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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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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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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切实履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经全体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董”)过半数同意,独董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董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委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委会可自行召集、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及时公告,并在10日内书面反馈。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委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以书面形式向审委会提出请求。审委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委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委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委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委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审委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委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委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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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拟讨论事项需独董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董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审议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股东可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安排,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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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持股凭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终止。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审委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委会召集人主持。审委会召集人不能履职或不履职时,由过半数审委会成员共同推举1名审委会成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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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董应作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本节以下,皆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
(五)除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应以特别决议通过外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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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章程修改;
(四)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股份涉及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董、持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选举2名以上非独董或独董,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候选人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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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被视为1个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公司提供的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股东会的决议上签字。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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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秘、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阻碍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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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应依照本规则列明股东会有关条款。本规则未尽事宜的,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负责拟定、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