 廿一 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公司法之規定辦理。 第 廿二 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七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 第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一日。 第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第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 第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第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十七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四日。 第十八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第十九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五日。 第二十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二十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六日。 第二十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八日。 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

附錄六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第 一 條 為公平、公正、公開選任董事、監察人,爰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辦 理。
  •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公司法之規定,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 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本公司董事之選任,應考量董事會之整體配置。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 元化,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準:

  • 一、 基本條件與價值:性別、年齡、國籍及文化等。
  • 二、 專業知識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技)、 專業技能及產業經驗等。

董事會成員應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其整體應具 備之能力如下:

  • 一、 營運判斷能力。
  • 二、 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 三、 經營管理能力。
  • 四、 危機處理能力。
  • 五、 產業知識。
  • 六、 國際市場觀。
  • 七、 領導能力。
  • 八、 決策能力。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據績效評估之結果,考量調整董事會成員組成。

  • 第 四 條 本公司董事(含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其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依 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並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且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
  • 在國內有住所,以即時發揮監察功能。 第 五 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 項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選任,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 項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以及第九條之規定,並應依據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董事會應製備與應選出董事及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 分發出席股東會之股東,選舉人之記名,得以在選舉票上所印出席證號碼 代之。

本公司董事、監察人之選舉,均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 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為審查董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條件、學 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項,不得任意增列其他 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應將審查結果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 事、監察人。

  • 第 七 條 選舉開始前,應由主席指定具有股東身分之監票員、計票員各若干人,執 行各項有關職務。
  • 第 八 條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投票箱由董事會製備之,於投票前由監票員當眾開驗。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 或監察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
  • 第 九 條 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選舉人須在選舉票「被選舉人」欄填明被選舉 人戶名及股東戶號;如非股東身分者,應填明被選舉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 編號。惟政府或法人股東為被選舉人時,選舉票之被選舉人戶名欄應填列 該政府或法人名稱,亦得填列該政府或法人名稱及其代表人姓名;代表人 有數人時,應分別加填代表人姓名。
  • 第 十 條 選舉時就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任,而當選時分別就獨立董事 與一般董事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十一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 一、 不用董事會製備之選票者。
  • 二、 以空白之選舉票投入投票箱者。
  • 三、 字跡模糊無法辨認或經塗改者。
  • 四、 所填被選舉人如為股東身分者,其戶名、股東戶號與股東名簿不符 者,所填被第十四條選舉人如非股東身分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經核對不符者。
  • 五、 除填被選舉人之戶名(姓名)或股東戶號(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分 配選舉權數外,夾寫其它文字者。
  • 六、 所填被選舉人之姓名與其他股東相同而未填股東戶號或身分證明文 件編號可資識別者。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章程所定之名額,分別計算獨立董事、非獨立 董事之選舉權,由所得選舉票代表選舉權數較多者分別依次當選,如有二 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 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十三條 若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時,則不另選舉監察人。
  • 第十四條 投票完畢後當場開票,開票結果應由主席當場宣布,包含董事及監察人當 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 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 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 為止。
  • 第十五條 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監察人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下列之一:
  • 一、 配偶。
  • 二、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 第十六條 董事、監察人當選人不符前條之規定時,應依下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 監察人:
  • 一、 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 其當選失其效力。
  • 二、 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 三、 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 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 第十七條 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由本公司董事會分別發給願任同意書。
  •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 第二十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一年六月五日 第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四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六月八日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第 一 條 目的及法令依據
  • 為保障投資,健全資產取得及處分之管理,落實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處 理程序。本處理程序係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規定訂定。但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從其規定。
  • 第 二 條 適用範圍
  • 一、 有價證券: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 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設備。
  • 三、 會員證。
  • 四、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 使用權資產。
  • 六、 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 衍生性商品。
  • 八、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九、 其他重要資產。
  • 第 三 條 名詞定義
  • 一、 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 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 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 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 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 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銷)貨契約。
  • 二、 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 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 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 三、 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 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
  • 五、 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 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

