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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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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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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秘的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秘1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管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秘。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秘: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管(以下并称“董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及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秘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秘的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董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事务,协调公司信披工作,组织制定信披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披义务人遵守信披相关规定;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管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公司信披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其他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披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为董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经营等情况。董事会、董事及其他高管应支持、配合董秘工作,对董秘提出的问询,应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统一对外信息发布渠道,董高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查认可,不得在接受媒体、机构访谈以及在股东会、网络等公共场合发表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披露信息。

第四章 董秘的任免程序

第八条 董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在聘任董秘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公司聘请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取得深交所所认可的董秘资格证书。

第九条 董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董秘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公司解聘董秘应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秘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秘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管代行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秘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秘职责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董秘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代行董秘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秘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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