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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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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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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按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应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全体董事应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在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年度股东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三条规定的应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报告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 交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向江苏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秘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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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股东会以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会议召开当日上午 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条 股东会公告或通知,是指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披内容。公告或通知篇 幅较长的,公司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同时在 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报刊上公告。

第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 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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