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 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 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 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 四 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 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 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 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 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二、 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 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 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 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 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 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 於案件工作底稿。
  • 三、 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 確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 資訊為合理與正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 五 條 投資範圍與額度

本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 券,其額度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 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設備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 分之一百。
  • 二、 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百。
  • 三、 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 十。
  • 第 六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他固定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評估及作 業程序
  • 一、 價格評估及參考依據: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 產實際交易價格、類似資產近期交易價格等,以詢價、比價、議價 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

二、 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 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設備或其使 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 之參考依 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 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二)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 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 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 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1.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 以上者。
  • (四)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 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 意見書。建設業除採用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外,如有正當理由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週內取得估價報告及前項第三 款之會計師意見。
  • 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 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三、 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一)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每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 以下者,核決權限為董事長,每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 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購買非供營業使用不動產之總額不得超過本 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
  • 四、 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不動產或設備之取得或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使用部 門及相關權責單位。

五、 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 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 第 七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 價格評估及參考依據:
    • (一)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 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構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 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 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已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 價證券,依當時之市場價格決定之,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市場 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獲利 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債信等議定之。
  • 二、 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 (一) 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或私募有價證券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者,應先取得專家就交易價格合理性表示意見。
    • (二)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三、 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一)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無論預計短期出售或非預計短期出售, 每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含)以下者,核決權限為董事 長,每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上者,核決權限為董事會。
    • (二) 本公司投資取得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一百,投資取得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
  • 四、 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財務處或相 關權責單位。

五、 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交易流程,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投資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之一 本公司不得放棄對富如海全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如海)未來各 年度之增資;富如海不得放棄對鴻碩精密電工(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鴻碩(蘇州)未來各年度之增資;鴻碩(蘇州)不得放棄對福清鴻碩電子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清鴻碩)未來各年度之增資;未來若本公司因策略 聯盟考量或其他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者,而須放 棄對上開公司之增資或處分上開公司,須經本公司董事會特別決議通 過。

若上述處理辦法爾後如有修訂,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揭露, 並函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 第 八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 價格評估及參考依據: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應考量該項 資產未來可能產生之效益、市場公平價值,與交易相對人議定之。 二、 委請專家出具意見: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 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三、 授權額度及層級:
  • (一)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 (含)以下 者,需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 幣伍佰萬元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 (二)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交易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 (含)以下 者,需經公司內部簽呈,送呈總經理及董事長核准,超過新台 幣貳仟萬元以上者,需經董事會通過始得為之。

前三條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 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四、 執行單位:

本公司有關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取得或處分作業,其執行單位為財 務處、管理部或相關權責單位。

五、 交易流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採 購及付款循環相關作業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之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如欲從事取得或 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將提報董事會核准後,再訂定相關之評估 及作業程序。

  • 第 十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設備,或與關係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 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 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 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 依第六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七、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 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董事會得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授權董事 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一、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 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 事錄載明。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依第一項規定應經監察人承認事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準用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

  • 第 十一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 本之合理性:
  • 一、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 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

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 率。

二、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 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 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 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合併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 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前二項規定評估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第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 一、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 三、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 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四、 本公司與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 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 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
    • (一) 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 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 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二)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 交易案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 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二、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 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 面積相近者。

前項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關係人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

  • 第 十三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第十一條及第十二 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 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轉增資配股。對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 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二、 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本公司若依本法規定設 置審計委員會,本款前段對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
  • 三、 應將前二款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 公開說明書。

本公司經依前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 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 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 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決 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 係。

第 十五 條 (刪除)

