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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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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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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委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委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委会”)4个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各专委会行使《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专委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董或1/3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各专委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任。如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四条 专委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职时,可指定1名委员代为履职,或由2名及以上委员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临时会议由1名委员提议召开,主任负责主持。

第五条 专委会会议应在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附会议材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原则上应不迟于专委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条 专委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决议


的表决,实行1人1票。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回避。

第七条 专委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决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条 专委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列席,也可聘请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专委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制度的规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部保存,不少于10年。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

第十条 战委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至少1名。

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委会工作。

第十一条 战委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及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委会工作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或子公司根据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形成提案,向战委会提交;

(二)战委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委会由3名董事组成,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管的董事,其中独董2名。主任委员1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委会工作。

审委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四条 审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委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委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审委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高应如实向审委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委会行使职权。

审委会发现董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应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委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委会工作程序:

(一)财务部或内部审计机构应于审委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委会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

第十八条 提委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2名。

主任委员1名,由独董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负责主持提委会工作。

第十九条 提委会负责拟定董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委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委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提委会工作程序:
(一)提委会应根据公司董高的选聘条件,遴选、提名合格的人员作为董高候选人;
(二)详尽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征求被提名人的意见;
(四)召集提委会会议,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向董事会提交对被提名人的资格审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薪委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董2名。

主任委员1名,由独董委员担任,由董事会决定,负责主持薪委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薪委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向薪委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委会会议并执行薪委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 薪委会负责制定董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高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高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薪委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委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薪委会工作程序:

(一)薪委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1、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董高工作范围、主要职责情况及岗位指标的完成情况;

3、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及其依据。

(二)薪委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高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高人员薪酬分配建议,并报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相冲突之处,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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