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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or Devic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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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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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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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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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 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 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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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 “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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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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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参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的处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 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 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请 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 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且在规 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整改;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 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
(三)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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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深交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五)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 起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 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日继续停牌,并依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 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并 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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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 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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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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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 处的行业地位等;
-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
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 盈利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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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 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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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本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条 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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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 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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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 复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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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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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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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 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披露评估或者 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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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者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二)涉及销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合同
第五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同意意见;
-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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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
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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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
-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 始。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公司进行第五十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购 买或者出售股权、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披露标准以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 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 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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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的财务信息;
-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
-
人员。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审核定稿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具体发布流程如下:
(一)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
(二)在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告;
-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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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职工作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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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 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 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代表 公司或董事会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并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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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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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八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 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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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十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九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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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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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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