  • 第 十六 條 衍生性商品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 交易種類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之性質,依其目的分為下列兩種:
    • (一) 非交易性:非以交易為目的之避險性交易,用以規避本公司業 務經營所產生之匯率及利率等風險。
    • (二) 交易性:以交易為目的之非避險性交易。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避險性操作為目的,如欲從事交易 性目的之非避險操作,執行單位應提出相關之評估及作業程序,提 報董事長核准後,始得操作。
  • 二、 經營與避險策略: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交易商品應選 擇使用規避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另交易對象,應依 本公司營運需要,選擇條件較佳之金融機構從事避險交易,以避免 產生信用風險;同時,外匯操作前必須清楚界定是為避險性或追求 投資收益之金融性操作等交易型態,以作為會計入帳之基礎。

  • 三、 權責劃分:
  • (一) 財務處主管:

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作業管理及操作,並按期評估匯率、利率 之未來走勢,擷取外匯市場資訊,熟悉金融商品、規則和法令、 及操作的技巧等,都必須隨時掌握,提供足夠及時的資訊,給 各有關部門做參考。

(二) 財務人員:

掌握公司整體金融商品部位,定期結算已實現及未實現之損 益,以提供財務主管進行商品交易操作。

四、 交易之契約總額: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操作之未沖銷總額,避險性之非以交易為目的操 作,以不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告之整 體合併淨值之百分之一百為限,非避險性之以交易為目的操作,以 不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告之整體合 併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 績效評估:

依外幣部位的大小,外匯損益的目標,此目標必須納入績效評估, 定期檢討之,每個月初財務處負責外匯人員,提供外匯部位評估報 告予總經理與董事長,作為管理及參考。

  • 六、 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一) 有關避險性操作:
      1. 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該筆交易金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1. 全部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三十萬元或全部交易金額百分 之五為上限。
  • (二) 有關非避險性交易:
      1. 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該筆交易金額百分之十為上限。
      1. 全部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三十萬元或全部交易金額百分 之五為上限。

第 十七 條 作業程序

一、 授權額度及核決權限: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授權額度及核決權限如下:

(一) 避險性之非以交易為目的操作:

核決權人 每筆授權額度 累積授權額度上限 1. 董事長 美金 600 萬元以下 美金 600 萬元以下 2. 董事會 美金 600 萬元以上 合併淨值 100%

(二) 非避險性之以交易為目的操作:

核決權人 每筆授權額度 累積授權額度上限

  1. 董事長 美金 300 萬元以下 美金 300 萬元以下

  2. 董事會 美金 300 萬元以上 合併淨值 20%

累積授權總交易額度,以不得超過前條第四項之規定額度為限。

二、 執行單位:

為使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事權,能夠一致,統一由本公司財務 處人員擔任之。

三、 公告申請程序:

本公司及子公司應每月 10 日前按月將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 品交易(含以交易為目的及非以交易為目的)之相關內容,併同每月 營運情形上傳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 十八 條 會計處理方式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會計處理方式應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 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所規定辦理。

  • 第 十九 條 風險管理措施:
  • 一、 風險管理範圍
    • (一) 信用風險的考量:交易的對象限定與公司往來之銀行,並能提 供專業資訊為原則。
    • (二) 市場風險的考量:市場以透過銀行之 OTC(Over-the-counter) 為主要,目前不考慮期貨市場。
    • (三) 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金融產品時以流動 性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融機構必 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的能力。
    • (四) 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 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五) 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 業上的風險。
  • (六) 法律上的考量:任何和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法務的檢視後

才能正式簽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七) 商品的風險:內部交易人員及對於交易之金融商品,具備完整 及正確的專業知識,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金 融商品導致損失。
  • 二、 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 任。
  • (一) 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登錄人員記錄。
  • (二) 登錄人員應定期與往來之銀行對帳或函證。
  • (三) 登錄人員應隨時核對交易總額是否已超過外幣資產、負債及承 諾之淨部位。
  • (四) 每月月底由財務處依當日收益匯率評估損益,並製成報表提供 管理階層。
  • 三、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 董事會或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四、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 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 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第 廿 條 內部稽核制度
  •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之 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稽核報告併同內部稽核作業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於次年二月底前向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第 廿一 條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應之監督管理原則: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 一、 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 二、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 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 一、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程序及公 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二、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 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董事會應有獨 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 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本公司若不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嗣後如欲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仍應先依 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第 廿二 條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財務處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評估報告,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稽核人員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如發現重大違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並依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相關人員。 本公司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 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本公司若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 計委員會準用之。

