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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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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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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按《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的行为,按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前述定期财 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视重要性程度据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委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干预董事会及 审委会独立履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备独立主体资格、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 (二)具有固定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相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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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委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应履行下列职责:

  • (一)按董事会授权制定选聘政策、流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 (二)提议启动选聘相关工作;

  •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 (四)提出拟选聘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 (五)监督及评估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评估报告及审委会监督职责情 况报告;

(七)法律法规、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应结合公司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 及其他能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 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应确定 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 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不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及时公示,公 示内容应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公司应对选聘文件进行评价,记录并保存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

第八条 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得分。其中,质量 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 15%。

第九条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应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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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 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基 准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基准价) ×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 占权重分值。

第十条 选聘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需设的,应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 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 及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年度下降 20%以上的,应在信披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原因。

第十一条 选聘程序:

  • (一)审委会提出选聘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内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 资料整理等工作;

  •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委会;

  • (三)审委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委会审核通过,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

  •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批,并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审委会可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向 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其的执业质量、 诚信情况、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要求其现场陈述。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 1 年,可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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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委会在续聘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其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经审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 议通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一)其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 (二)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或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披义务;

  • (三)其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无法继续按约履行义务;

  • (四)其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 (五)公司认为其他需改聘的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应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股东会就解聘表决时,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 辞聘的,应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公司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条 审委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记载于年度审 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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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 (四)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委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2 年变更或同 年度多次变更;

  •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委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 东会决议,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据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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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应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自选聘结束之日起, 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 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审计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 全的法律法规,落实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保密责任。 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设置单独条 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 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合法合规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 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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