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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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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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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持股变动的规范管理及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董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高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高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董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董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同)以公司董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 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八条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董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相关法律法规对董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董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董高应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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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高应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高应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董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董高如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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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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