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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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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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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以下简 称“信披”)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 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秘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 负责人,董秘不能履责时,由证代代行董秘此项职责,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披、投资 者关系管理等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董秘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递有 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披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递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披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秘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 董事会审核)。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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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责;

  • (八)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以 下并称“董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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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的董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披 工作人员等;

(二)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控人及 其董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 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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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 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子公司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 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 1 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证券部。证 券部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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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 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 准确性。证券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秘审核,董秘按规向深交所、江苏证监局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或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 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控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董秘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和备案 工作。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 幕信息时间、地点、方式,知悉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 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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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应立即告知董秘,以便公司及时澄清,或直接向 深交所或江苏证监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经董秘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 承诺。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 避表决。对大股东、实控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 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董秘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 公告的形式发布。董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 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 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控人,违规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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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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