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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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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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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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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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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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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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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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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 其持续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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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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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子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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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含账面值与评估值,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占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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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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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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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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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除外。上述指标涉及负值的,取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30 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成交金额超 300 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四)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 1,000 万 元;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达到前述标准;未达标准或无具体金额但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 影响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五)重大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简称、章程、注册资本、地址、经营范围、主 营业务等变更;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订立重要合同,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董事、高管(以下简称 “董高”)变动;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变更;5%以上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拍卖、托管; 实际控制人持股变化;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超过总 资产 3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核心人员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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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失效或被替代、重大环境及安全事故、业务停顿等;
- (七)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业绩预告及修正、利润分配、股票异常波动、证券发行、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承诺事项等。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 秘”)。
第五条 董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提前将买卖计划书面通知董秘,董秘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发现不当情形,董秘应及时书面通知拟买 卖的董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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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当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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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后,及时以面谈、电话、电子邮件 等方式向公司董秘报告,并及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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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秘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向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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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 序执行。
涉及财务监督、内部控制、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同时抄送审计委员会。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证券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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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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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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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道或应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后,报告义务人应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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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董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披露的事项,由公司证券部按程序做好与投资者的沟 通、交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完整。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日常接收部门,由董秘领导,具体执行重 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作为报告义务人,同时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子 公司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 不得先于公司信披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披。
第十五条 董秘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 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披等方面的沟通、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及时、准 确。
第十六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 因此导致信披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 报告义务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甚至解除其职务,并可依法向其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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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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