  • 第 廿三 條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 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 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 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第 廿四 條 本公司辦理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之專 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 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辦理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本公司與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 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 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 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第 廿五 條 一、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 事先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 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 二、 本公司參與股份受讓,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三、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 書面紀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 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

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 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 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期。
  • (三)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四、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即日起二日内,將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 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 五、本 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 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 二項規定辦理。
  • 第 廿六 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 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 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 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第 廿七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 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 定得變更之情況:
  • 一、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 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 事。
  • 四、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 調整。
  • 五、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六、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第 廿八 條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 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 違約之處理。
  • 二、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 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三、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 處理原則。
  • 四、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六、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 理程序。

  • 第 廿九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 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 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 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 第 卅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 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 辦理。
  • 第 卅一 條 公告申報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二日內,由財務處負責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 理公告申報:

  • 一、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 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 損失上限金額。
  • 四、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一)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 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 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 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 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 億元以上。
  • 六、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 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 七、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 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 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一) 買賣國內公債。
  • (二) 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 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 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 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 (三)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 每筆交易金額。
  • 二、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 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 四、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 額。

前項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 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 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 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 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本公司依前各項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 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 卅二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本程 序第三十一條所定應公告申報標準,由本公司財務處負責將相關資訊於 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

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卅二條之一

刪除

第卅二條之二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外國公司股票無 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三十一條,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股東權益百分之十計算 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第 卅三 條 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相關人員承辦取得或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者,依 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定期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 卅四 條 1. 本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 股東會同意,修定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 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 2.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 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 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3.本處理程序,若有未盡合宜及適用上發生疑議時,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法令未有規定者,由本公司董事會討論裁決之。
  • 4.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 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 5.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 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 算之。

第 卅五 條 本程序制訂於 87 年 06 月 20 日

第一次修訂於 89 年 06 月 12 日 第二次修訂於 92 年 06 月 28 日 第三次修訂於 95 年 06 月 26 日 第四次修訂於 96 年 06 月 28 日 第五次修訂於 97 年 05 月 21 日 第六次修訂於 98 年 06 月 25 日 第七次修訂於 99 年 05 月 14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八次修訂於 101 年 06 月 05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九次修訂於 102 年 06 月 03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次修訂於 103 年 06 月 27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一次修訂於 104 年 06 月 15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二次修訂於 106 年 06 月 08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三次修訂於 107 年 6 月 8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第十四次修訂於 108 年 6 月 10 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作業程序之 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 二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及母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本公司財務報告以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者,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 指本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本公司業主之權益。

  • 第 三 條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申 報網站。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簽約日、付款日、董事會決議 日或其他足資 確定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對象及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 第 四 條 本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 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 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依前項規定將本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 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於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 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五條或第廿六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 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

本公司如設置審計委員會,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廿六條對於監察人之規 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 第 五 條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 證餘額。
  • 第 六 條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暨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暨背書 保證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資金貸放暨背書保 證日期及依辦法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 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公司從事資金貸與他人暨背書保證時,應依本作業程序處理,如發現重大 違規情事,視違反情況,予以處分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 第 七 條 財務處應適當評估或認列資金貸與情形之備抵壞帳暨背書保證情形之或 有損失,且於財務報表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 料,以供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第 八 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擬為他人辦理或提供背書保證者,公 司應督促該子公司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辦法及背書保 證辦法。
  • 第 九 條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之規定或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公司視違反情節之 輕重給予適當之處罰。
  • 第 十 條 本實行辦法未盡事宜部分,悉依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

