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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pr 2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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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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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披”)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信披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披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披。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 未公开重要信息方面具同等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披,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 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披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 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公司应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披,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 信披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信披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披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披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披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披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披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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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并在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披露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披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于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于季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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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 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 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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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责;

(二十九)公司或控股股东、实控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

(三十)公司或控股股东、实控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十一)公司或关联方出现债务违约或流动性危机;

  • (三十二)公司或关联方涉及重大环保、安全生产事故;

  • (三十三)公司或关联方因商业贿赂、知识产权侵权等被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 (三十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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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控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 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控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披义务:

(一)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控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 控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和发行对象应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应及时向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及时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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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披义务。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在最先 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秘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 (三)董事或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 (四)公司股价或成交量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及时 向董秘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秘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 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 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董事、高管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 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秘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披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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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信披义务人应通过公司信披直通车系统或指定渠道 发布信息,禁止擅自通过其他途径传播。

第四章 信披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秘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披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统筹管理公司舆情监测 及危机应对,建立与投资者、媒体的常态化沟通机制,监督公司信披合规性,定期向 董事会提交信披质量评估报告。董秘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管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披事宜的所有文件。董秘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管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为董秘履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秘在财务信披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管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管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在董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董事和高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应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管可直接 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管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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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董秘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秘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管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披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披义务人履行信披义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履行信披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披情况,发现信披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管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控人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

第六章 董事、高管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条 董秘对董事履责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对高管履责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控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披义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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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与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将要了解公 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 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应与供应商、客 户等可能接触敏感信息的第三方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 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泄 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发布信息前,须经董秘审核并同步提交交 易所备案。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 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 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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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信披应遵循以下流程:

  • (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披文件;

  • (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披文件报董秘审核,董秘审核后,必要时,提交董事长进行审 核;

  • (三)董秘将信披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 (四)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五)董秘将信披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六)董秘对信披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控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 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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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披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 公开信息。公司应派 2 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信披义务人应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披义务人 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要求其补 充、纠正。信披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及时向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 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秘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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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二章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披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履行信披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 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 秘报告,董秘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披。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 信披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违反公平信披原则,造成公司信披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 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的直接责任人,可采取暂停股权激励、调离关 键岗位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董秘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处 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 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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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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