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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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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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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相关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并称“董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工作相关的其他人员,未勤勉尽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披发生重大差错的,按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披重大差错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其他年报信披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差错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年报信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年报信披发生重大差错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按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1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的其他情形。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披,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披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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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披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披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根据年报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差错;

(二)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三)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第十一条 年度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上述差异幅度较大是指,最新预计业绩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 20% 或低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下限 20%。

第十二条 年度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 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 年报信披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披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披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披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系责任人主观故意所致;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披重大差错;
(五)不执行董事会处理决定;
(六)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加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二)主动纠正并挽回全部或大部分损失;
(三)确因意外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并用,并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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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年报信披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