第二章 資金貸與程序

  •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 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事項,概由財務處承辦。
  • 第十二條 貸放對象與評估標準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以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 司或行號為限。
  • 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所稱「業務往來」係指與本公司 有進貨或銷貨行為者。
  • 二、 有短期融通資金必要之公司係以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 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為 限。前述所稱「短期」,係指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 間。融資金額,係指本公司短期融通資金之累計餘額。
  • 第十三條 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一、 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公司或行號者,貸與總金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以不 超過彼此間最近一年度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往來金額係指雙 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 短期融通資金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40﹪為限;個別貸與金 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40﹪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 與,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對該本公司 從事資金貸與,不受第二款之限制,惟短期融通資金貸與總金額以不超過 本公司淨值 100﹪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淨值 100﹪為限。 本公司如未來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已加入租賃商業同業公 會及聲明遵循自律規範,並已依本程序規定辦理者,從事短期資金融通, 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融資金額之限制。但貸與金額不得以超過本公司淨值之 100﹪為限,並應分別對無擔保品、同一產業及同一關係企業或集團企業 加強風險評估及訂定貸與限額。

本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及前項但書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 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本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應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辦理。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依前項規定提董事會決 議,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 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前項所稱一定額度,除符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外,本公司或其子公司 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十。

  • 第十五條 資金貸與辦理程序
  • 一、 應提供擬資金貸與之企業基本資料及財務資料,送本公司財務處審 查,財務單位審查程序應包括:
    • (一) 資金貸與他人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亦即需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 通資金之必要者。
    • (二) 貸與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 (三) 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 (四) 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 二、 本公司財務處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呈請董事長 裁示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通過,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若予決行, 財務單位應將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 期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三、 已貸與金額之後續管控措施,財務單位應加強注意借款人還款情形及 避免逾期債權的發生,借款人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登載於資金貸 與備查簿上。
  • 四、 財務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定期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 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 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查核程序。
  • 五、 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形,並做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 人。
  • 六、 如有發生逾期且經催討仍無法收回之債權時,應即循法律途徑對債務 人採取追索行動,以確保本公司權益。

  • 七、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法令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應訂定改善計劃,並將相關改善計劃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 程完成改善。

  • 第十六條 資金貸與審查程序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審查程序依序如下:
  • 一、 貸借人提出請求。
  • 二、 財務處審核必要性及合理性,且核對額度及徵信。
  • 三、 財務處簽報權責主管。
  • 四、 總經理核簽。
  • 五、 董事長核簽。
  • 六、 董事會通過。
  • 七、 財務處完成保全,開支票或電匯貸與金額。
  • 八、 貸借人簽領。
  • 第十七條 資金融通期限及計息方式
  • 一、 每筆融通時間以不超過一年為限,於借款時需先訂明償還日期。如到 期未能償還而需延期者,需事先提出請求,報經董事會核准後延長之。
  • 二、 利率比照市場利率機動調整,利息按月計收,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 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五十之公司不在此限。
  • 第十八條 徵信及風險評估 本公司財務處平時應注意蒐集、分析及評估借款機構之信用及營運情形, 提供董事會作為評估風險之參考。
  • 第十九條 保全 貸放案件中,申明應提列擔保品者,貸與對象於借款時需提供等值之不動 產或有價證券設質於本公司,或簽具保證票據並以預計還款日期為票據到 期日交本公司執管,以為保全。
  • 第 廿 條 公告申報程序
  • 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他人餘額 公告申報。
  • 二、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 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他人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 (三) 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

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目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廿一條 對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所屬之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需陳報本公司,經董事會通過 後,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 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子公司需依據其資金貸與他人 作業程序,辦理資金貸與他人事宜。
  • 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5日(含)以前編製上月份為資金貸與他人明細表,並 呈閱本公司,由本公司財務單位於每月10日前代為公告申報。
  • 三、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 公司為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 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 當之改善措施。

