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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tech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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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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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 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在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 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 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 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 披露。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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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节 应当披露的信息与披露标准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 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 告。
第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 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
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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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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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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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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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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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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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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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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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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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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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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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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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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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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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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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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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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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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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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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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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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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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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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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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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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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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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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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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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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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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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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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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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 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 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一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
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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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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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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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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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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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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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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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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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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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 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 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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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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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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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 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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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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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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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
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 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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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 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 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 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 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书面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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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内幕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部门负责人以及已经或 将要了解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上述人员应当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 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 公开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 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 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 董事会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 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节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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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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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必要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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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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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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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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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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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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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 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 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 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 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 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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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 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 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 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二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 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三节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 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 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对上述有关责任人未进行追究和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进行 处罚。
第十四节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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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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