第三章 背書保證程序

第廿二條 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背書保證係指以本公司名義為票據共同發票人、背書人、保證 人或通常之連帶保證人,其包括下列各項:

  • 一、 融資背書保證,包括:
  • (一) 客票貼現融資。
  • (二) 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 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
  • 二、 關稅背書保證,係指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 其他背書保證,係指無法歸入上述兩類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者亦依本 程序辦理。

  • 第廿三條 背書保證對象
  • 一、 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 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四、 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 證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 百之公司出資。
  • 五、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公司間,得為

背書保證,且其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淨值之百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 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第廿四條 背書保證之額度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超過當期總淨值。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 度以不超過當期淨值百分之十為限,對海外單一聯屬公司則以不超過當期 淨值百分之九十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不得逾合 併報表總淨值為限,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不得逾合併報表總淨值百 分之十為限。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本公司淨值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淨值以本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所載為準。但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 之公司,個別背書保證金額以不超過雙方間業務往來金額為限。所稱業務 往來金額係指雙方間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第廿五條 本公司視實際需要得要求被保證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
  • 第廿六條 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 被背書保證企業需使用額度內之背書保證金額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 財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處提出申請,財務單位應詳加 評估,並辦理徵信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背書保證 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其背書保證 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 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二、 本公司財務處經辦人員將前項相關資料及評估結果彙整,若辦理背書 保證當時之累計餘額尚未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含),則呈請董事長裁 示後辦理,嗣後提報最近期董事會追認;若背書保證累計餘額已超過 新台幣伍仟萬元,則送董事會核定,並依據董事會決議辦理,若予決 行,財務處應將背書保證事項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三、 財務處所建立之背書保證備查簿,應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 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一、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 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以及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 等,詳予登載備查。
  • 四、 被背書保證企業還款時,應將還款之資料照會本公司,以便解除本公 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簿上。
  • 五、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 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 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 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股東會不同意時,應訂定計劃

於一定期限內銷除超限部分。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於董事會討論時,應充份考量各獨立董事之 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 六、 本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作業程序或法令規定或金 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 時程完成改善。
  • 第廿七條 辦理背書保證與註銷
  • 一、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時,應由財務單位提報,敘明背書保證公司對象、種 類、理由及金額,依第廿四條額度及第廿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 二、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註銷時,由財務處負責執行,註銷後登載於備查 簿備查並呈報董事長。
  • 第廿八條 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容
  • 一、 本公司應於每月10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公告 申報。
  • 二、 本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二日內公告申報。
    • (一) 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五十以上。
    • (二)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 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上且對其背書保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帳面金額及資金貸與餘額 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 (四) 本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該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 三、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目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
  • 第廿九條 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本公司以向經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鑑章為背書保證專用印鑑章。公司印
  • 信及票據等應分別由專人保管,該印鑑章應由董事會同意通過之專人保 管,並按規定作業程序始得用印或簽發票據。
  • 第 卅 條 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 一、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依第 廿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背書保證前,並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 後始得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 二、 子公司應於每月5日(含)以前編制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 呈閱本公司,由本公司財務處於每月10日前代為公告申報。
  • 三、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併瞭解子 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執行情形,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 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總經理。
  • 第卅一條 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進行下列續 後相關管控措施:
  • 一、 在業務方面,若該子公司營運體質尚佳,本公司應協助其業務拓展, 以增加營收及獲利,強化經營體質;若該子公司營運體質不佳,且未 來發展前景堪慮,應縮小其營運規模,並以保全資產安全為主。
  • 二、 在財務方面,本公司應協助該子公司控管各項資金收支,以利公司營 運使用。
  • 三、 在內部控制方面,本公司應協助該子公司進行內部控制各項作業流程 控管,必要時,應查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以釐清內部控制執行是否 有缺失。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則前項所稱實收資本額 之計算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

第四章附則

原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制訂於 87 年 06 月 20 日

第一次修訂於 95 年 06 月 26 日

第二次修訂於 96 年 06 月 28 日

第三次修訂於 97 年 05 月 21 日

  • 原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制訂於 87 年 06 月 20 日
  • 第一次修訂於 94 年 06 月 27 日
  • 第二次修訂於 95 年 06 月 26 日
  • 第三次修訂於 96 年 06 月 28 日
  • 第四次修訂於 97 年 05 月 21 日
  • 本次合併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修訂於 98 年 06 月 25 日

合併第二次修訂於 99 年 5 月 14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合併第三次修訂於 100 年 06 月 09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合併第四次修訂於102年06月03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合併第五次修訂於108年06月10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關係人交易作業管理辦法

第一條 主旨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交易作業依本作業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條 作業依據

為使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間之財務業務往來能合理運 作,特依公司業務、財務實際狀況暨相關法令訂定本作業管理辦法,以供 遵循。

  • 第三條 適用範圍
  • 一、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關係人:
    • (一) 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
    • (二) 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公司。
    • (三) 本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同一人、或具 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之他公司。
    • (四) 受本公司捐贈之金額達實收基金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財團法人。
    • (五)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直屬總經理 之部門主管。
    • (六) 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之配偶或實質關係人。
    • (七) 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 (八) 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 (九) 與本公司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 經理人。
    • (十) 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 (十一) 本公司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凡具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本公司與國外其他個體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 具有控制能力或其業務、財務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彼此即為關係人。 雖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 者,不在此限。
  • 二、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視為本公司之特定公司:

(一) 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 該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及其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 股東總計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雙方曾 有財務或業務上之往來記錄者,上述人員持有之股票包括其配 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在內。

(三) 本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該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 (四) 本公司之主要產品原料(指占總進貨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或主 要商品(指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數量或金額,來 自該公司及其聯屬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三、 「集團企業」係指與本公司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之企業整體。 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其彼此間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 (一) 屬於母公司、子公司及聯屬公司關係者。
  • (二)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或他 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本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所稱直 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1. 取得對方過半數之董事席位者。
      1. 指派人員獲聘為對方總經理者。
      1. 依合資經營契約規定擁有對方經營權者。
      1. 為對方資金融通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1. 為對方背書保證金額達對方總資產之三分之一以上者。
  • (三) 本公司與他公司相互投資各達對方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 三分之一以上者,並互可直接或間接控制對方之人事、財務或業 務經營者。
  • 四、 凡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認為本公司與他公司間具有控制或從 屬關係,但經檢具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合計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其 計算方式包括該對人員之配偶、子女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 (一) 本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均有 半數以上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 (二) 對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 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者;或本公司與其關係人總計 持有本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他投資公司超過半數之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者。

計算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貨額,應連同下列各款之股 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1. 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1. 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1. 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

但經檢具相關事證,證明無控制或從屬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關係人、特定公司或集團企業交易係指與關係人、特定公司或集團企業間 資源或義務移轉,無論有無對價之給付均屬之。

  • 第五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間有重大交易事項發生,應依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IASs) 所發布之 IAS24(關係人揭露)之規定項目,於財務報告附註中揭露。
  • 第六條 交易範圍及規範:
  •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之交易,包括:
  • 一、 委託加工。
  • 二、 進貨。
  • 三、 銷貨。
  • 四、 財產交易及長期股權投資。
  • 五、 資金融通。
  • 六、 背書保證。
  • 七、 其他交易(佣金及技術授權等)。
  • 第七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之進貨、銷貨之訂單處理及進貨、 銷貨所產生之應付、應收款之處理:
  • 一、 進貨交易:依本公司書面內部控制制度之「採購及付款循環」制度辦 理。
    • (一) 價格訂定:進貨價格悉按一般市場行情,如無市場行情,則由雙 方依誠信原則訂定之。
    • (二) 交易條件:依本公司一般客戶之交易條件或對子公司監督與管理 作業辦法辦理之。
  • 二、 銷貨交易:依本公司書面內部控制至度之「銷貨及收款循環」制度辦 理。
    • (一) 價格訂定:銷售價格悉按一般市場行情或得依本公司定價酌予優 待,如無市場行情或公司定價,則雙方依誠信原則訂定之。
    • (二) 交易條件:依本公司一般客戶之交易條件辦理或對子公司監督與 管理作業辦法辦理之。
  • 三、 本公司(母公司)可代子公司處理銷貨訂單及應收帳款之沖帳。
  • 第八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之間有重大資產交易、衍生性商品 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或長期股權投資等交易, 應依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已消除之關係人交易事項,得 不予揭露。
  • 第九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之間有資金融通或背書保證情事 時,依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處理之。
  • 第十條 本公司與關係人、特定公司及集團企業之間有背書保證情事時,應依核決 權限呈權責主管核准;如有必要時,董事長得先行裁決進行,於事後報請 董事會追認,並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記錄。

  • 第十一條 為能掌控本公司與關係人間的交易資訊,本公司財務處應建置與關係人間 之下列作業程序:

  • 一、 建立關係人名冊,並定期維護及更新。
  • 二、 每月應與有財務、業務往來之關係人對帳,若有差異應及時調節。
  • 三、 本公司與關係人簽訂之各項合約,應由財務處歸檔管理。
  • 四、 本公司與關係間之交易資訊依據第五條規定辦理。
  • 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時,應一併瞭解關係人間交易執行情形, 若發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各監察 人,以確定其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 第十二條 本作業管理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股東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 第十三條 本辦法制訂於 88 年 01 月 27 日。
  • 第一次修訂於 95 年 12 月 29 日。
  • 第二次修訂於 97 年 05 月 21 日。
  • 第三次修訂於 98 年 06 月 25 日。
  • 第四次修訂於 102 年 06 月 03 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

附錄十

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
-- --------------------------------
項目 年度 108
年度
期初(109.01.01)實收資本額 745,628
仟元
每股現金股利 (註一) 2.50
本年度配股 盈餘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註一) 0.08
配息情形 資本公積每股配發現金股利 0
資本公積轉增資每股配股數 0
營業利益
營業利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不適用
稅後純益
營業績效 稅後純益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變化情形 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較去年同期增(減)比率
年平均投資報酬率(年平均本益比倒數)
若盈餘轉增資全數改配發現金 擬制每股盈餘 (註二)
股利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擬制性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 擬制每股盈餘
每股盈餘及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本益比 若未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且盈 擬制每股盈餘
餘轉增資改以現金股利發放 擬制年平均投資報酬率

註一:尚未經民國 109 年股東常會決議。

註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本公司未公開民國 109 年財務預測資訊,故營業績效變化情形、擬制性每股盈餘及本益比相關資訊不 適用。

附錄十一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

董事、監察人名冊

基準日:1090407


%
%
17.78
0.08

%
%
0.01
%
%
% %
13,253,685
60,701
0
6,384
0
0
300,442 543,104



















%
%
17.72
0.08
%
%
0.00
0.00
%
%
0.00
0.00
%
0.76
%
0.48
51,526 0
0
0
0
479,734 305,000
















106.06.08
106.06.08
106.06.08
106.06.08
106.06.08 106.06.08





























0.00 0.00
0.00
0.40 0.73

106 年 06 月 08 日發行總股份: 63,471,690 股 109 年 04 月 07 日發行總股份: 74,562,763 股 註:本公司全體董事法定應持有股份: 5,965,021 股,截至 109 年 4 月 7 日全體董事持有: 13,320,770 股 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法定應持有股份: 596,502 股,截至 109 年 4 月 7 日全體監察人持有: 843,546 股 ◎獨立董事持股不計入董事持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